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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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个人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 步规范 我 省 防 空地 下 室易 地建
设 审 批 工作 ,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 》等相 关规定 , 将有 关意 见规范如 下 。
一 、 城市 新建 民 用 建 筑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修建 防 空 地 下室 , 存 在下 列 情 况 不 宜
修 建 的 , 可 申 请易 地建设 。
( 一 ) 采 用 桩基且 桩基承 台 顶 面埋置深
度 小 于 3 米 ( 或 者 不 足 规 定 的地 下 室 空 间
净髙) 的 ; ( 二 ) 建设项 目 合计应建 防 空 地下 室面
小 平方米 积 于 100 0
的 ;
物 品 厂 房 、 库房 的 距 离 小 于 5 0 米 , 距 有 害
液体 、 重毒 气体 的 储罐 小 于 1 〇〇 米 , 难 以 采
取措施保证 安 全 的 ;
( 六 ) 改 、 扩建 的 建设 项 目 , 因 无建设 用
地而无法修建 的 ;
( 七 ) 建在流 沙 、 暗河 、 基岩埋深很 浅 等
室 易 地建 设 申 请 后 ,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应明 确 标明 符合本意见第一 条之条款
并 附技术资料说明 。 对地质 情况特别复杂
难 以 判 断是否 适 合易 地 建设 的 建 设项 目 ,
建设 单位应 同 时 提报专 家论 证意 见 。
地段 的 项 目 , 因 地质条件不 适 于修 建的 ;
( 八 ) 其他 因 条件限 制 无法修建 的 。
二、 建设单 位 申 请 防 空 地下 室易 地 建
设时 , 应 向所 在 地人 防 管部 门 填 报 防 空地下 室 易地 建设 申 请表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4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三章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四章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1 . 3 总体要 求
3 1 .


人 防控 制性详细 规划 编制应 遵
循长期 准 备 、 重 点 建 设 、 平 战 结 合 的 原
则 , 贯彻 总体 国 家安全观 , 树立 和 落实新
发展理念 , 推进 军 民 融 合 , 努力 实 现更好
质 量 , 更髙 效 益 , 更可 持续发展 。
为 规范 我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 控制 性详细
规划 编 制 工作 , 增强规划 的科 学性和 实效
性 ,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空
工 程 战术技术要 求 》 《 城 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1 . 1 编 制 目 的划 ) 编 制 工作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年第 期 20 1 9

5 8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城 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 空 工程 战术 技术要求 》 《 城 市 居住
区人 民防 空工程规划 规范 》
的通 知 》
鲁 防 发 (
〔 20 1 5〕
号 9

同 时 废
止 。
山 东 省人 民防空 办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山 东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控 制性详 细 规划
编 制导则
试 行 (


总^ 则,
为 进一步规 范我 省 人 民 防空 工 程控制
性详细 规划 ( 以下 简称人 防控制 性 详细 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一、总说明(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元 的罚 款

处罚 标准

警告

责 令 限 期 修建

并处

较重 】
违法情 形
木 按 规定
结让 防 空 地 下 宰或缴 纳防 空 地 下 宰 易 地 迷设 费


应建 防 空 地 下 室 面 积 在

平 方米 警告



平方 米

影响 人 防工 程合理 布 局 的
处 罚 标准

责令限期 修建

并处
元的罚款

年 度 考 核结 果
经 省政府审 定 后 由 省 住 房

建 设 工 作 领 导小 组 办 公 室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考 核按 照 考 核

省 住房城 乡 建

第八条
内 容 量 化 评分
设厅

进行通 报

考核 结 果 作 为 安 排 下
基础 分 值为
良好


根据 考核
年 度 保 障性 安 居 工 程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补 助 资

裁量基准
鲁 防发
各市

的通知



省 级机关人 民 防空 办公室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行政处 罚 裁 量 基准 》 已 经 省 人 防 办
年第 十 四 次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讨论通过
现 印 发 你们

请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防空 办 公室

东省人 民



府公 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将于2019年1月31截止。

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易地建设审批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参考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针对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符合这些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批准易地建设。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24年1月31日
第一条第1款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删除
第一条第2款
增加“(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第一条第2款
增加“合计”,面积调整为1000平方米增加了第一条第4、5款
第一条第5款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最新版)
目录
1.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概述
2.计算人防面积的方法
3.计算规则的具体细节
4.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的特殊情况
5.总结
正文
一、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概述
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济南市范围内,用于计算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面积的一套标准方法。

根据建筑物的楼层、地下室的埋深以及门厅中空的地方等因素,计算出人防工程所需的防护面积。

二、计算人防面积的方法
1.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 100% 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2.楼层为 1 层—3 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 3 米或无地下室的,
按基层面积的 15% 计算;如埋深超过 3 米的按基层面积的 100% 计算。

3.楼层为 4-6 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 3 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 35% 计算;如埋深超过 3 米的按基层面积的 100% 计算。

三、计算规则的具体细节
1.只计算一层的面积。

2.门厅中空的地方不计算面积。

四、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的特殊情况
1.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五、总结
济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它关乎到人民在战争时期的生命安全。

因此,在计算人防面积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
术要求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鲁防发〔2017〕12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连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SDPR-2017-0420011鲁防发〔2017〕13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0月16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人防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申请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省—2 —外人防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实行人防专业监理,凡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监理活动。

—3 —第二章资质等级、从业范围及许可条件第六条人防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级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范围为:(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2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2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单建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授权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除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外,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防部门与相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和落实单建人防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督管理单位监管责任和各参建方的安全主体责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推动全省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修编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借鉴吸取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制定了《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民防局2007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为推动全省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修编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借鉴吸取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制定本工作导则。

(地下工程开发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可参照执行)(一)基本要求1.修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并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现代战争的特点、国家战略方针、城市地理环境、城市重点目标和人口分布情况,对人防工程的布局做出统一规划。

3.修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进行相关研究,优化方案,进行战术技术指标的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到决策正确,科学可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防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7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一)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互连互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三、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一)甲类地区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二)乙类地区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四、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规模超过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的,按居住组团配建;超过5000人,不足10000人的,在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不设置医疗救护工程。

(二)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公共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考虑安排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人民防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到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础依据,是工程项目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和战前平战转换、保障战时防护效能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人防工程档案。

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档案的资料形成、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建设单位形成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向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鲁防发〔2020〕5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计算,现将《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掩蔽面积”等4项指标。

二、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未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视为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并在竣工测绘成果中予以标明。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二、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为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1.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汽车坡道内或位于普通地下工程内时,通道的计算宽度为战时同时使用的出入口的防护门(第一道防密门)宽度之和的最大值,通道的计算长度按汽车坡道中线水平投影长度或战时通行路线的最短距离计算;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室内楼梯间面积应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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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
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4]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鲁防发〔2014〕2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的计算,现将《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发布实施,并作如下通知: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掩蔽面积”等4项指标。

二、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文件时,未列出各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文件将被视作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各项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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