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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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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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 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鲁地税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2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二00六年三月二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

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

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
《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
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税率
1.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1%。

2. 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5%。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不包括保险赔付金额。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义务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义务人为保险人。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保险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方式为电子税务局申报或前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缴纳。

综上所述,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缴纳义务人为保险人,税率根据合同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保险人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法规,确保合规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3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33 34 35 36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各市、地区税务局: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

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合同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

(一)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三)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30
【摘要】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总页数】4页(P67-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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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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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一)的管理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2、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

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程序1、纳税人存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应报送统一的《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附件三)。

2、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附件四),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山东省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

山东省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是一种对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凭证进行征税的税种,是我国地方税种之一。

在山东省,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如下:一、税率山东省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0.03%)。

这意味着,对于每份销售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二、计税依据1. 不含税合同金额:销售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合同金额。

不含税合同金额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合同,不含税合同金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销售额。

三、计算方法1. 按合同金额计算:销售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印花税金额 = 合同金额× 印花税税率。

2.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合同,印花税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印花税金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印花税税率。

四、特殊情况1. 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税率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具体如下:(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0.05%)。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印花税金额 = 合同金额× 印花税税率。

2. 印花税核定征收: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部分行业和企业可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印花税税率和计算方法如下:(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山东省印花税规定

山东省印花税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合同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汇总登记,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接受检查和妥善保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印花税各类应纳税凭证的具体核定比例公告如下:一、购销合同(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1—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齐地税函(2009)7号文件)同时废止。

—2—。

新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流程

新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流程

新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流程
第一步: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

3、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进入申报界面。

第二步:
1、点击印花税后面的【税源采集】。

2、税源采集有两种采集方式,二选一即可。

方式一:进入后选择左上角【按次申报】或者【按期申报】点击右侧【新增按次申报税源】或者【新增按期申报税源】,填写税源信息后选择税目,系统自动带出税率,填写计税金额或件数点击【保存】,点击【确定】确认保存。

方式二:点击上方【下载导入模块】,下载模板文件填写完成后,点击【导入按次申报税源】或者
【导入按期申报税源】,导入成功后,点击【提交税源信息】。

第三步:
1、然后直接点击税源采集页面的【跳转申报】。

2、选印花税后点击【申报】进入新的界面检查合同等信息(税源编号没有带出属于正常),没有问题点击【申报】。

3、如点击“跳转申报”没反应,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4、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

5、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6、勾选印花税后点击下方【申报】即可。

日照市印花税核定比例、印花税(变更)核定通知书、印花税核定方式鉴定表、印花税核定征收操作说明

日照市印花税核定比例、印花税(变更)核定通知书、印花税核定方式鉴定表、印花税核定征收操作说明
附件4
印花税核定征收操作说明
1、印花税核定比例维护统一由市局统一设定,如图:
2、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管理员进行印花税税种登记,如图: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由分局管理科涉税事项核查岗在文书受理模块下完成,文书种类选择核定纳税方式和税额表,文书代码选择250601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如图:
点击下一步,在核定税种选择处选印花税,如图: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确定征收方式,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有一项为否定,则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如图:
录入执行期限起,选择合同依据后,自动带出维护好的核定比例。
发给科长岗审批,如图
签署审核意见:
发送到税收政策管理岗:
签署意见后科长岗终审,发送受理岗销号。
由受理岗出具文书:

在申报界面就可以把核定结果带出:
2、核定年度指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
3、纳税人按核定的计征比例缴纳后,其它没有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按规定据实缴纳印花税。
附件1: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日照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制表单位:市局税收管理科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
核定比例上限(%)
购销合同
工业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10
商业批发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90
商业零售采购
采购金额
45
外贸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20
建筑施工采购

印花税定额核定和比例核定

印花税定额核定和比例核定

印花税定额核定和比例核定
摘要:
一、印花税概述
二、印花税的核定依据
三、印花税的核定比例
四、印花税的实际应用
五、结论
正文:
一、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一种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领受凭证或者完成业务活动的当天。

二、印花税的核定依据
印花税的核定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以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

根据这些依据,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即印花税的应纳税额。

三、印花税的核定比例
印花税的核定比例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和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确定的,常见的比例税率有0.03% 和0.1% 等。

定额税率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征收印花税,如启用账
簿按5 元一本贴花,营业执照按5 元一本贴花等。

四、印花税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和纳税方式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启用账簿、办理营业执照等业务活动时,应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结论
印花税是一种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收。

印花税的核定依据包括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以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

印花税的核定比例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精神,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纳税申报方式,现就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启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通告如下: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供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使用。

二、本通告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税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等机构。

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以下批量操作:(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三)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四)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五)附加税(费)申报;(六)印花税申报;(七)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使用批量申报功能前,应进行以下操作:(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https://)进行自然人用户注册。

五、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批量申报服务”模块可进行相关操作。

政府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政府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国辉2016 01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法律意见书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国辉律师作为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贵局的委托,现就贵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主体合法。

贵局作为地方税收征收主体,有权就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

因此,出具主体合法。

二、制定程序合法。

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第4号)文件等规定而制定,没有超出法律的授权。

因此,制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合法。

就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看,没有违背上位法之处,也没有抵触之处。

因此,其内容合法。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条件。

上述意见,敬请参考。

此致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国辉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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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5﹞29号
【发文日期】2005-03-14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印花税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条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税局要加强对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指导,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核定征收程序,统一核定征收比例,确保核定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强化对印花税涉税信息的运用、分析和处理功能,提高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并上报省局。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合同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汇总登记,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接受检查和妥善保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
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不低于加工、承揽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不低于租赁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不低于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以上项目作适当细化。

第十一条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
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核定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十三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四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

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填报《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重新确定其核定征收比例或征收方式。

第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xls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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