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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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

通知

【标 签】调整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5-14

【实施时间】2013-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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