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鲁防办〔2000〕77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三)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07〕29号)(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08〕23号)二、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鲁防办〔1994〕21号)(二)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识牌和“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三)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四)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工〔2008〕48号)(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招商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6号)(六)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三、对《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鲁防办〔2000〕第45号)1. 修改后增加第二段:“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应对信息化战争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应对信息化战争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河北省秦皇岛市 066000摘要:重要经济目标关系到国计民生与支持战争,在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较重要,也是人防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更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信息化战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在未来反空袭斗争中,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是关系战争胜负的重要问题。
加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建设,需提高认识,统一规划,多手段并存,以更好地适应高技术条件下现代战争的需要;依法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当务之急。
所以要站在国家战略高度,抓好这项工作,保卫国家与城市安全。
一、重要经济目标概念与范围重要经济目标包含国家重要经济中心,以及影响到国计民生问题的相关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基础设施等。
我国颁布实施《人防法》中明确规定,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相关交通枢纽等。
从目前“防空战备”角度来看,通过提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基本概念,并围绕重要经济目标构筑相应的防护工程或采用相关的加固、伪装技术,能确保城市中重要经济单元及基础设施在遭受到战争袭击时,尽可能不被破坏或减轻损失。
一般来说,重要经济目标包含以下含义:①对国家、地区政治、经济影响尤为重要的一些经济集合体,如北京、上海等城市;②一些大型的经济生产实体,如我国建成的三峡大坝、大庆油田等;③相关体系性目标,如国家电网、铁路设施等。
二、信息化战争时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必要性1、打击重要经济目标是信息化战争核心内容。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的蓬勃发展及其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新军事革命浪潮,加速了战争形态向信息化战争的演变。
与以往战争相比,信息化战争目的及胜负标志有了新的发展,通常,作战双方不再追求攻城略地,或大规模杀伤有生力量,相反更注重打击对方作战体系关键节点,通过摧毁关键的军事与经济目标,瓦解作战意志,实现战争目的。
在这种背景下,以“快速决定性作战”、“基于效果作战”等为核心的战略瘫痪作战理论在西方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其核心强调专注于攻击对方对战争最直接支持及影响决策层与人民意志的目标。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工作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防空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防空工作,提升抵御空袭和防范空袭能力。
以下是具体的指导意见:一、加强防空制度建设防空工作涉及人员组织、通信、装备、培训等多个方面。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防空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各防空单位的监督和督促,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二、提升机关与基层的协同合作能力防空工作必须具备机关和基层的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军事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提高应对空袭突发事件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空袭预警和信息报告防空工作的核心是及时准确地发现、预警和报告空袭威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与气象、地震、民航等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有关数据和信息,确保预警系统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同时,要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建立快速反应的信息传递网络。
四、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城市是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也是空袭威胁最大的区域。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大对城市防空设施建设的投入,提升城市的防空能力。
要确保防空设施的覆盖面广、分布密集、功能齐全,同时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
五、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防空工作的实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各级人员的应变能力和任务执行能力。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空袭威胁无国界,各国都要面对类似的挑战。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积极参与国际防空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学习各国的经验和成果,共同应对空袭威胁,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七、提升公众防空意识广大公众的防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防空工作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
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内部审批意见书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1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三定”规定进行 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 的 《 山东 省人 民防空 办公室 主要 职责 内设 机构 和
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省政府批准 ,现予 印发 。
山东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
2 o 1 6 年1 2 月2 2日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和人 员编 制规 定
山东 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 公室 主 要职 责 内设 机 构 和 人 员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鲁政 办发 ( 2 0 1 6 3 7 3号
各市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各 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
按照省委 、省政府 推 进简 政放 权 、转 变政 府 职 能的部 署要 求 ,省编 委对 省人 防办
能转变 相关 工作 ;承担办机关规范性 文件 的合 法性审查工作 ;承担行政 复议 、行政
本规定 由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 办公室负 责解 释 ,其调整 由省机构 编制 委员会办公
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会 同有关 部 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参
与打击传 销联合行动 ;协调跨 区域案件查 处 ,督 查 、督办重大案件 和典 型案件 ;配
( 2 0 1 6年 1 2月 2 2 日印 发 )
省级人 防指挥所 的建设与管理 。
制城市平 战综 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 ,参 与
编制城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重要经
济 目标 防护建设 总体规划 ;参与城市总体 规划 中落实人 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 ;监
督检查城市重要 区位 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
( 八 )负责组织开展人 防科研 、宣传 、
的 民用建筑计划和项 目报建联 审 ,按 照 国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省级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主管大军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第七条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保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鲁防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军分区、警备区: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遭敌空袭、平时遭受灾害、工业事故的破坏损失,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原则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石油、化工、钢铁、医药等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机场、港口、桥梁、水库、仓库、电力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要求,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分类和防护等级重要经济目标共分七类,即通信类、能源动力类、交通枢纽类、军工基地潜力类、城市生命线工程类、次生灾害源类、金融管理类。
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和价值,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重要经济目标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分级标准,报省政府、省军区审定。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几点思考
城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几点思考省民防局办公室张琦【摘要】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是国民经济体系和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战争潜力的重要源泉和战时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支柱。
加快推进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实质性进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赢得未来信息化战争的胜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思考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影响较大的目标。
近几场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表明,打击、摧毁重要经济目标,不仅可以破坏敌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基础,削弱战争潜力,而且能够造成社会混乱和民心动摇,是达成战争目的的一种重要手段。
未来信息化条件下的空袭与反空袭作战,包括世界范围内恐怖活动的加剧,使得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问题更为突击。
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研究,积极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提高重要经济目标在敌空袭和恐怖袭击之下的生存能力,是摆在各级人民防空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类战争的历史,不仅充分揭示了对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大规模空袭的残酷性,同时也雄辩地证明了保护重要经济目标的可能性。
透过近几场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的滚滚硝烟,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重要性更加清晰可见。
未来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忽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一方,必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由此更显重要和紧迫。
1、付出惨重代价下历史的告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英对德国的战略轰炸持续了5年,共出动飞机144万架次,投弹270万吨,其中有45.5%投在经济目标。
到1944年底,德国的工业产量已减少70%,石油的月产量减少94.6%,最后一轮大轰炸又彻底摧毁了德国的全国电力网。
如此高强度、大规模针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战略轰炸,使得德国的战争潜力遭到重创。
美国对日本的战略轰炸从1944年夏开始,首先是轰炸日本的八幡、佐世保等钢铁基地,继而对东京、名古屋、大阪、神户、横滨等八大工业城市进行毁灭性的空中打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防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一)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构申请备案;(二)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构提交防空地下室测绘报告;(四)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五)备案机构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一、总说明(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立法背景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
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繁荣发展城市经济、保障服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发展迅速,人民防空工程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目前,北京、上海和浙江、江苏等地已出台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政府规章,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地下空间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难操作的问题,我省借鉴浙江、江苏、福建等省份以及济南市改革经验,按照2003年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制定并细化了新的标准。
在对2017年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会论证,《办法》规定: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
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与之前基本持平、县城有一定降低。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2 0 1 8 年 第 1 2 期
3 4
鲁 防 发 (
〔 2 0 1 7 〕 1 6
号 ) 和 《 关于 规 范 人 民 防 空 工 程设计参 数
技术 鲁 和
要求 的 通知 》 (
防 发 〔 2 0 1 7 〕 1 2
号 ) 部 分 内 容进行 修 订 。 具体 内 容通知 如
下 : 1 . 《 关 于 实 行 制 式人 防 工 程平 时使 用
室 : 根 据 国 家 人防 办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建设
管理规定 》 和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平 时 开 发利
用 管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 经 研 究 , 对
《 关于实 行 制 式 人 防 工 程平 时 使 用 证管 理
有关 问 题 的通 知 》
防 常 规武 器等 级 不 得低 于
级”Biblioteka 6。本 通 年 起 施 行 知 自 2 0 18
5月 1 日
,
有 效期 至 年 2 02 3
月 4
日 3 0
。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办公室
年 2 0 1 8
4 月 2 4 日
年 印 发 ( 2 0 1 8
4 月 24 日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
SDPR — 20 1 8 — 04 20003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室 关于人 防工程 平 时使 用 证 和 防 空 地 下 室
防护 等 级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鲁 防 发 〔 2 0 1 8 〕 5 号
各 市 、 各 大企业 、 省 级 机关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鲁防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单建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授权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除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外,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防部门与相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和落实单建人防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督管理单位监管责任和各参建方的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单建人防工程施工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之我见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之我见
李百鸿;封凯元
【期刊名称】《国防》
【年(卷),期】2003(0)4
【摘要】@@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保存国家战争潜力的战略问题,是人民防空的一项主要任务.自从<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提出要求之后,地方党委、政府和人防部门等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理论探讨和研究性演习中也越来越多地涉及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有针对性的防护工作也有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经济目标面广、量大,搞防护涉及政府的许多部门,需要很大财力,落实起来还存在许多问题.对此,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供大家商榷.【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李百鸿;封凯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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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人防演练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人防演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鲁防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人防演练制度的通知鲁防发〔2014〕5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加强信息化条件下人民群众防空防灾训练、演练的需求,提高人民防空防灾基于信息系统的人防体系能力,有效履行防空防灾使命任务,根据第六次全国人防会议和省政府(2010)第8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建立防空防灾演练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人防训练、演练通常以5年为一个周期。
1至3年主要进行基础性训练和分课题演练,3、4年主要进行全系统全要素全过程的综合性演练。
第5年主要针对防空防灾演练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整顿提高。
各地在坚持每年结合警报试鸣日进行防空防灾演练的前提下,省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市每3年、各县(市、区)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活动。
二、演练内容“5、3、2”的防空防灾综合演练要依据任务确定演习课题,根据演习课题确定演练内容,还要结合当地易出现各种灾情的实际,紧紧围绕防空警报发放、组织人口疏散、消除空袭后果和城市管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跨区支援保障,以及平时应急救援等防空防灾行动确定演习课题,紧紧围绕组织指挥程序、方法和综合保障确定演练内容,重点演练联合指挥、联合支援行动、联合保障等,确保演练适应履行人民防空防灾和应对突发事件任务的需要。
跨区域演练是指在本辖区内,市与市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应急救援的联动与资源共享。
三、具体要求(一)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空防灾演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演练有计划、按步骤,有序实施,并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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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
见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鲁防发〔201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遭敌空袭、平时遭受灾害、工业事故的破坏损失,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原则
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石油、化工、钢铁、医药等重要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机场、港口、桥梁、水库、仓库、电力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要求,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分类和防护等级
重要经济目标共分七类,即通信类、能源动力类、交通枢纽类、军工基地潜力类、城市生命线工程类、次生灾害源类、金融管理类。
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和价值,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重要经济目标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分级标准,报省政府、省军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