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山东省契税征收细则
山东省契税征收细则【篇一: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201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2013-01-3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1998年6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及房屋买卖,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第五条除《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取得房地权属用于经营的部分,不予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其实际支付金额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0-2020年济南购房契税新政策知识
2020-2020 年济南购房契税新政策知识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 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前要求为,首套或名下没有房产去购房:90 平以下的普通住宅是1%的契税,90平——140平普通住宅 1.5%的契税,140平以上及非普通住宅3%的契税; 不是首套房的不管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都是3%。
2016 年房地产契税营业税政策调整前后对比从上表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到,140 平以下首套普通住宅契税,在调整前后未发生变化。
主要受其影响的是140 平以上首套住宅及二套改善住宅。
政策指向其实非常明确,鼓励改善及置换型需求,这也与一直提到的鼓励改善型需求是完全一致的,契税的下调当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去库存。
那么,具体能省多少呢?让我们一起来算算看。
(为计算便利,均以200 万房屋总价为例。
)首套房:140平以上普通住宅,网签价200 万。
调整前:200万*3%=6万; 调整后:200万*1.5%=3万; 可节约3万税费。
二套房:情况一,90平以下普通住宅,网签价200 万。
调整前:200万*3%=6万; 调整后:200万*1%=2万;可节约4 万税费。
情况二,90平以上普通住宅,网签价200 万。
调整前:200万*3%=6万; 调整后:200万*2%=4万; 可节约2 万税费。
其实,无论是哪一种,购房者都实实在在地省进了一笔钱。
济南银行齐收紧!房贷已还完购房再贷款也算二套房限贷多从 3 日起执行9 日傍晚, 记者获得的一份某股份制银行最新住房按揭贷款政策, 上面显示, 房贷新政从10 月 3 日起调整, 按照网签合同日期来算, 在此前已网签的, 可以执行原来的贷款政策。
3 日零时之后网签的,全部按新政策执行。
济南最新最全二手房交易税费(含政策解读)
济南最新最全二手房交易税费(含政策解读)在济南,买卖二手房需缴纳哪些交易税费?从交易税金来看,主要有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契税与个税又被俗称高税;从交易费用来看,主要有交易手续费、测绘费、工本费、评估费、公证费、贷款费用等相关费用,详情如下:01 契税•契税注意事项:①计税价格为网签价格与核定价格(政府部门认可的房屋评估价格)中较高者;②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首套/二套的契税认定,按行政区划分,济南市历下、高新、市中、历城、天桥、槐荫、济阳、章丘、莱芜、莱城、平阴、商河等各区县分别认定是否首套/二套,即如果历下区有1套,高新区也有1套,则在历下区认定按首套缴纳契税,高新区也认定按首套缴纳契税,且只认定买方;③二手房计算税费时,以产权证标注的面积为依据计算税费;④除第三套住房外,业主购买的商业用房、车位、储藏室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不分面积大小,均按计税价格×3%缴纳契税;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五条规定:“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房屋购买时间。
02 增值税及附加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包含四部分:①增值税=计税价格÷(1+5%)×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③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④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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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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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明确,若干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二函﹝2005﹞15号
【发文日期】2005-06-17
【实施时间】2005-06-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对部分市提出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性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对于各地自行确定的地方性工资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年济南契税新政策内容
2017年济南契税新政策内容2017年济南契税新政策内容2017年济南契税新政策内容出炉啦,你知道多少呢?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欢迎阅读!济南商品房契税是多少购房新房缴纳多少契税济南市地税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济南,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按1%的优惠税率征收契税;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3%的税率减半征税,即实际税率为1.5%。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以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二套住房为例,按现有3%的税率,需要缴纳契税3万元,如果税率调整为4%,需要多缴1万元契税。
相关阅读:契税新政实施将近几个月,购房者办理房产过户是否知道新的契税征收标准?另外,新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多少?一、最新新房契税征收标准: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当房屋买卖或者赠与过户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
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时候,需要由接受房屋产权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契税。
目前的契税税率仍为房产交易价格的3%。
但存在减免情况,无论是新房和二手房都按照以下几点规定执行:1、如果是购买首套房:当交易房屋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在原有基础上减半,即契税税率为1.5%。
2、如果你买的是第二套房:当交易房屋的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所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2%;3、如果你买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数: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3%,没有减免情况。
二、新房公共维修基金比例是多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
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人住房转让,关于明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财税﹝2006﹞32号【发文日期】2006-10-24【实施时间】2006-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转让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个人出售住房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核定其转让收入,同时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计算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是指个人购买原公有住房时,按照政府或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的住房规定面积,具体由个人提供《个人购房申请及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书面证明。
“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为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如果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没有公布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以最接近公有住房购买日时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已购公有住房原值。
三、有关合理费用扣除问题 (一)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凭税务统一发票,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购买后再发生的装修费用,出售时一律不再扣除。
(二)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财税1999 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管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
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济南第二套房契税2023年新规计算公式
济南第二套房契税2023年新规计算公式
截至2021年11月,暂时还没有公布2023年济南第二套房契税的具体新规计算公式。
因为每个城市的房契税政策都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而调整,所以未来的房契税规定可能会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济南的房契税是根据房屋的成交价格来计算的。
房契税是买方首次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支付的一项税费,其税率会根据购房人持有房屋数量和房屋成交价格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如果您想了解2023年济南第二套房契税的具体新规计算公式,建议您多关注济南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和发布的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的房产中介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同时,根据近年来的趋势,很多城市也会出台鼓励居民购房的政策,比如减免房契税等优惠措施,以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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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通过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收入范围、支出责任,调整财力分配结构,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逐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
重点解决好财政困难县人员工资、基层运转等基本保障问题,保证基层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按国家标准正常发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原则。
一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
明确各级财政的管理职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强化省市责任,做到权责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二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
省以下财力调整以增量调节为主,保证各级的既得利益,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
新增财力重点向县乡倾斜,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在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财政体制和管理模式。
四是公平合理,简明规范。
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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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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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
率的通知
【标 签】契税,契税税率调整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2014﹞21号
【发文日期】2014-07-07
【实施时间】201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根据《》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0.24
•【字号】鲁政字〔2016〕236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额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6〕236号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威海、德州、聊城、菏泽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济南等10市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鲁财税[2016]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6〕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执行口径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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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契税范文
山东xx契税范文山东xx契税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来给大家介绍,欢迎查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xx(1998年6月11日山东省人民 * 第91号公布根据xx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 *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 * 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及房屋买卖,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第五条除《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取得房地权属用于经营的部分,不予免征契税。
第六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纳税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由征收机关按照《 *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契税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54年8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山东省契税新政首套房认定将执行按区划分2月25日,山东省 * 、地方税务局、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契税调整新政。
政策在“住房认定”上做出较调整: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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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
通知
【标 签】调整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5-14
【实施时间】2013-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