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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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
见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鲁防发〔201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遭敌空袭、平时遭受灾害、工业事故的破坏损失,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原则
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石油、化工、钢铁、医药等重要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机场、港口、桥梁、水库、仓库、电力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要求,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分类和防护等级
重要经济目标共分七类,即通信类、能源动力类、交通枢纽类、军工基地潜力类、城市生命线工程类、次生灾害源类、金融管理类。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和价值,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分级标准,报省政府、省军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