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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个人转让住房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号】鲁财税〔2016〕4号
【发文日期】2016-02-24
【实施时间】2016-0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执行口径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契税政策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
(二)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