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支付个人收入,个人收入明细表,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地税所字﹝1996﹞30号【发文日期】1996-01-22【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现将《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收入时,都必须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酬稿所得;五、特许权使用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其他所得;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按不同收入项目分两种。
(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表(二)。
表样附后) 凡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
支付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暂不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第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支付工资、薪金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可暂不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但必须将支付工资、薪金凭证的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情况。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征收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特定企业【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1995﹞21号【发文日期】1995-03-17【实施时间】1995-03-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16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农业发展银行应依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按规定应地缴入省级金库,对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其他地方各税,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
2.由于省以下农业发展银行尚未单独组建分支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下半年起,其信贷业务由同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
据了解,部分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并未及时、足额地将农业发展银行的营业税扣缴入库,为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今年上半年进行的新税制执法检查对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四年度及今年第一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按税法规定应纳的营业税未征收入库的,要全部依法补征入库。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得税均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4.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待财政部作出规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青岛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青岛海关关于确认第二批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通知【标 签】确认,第二批省级企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心【颁布单位】山东省经济委员会,青岛市海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经科技字﹝1995﹞871号【发文日期】1995-11-22【实施时间】1995-1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关区各海关、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鲁政发[1994]58号),经省技术进步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审定,确认济南试验机制造总公司等22个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为第二批“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名单附后)。
已被国家第三批确认的我省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等5个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附后),同时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第二批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仍享受鲁经科技字[1994]745号文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第二批“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技术开发中心名称 1 济南试验机制造总公司 济南试验机制造总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2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3 齐鲁制药厂 齐鲁制药厂技术开发中心 4 山东棉花机械公司 山东棉花机械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5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6 山东省陶瓷公司 山东省陶瓷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7 雄鹰集团公司 雄鹰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8 东营信义企业集团公司 东营信义企业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9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技术开发中心 10 招远化工总厂 招远化工总厂技术开发中心 11 潍坊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12 山东佳丽日化总公司 山东佳丽日化总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13 山东电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电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14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15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分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16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17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18 临沂华盛企业集团公司 临沂华盛企业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19 山东声乐鞋业集团公司 山东声乐鞋业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 20 山东橡胶助剂厂 山东橡胶助剂厂技术开发中心 21 山东省五莲钢球总厂 山东省五莲钢球总厂技术开发中心 22 莱芜钢铁总厂 莱芜钢铁总厂技术开发中心 二、国家确认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三批) 序号 企业名称 技术开发中心名称 1 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 2 济南第一机床厂 济南第一机床厂技术中心 3 青岛海信电器公司 青岛海信电器公司技术中心 4 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 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5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
通知
【标 签】调整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5-14
【实施时间】2013-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经贸资﹝1999﹞138号【发文日期】1999-03-22【实施时间】1999-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地也要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备案。
二、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由市地负责认定;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以上企业和其他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由省负责认定。
青岛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青岛市负责。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认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情况及时报省经贸委和省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认定证书由省统一监制。
三、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属于省里认定的,应向所在市地经(贸) 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资料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报表》(见附件二),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证明 4、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 5、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 由市地经(贸)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抄报省税务部门。
市地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的省级监测机构,对其综合利用量进行监测。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人住房转让,关于明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财税﹝2006﹞32号【发文日期】2006-10-24【实施时间】2006-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转让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个人出售住房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核定其转让收入,同时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计算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是指个人购买原公有住房时,按照政府或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的住房规定面积,具体由个人提供《个人购房申请及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书面证明。
“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为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如果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没有公布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以最接近公有住房购买日时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已购公有住房原值。
三、有关合理费用扣除问题 (一)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凭税务统一发票,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购买后再发生的装修费用,出售时一律不再扣除。
(二)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5.31
•【字号】鲁财税〔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鲁财税〔2023〕14号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山东省教育会计学会等11个单位具备2022-2026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国孔子基金会等43个单位具备2023-2027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1、山东省人社厅保留性文件目录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6。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7。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鲁劳社〔2009〕31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8。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2009〕33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问题1.山东省纳税人网上办税地址是多少?答复:自2016年10月8日起,山东省纳税人请使用金三优化版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办税,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问题2.纳税人网上办税需要使用什么浏览器?答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支持IE8浏览器(Windows操作系统),360浏览器也可以使用。
注意:若浏览器为IE9、IE11等请降级浏览器至IE8,重启电脑后登录即可。
问题3.新纳税人(未使用过)如何获取账号和密码答复: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网报开户管理或者自然人开户模块开户即可。
问题4.原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如何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答复:登录网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原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账号和密码(纳税人无需前往大厅重新开户)。
问题5.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不存在”答复:(1)请确认社会征信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是否输入正确,请输入正确的账号登录。
(2)若输入正确仍提示用户名不存在则说明没有开户,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网报开户管理或者自然人开户模块开户即可;问题6.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答复:检查密码是否输入正确,注意区分大小写。
若忘记密码请联系税管员或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重置密码。
问题7.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不正常”答复:这是由于纳税人状态不为正常状态引起的,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修改纳税人状态。
目前网报只允许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登录系统。
问题8.登录系统时提示“用户被禁用”答复:这是由于该纳税人开户信息“是否启用”为“否”造成的,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网报开户管理”模块中将纳税人用户信息栏“是否启用”选择“启用”即可;问题9.登录系统后为何显示过多的纳税人信息答复: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纳税人办理了多个登记信息(包括报验登记),请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办理涉税业务的主体(可以根据法人、经营地址、主管税务机关选择);问题10.登录系统后如何修改密码答复:纳税人登录后,点击左上角用户信息区修改密码的链接,输入密码(注意密码为大小写字母加数据)即可。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合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
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热电厂粉煤灰利用公司等175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通知【标 签】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齐鲁石油化工【颁布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经贸资﹝1998﹞817号【发文日期】1998-12-31【实施时间】1998-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有关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根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鲁经贸资[1997]715号)的规定,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淄博、泰安、烟台、威海、潍坊、东营、济宁、枣庄、滨州、聊城、临沂、日照12个市地初审上报的201家企业进行了论证和审查。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热电厂粉煤灰利用公司等175家企业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195种产品经审查合格符合规定,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其中,淄博市47家,泰安市79家,潍坊市8家,烟台市7家,济宁市7家,聊城市7家,东营市1家,临沂市1家;涉及建材行业121家,化工行业22家,轻工行业13家,机械行业7家,冶金等其他行业12家。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好资源综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
各级税务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大废弃物的利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
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以鲁经贸资[1998]77号文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中,肥城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第一水泥厂、肥城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第二水泥厂、成武县国营林场出口桐木加工厂三家企业,因企业改制,分别更名为肥城市万灵山水泥有限公司、肥城市建利水泥有限公司、成武县森利人造板有限公司,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综合利用情况以及生产工艺路线经审查没有发生变化,与原认定产品一致。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具体衔接工作的通知【标 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文 号】鲁经贸改字﹝2000﹞497号【发文日期】2000-06-23【实施时间】2000-06-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总局文件废止。
各市地经贸委、省直有关厅局(公司)、国税局、地税局: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文件已转发给你们。
为使国家有关规定与我省技改管理现行办法相衔接,经研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的出具。
省经贸委于1992年以﹝鲁经研字﹝1992﹞477号﹞文件将不需要省平衡建设条件和省安排贷款的限下技改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市地经贸委。
此类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其批复的可研报告必须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出具同意其可研报告的文件,抄送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鲁经研字﹝1992﹞477号﹞文件规定,由省行业主管厅局审批的项目可研报告,也照此办理)。
项目企业根据省经贸委同意可研报告的文件,填报国产设备清单,向省经贸委申请确认。
省经贸委直接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填报国产设备清单,由省经贸委出具确认书。
二、﹝国税法﹝2000﹞13号﹞文所称"不需经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务院或国家经贸委文件规定的具有限下技改项目审批权的国家有关部委或特大型企业集团按规定权限审批的独立的限下技改项目,其项目必须属于《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关联知识: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联合督查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税收优惠【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1]68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1.14【实施日期】2011.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联合督查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68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精神,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就业政策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在全省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联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督查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重点指标、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督促各地切实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和全面落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资金和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力。
二、督查对象主要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享受就业政策的企业单位等。
检查时每市随机抽取2个县(区、市)(其中含有一个省管县)进行抽查。
三、督查内容(一)就业专项资金方面1、政策落实情况。
主要是现行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着重分析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原因,对下一步搞好政策落实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2、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是围绕财社〔2011〕64号文和鲁财社〔2011〕55号文制定实施意见或操作办法及相关制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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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鲁国税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守信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共同开发建设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小微融资平台)。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融资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背景小微融资平台(https://)是基于“银税互动”背景下面向全省小微企业的线上信贷融资服务平台。
该平台通过在政府、银行、企业之间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共用的叠加效应,将小微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转化为可供银行利用的融资信用,促进银企融资供需对接,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效率。
二、平台建设规划及主要功能平台搭建与运行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循序推进。
一期项目已于2017年12月1日顺利上线运行。
二期项目目前正在稳步建设中,主要实现小微企业纳税数据线上查询、基于税务数据的贷款线上办理,以及税务部门线上查询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功能。
三期项目扩大数据覆盖范围,力争将更多部门数据纳入平台信息推送范围,丰富数据纬度,搭建银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分类分层”服务,切实加大对诚信纳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目前,平台一期已实现了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展示检索、小微企业贷款意向传递、政府部门各类扶持政策宣导、纳税信息推送等功能。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青岛海关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促进机电产品出口【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海关【文 号】鲁外经贸技字﹝2001﹞1386号【发文日期】2001-12-03【实施时间】2001-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外经贸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青岛关区各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深入研究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机电产品是我省支柱出口产品之一,也是我省外贸出口健康、快速发展的潜力所在。
各部门要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省机电产品出口“十五”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研究提出“十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措施和实施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研究制定“十五”期间本市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研究制定加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和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本市机电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植龙头出口企业和骨干商品的措施;三、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IS09000、IS014000、美国uL等认证,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四、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研究提出巩固对东南亚、北美、欧盟等重点市场出口和开拓对中东、非洲、拉美、中亚、东欧等市场出口的措施;五、充分运用多种贸易方式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在扩大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的同时,研究如何运用加工贸易、境外投资建厂、对外承包工程、服务贸易等多种方式带动机电产品出口; 六、完善机电产品出口服务体系。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研究如何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出口退税、通关、商检、人员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支持,为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停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
停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停
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6月25日(周五)晚19:00至6月26日(周六)上午12:00,进行部分系统停机维护。
停机维护期间,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APP、微信办税平台、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自助终端等系统暂停使用,期间银行缴纳社保费渠道也无法使用,请您提前安排好业务办理时间。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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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经贸循字〔2008〕37 号
文件
关于表彰 2007 年度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2007 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 真执行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依靠科技进步, , 加强科学管理,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保 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 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促进工作,在省、市有关部门
— 1 —
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等 35 个 单位和吴长中等 93 名同志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 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 作的同志要以先进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工作 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 2 —
附件 1:
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先进集体名单
省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滨州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临沂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淄博市政府节能办 泰安市政府节能办 东营市经贸委环资科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淄博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枣庄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莱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临沂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聊城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菏泽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 3 —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济南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淄博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东营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烟台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潍坊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日照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山东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潍坊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济宁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威海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聊城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莱芜市地税局税收管理科 滨州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 4 —
附件 2:
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曲国强 省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邓 军 省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吴长中 济南市政府节能办 刘俊胜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董晓玲 淄博市政府节能办综合管理科 张明柱 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周爱民 东营市经贸委环资科 孙立胜 东营市经贸委 王俊义 烟台市节约能源办公室 于贵罕 潍坊市经贸委节能办 张 敏 济宁市经贸委节能办 朱建民 泰安市政府节能办 王国库 威海市政府节能办 赵 霞 日照市经贸委资源办 姚继新 莱芜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张仲国 临沂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荣安生 德州市政府节能办 王 莹 聊城市政府节能办
— 5 —
王文志 滨州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时 浩 菏泽市经贸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陈 伟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黄忠礼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周广霞 济南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陈 伟 淄博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孙祥军 枣庄市山亭区财政局 郭向东 东营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张顺业 烟台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王志锋 潍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李方伟 济宁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李思臣 泰安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闫志堂 威海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张传良 日照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张秀德 莱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张红艳 临沂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李爱华 德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魏绍雷 聊城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刘伟国 滨州市无棣县财政局 张广全 菏泽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宋永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 6 —
王一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王振晓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刘 咏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赵绪印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陈校堂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张国才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韩立东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王继青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李 鑫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陈广舜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丁 峰 日照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李 华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吴志军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安伯钦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张 军 滨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张冬梅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刘文芳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钱 梅 山东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郝 燕 山东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于长江 济南国税局所得税处 辛承利 淄博国税局所得税科
— 7 —
吕海红 枣庄国税局所得税科 崔守堂 东营国税局所得税科 于洪喜 烟台国税局所得税科 肖 捷 潍坊国税局所得税科 李耀鲁 济宁国税局所得税科 申瑞民 泰安国税局所得税科 梁海军 威海国税局所得税科 路奎健 日照国税局所得税科 朱 敏 莱芜国税局所得税科 庄绪华 临沂国税局所得税科 李 强 德州国税局所得税科 张世彤 聊城国税局所得税科 刘 宏 滨州国税局所得税科 赵 凤 菏泽国税局所得税科 许海滨 张承坤 黄金蕊 张守涛 郑家顺 赵俊峰 丁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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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山东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济南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青岛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淄博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枣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东营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于朋杰 周星辰 张 珣
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潍坊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泰安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济宁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威海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日照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莱芜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滨州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德州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聊城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临沂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菏泽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
王 萍 姜振涛 葛安晓 丁光胜 韩作荣 孙 轩 刘 庆 刘文琴 刘艳霞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
表彰
通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 1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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