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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10⽇ 财税〔2001〕15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进劳动⼈事制度改⾰,妥善安置有关⼈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所得税。

本通知⾃2001年10⽉1⽇起执⾏。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律按本通知规定执⾏。

对于此前已发⽣⽽尚未进⾏税务处理的⼀次性补偿收⼊也按本通知规定执⾏。

备注:
最近更新:2020.12.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5.31
•【字号】鲁财税〔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鲁财税〔2023〕14号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山东省教育会计学会等11个单位具备2022-2026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国孔子基金会等43个单位具备2023-2027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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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购置税类
序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5 2001-4-17 2001-7-18 2001-9-20 2001-11-12 2005-3-25 2005-3-30 2006-2-5 2006-3-1 2006-3-28 2006-5-15 2007-1-7 2005-6-24 2005-6-30 2005-7-28 2005-8-23 2006-11-6 2006-11-24 文号 鲁国税发[2000]66号 鲁国税发[2001]85号 鲁国税发[2001]163号 鲁国税函[2001]493号 鲁国税函[2001]572号 鲁国税函[2005]94号 鲁国税发[2005]37号 鲁国税函[2006]23号 鲁国税函[2006]39号 鲁国税函[2006]65号 鲁国税函[2006]109号 鲁国税函[2007]12号 鲁国税函[2005]209号 鲁国税发[2005]89号 鲁国税函[2005]256号 鲁国税函[2005]294号 鲁国税函[2006]303号 鲁国税发[2006]176号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鲁地税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地方税务局: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开辟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绿色通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地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人才和地税工作实际,面向全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服务、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发放服务手册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激发和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积极为全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发挥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转发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2004﹞3号【发文日期】2004-03-02【实施时间】2004-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包括经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二、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政府原行业性行政管理部门(如商业局、机械局、一轻局)进行企业化改造,成为代当地政府或国资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在其组建过程中,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划形成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反映的是原部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占有的国有资产净值,原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已贴印花有效。

未贴花部分(含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通知》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是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它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印花税的征免由改制后新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凡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的征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税局核准;经市级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征免核准权限由各市自定。

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证明材料及原企业已贴印花的证明资料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7•【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略)2.《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财税[2003]158-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9.05【实施日期】2011.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增值税部分已以公告(2011)4号发布,现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7-1-27鲁国税流二[1997]1号3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8-12-24鲁国税流[1998]88号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2001-7-23鲁国税发[2001]166号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2001-8-13鲁国税发[2001]174号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19鲁国税发[2004]13号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5-10-23鲁国税发[2005]142号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1-4鲁国税发[2006]2号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06-5-15鲁国税函[2006]110号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6-6-6鲁国税发[2006]94号1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6-9-18鲁国税函[2006]248号1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2006-12-25鲁国税函[2006]337号1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1-29鲁国税函[2007]27号1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7-3-29鲁国税函[2007]81号1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4-6鲁国税函[2007]91号1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消费税收入分析和调研工作的通知2007-7-10鲁国税函[2007]197号1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2007-12-24鲁国税函[2007]357号1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税税源调查及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2008-1-9鲁国税函[2008]8号1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4-10鲁国税函[2008]114号2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专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8-5-13鲁国税函[2008149号2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8-6-3鲁国税函[2008]173号2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2008-11-21鲁国税函[2008]323号2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济南卷烟厂纳税地点调整问题的批复2008-12-11鲁国税函[2008]337号24山东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2-12鲁国税函[2009]37号2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2009-5-12鲁国税函[2009]117号2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总局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2009-8-11鲁国税函[2009]260号2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位名单的通知2009-9-28鲁国税函[2009]297号28山东省国税局关于推广应用《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2009-12-18鲁国税函[2009]351号2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2010-6-4鲁国税函[2010]243号3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8-24鲁国税函[2010]304号3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的补充通知2010-11-23鲁国税函[2010]368号3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12-30鲁国税函[2010]446号3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12-25鲁国税发[2000]66号3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4-17鲁国税发[2001]85号3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7-18鲁国税发[2001]163号3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1-9-20鲁国税函[2001]493号3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1-11-12鲁国税函[2001]572号3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3-25鲁国税函[2005]94号3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3-30鲁国税发[2005]37号4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2006-2-5鲁国税函[2006]23号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3-1鲁国税函[2006]39号4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06-3-28鲁国税函[2006]65号4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2006-鲁国税函问题的批复5-15[2006]109号4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通知2007-1-7鲁国税函[2007]12号4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05-6-24鲁国税函[2005]209号4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6-30鲁国税发[2005]89号4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7-28鲁国税函[2005]256号4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8-23鲁国税函[2005]294号4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6-11-6鲁国税函[2006]303号5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4鲁国税发[2006]176号5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6年第三册、总第六册)>的通知》的通知2006-12-7鲁国税函[2006]328号5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通知》的通知2007-5-15鲁国税函[2007]123号5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2007-8-15鲁国税函[2007]226号5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6-13鲁国税函[2008]190号5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8-9-27鲁国税函[2008]278号5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9-9-2鲁国税函[2009]273号5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12-11鲁国税发[2009]166号5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6-2鲁国税函[2010]240号5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10-8-30鲁国税函[2010]312号发文日期 文号6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995-7-5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6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2003-4-16 鲁国税函[2003]91号 6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4-2-6 鲁国税函[2004]39号 6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5-31 鲁国税发[2005]72号 6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6-12-5 鲁国税函[2006]327号 6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2007-9-21 鲁国税发[2007]131号 6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2010-4-6 鲁国税发[2010]65号 6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2010-4-6鲁国税发[2010]66号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文号6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10-29 鲁国税发[1999]67号 6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9-10-29 鲁国税所[1999]68号 7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9-12-21 鲁国税所[1999]88号 7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2-28 鲁国税所[2000]25号 7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0-4-11鲁国税所[2000]36号 7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2000-9-14 鲁国税发[2000]47号 7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4-9鲁国税发[2001]80号7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2007-5-31鲁国税发[2007]79号7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1-3鲁国税函[2008]3号7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1-22鲁国税函[2008]21号7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3-11鲁国税函[2008]72号7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3-11鲁国税函[2008]73号8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电国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3-21鲁国税函[2008]90号8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8-3-26鲁国税发[2008]39号8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3-31鲁国税函[2008]105号8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8-4-18鲁国税发[2008]55号8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11-17鲁国税函[2008]319号8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1-4鲁国税函[2009]4号8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4-30鲁国税函[2009]113号8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5-4鲁国税发[2009]63号8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2009-5-18鲁国税发[2009]68号8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2鲁国税函[2010]28号9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3-2鲁国税发[2010]45号9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0-4-30鲁国税函[2010]116号9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0-6-7鲁国税发[2010]95号9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2-8-15 鲁国税函[2002]486号9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4-14 鲁国税函[2008]116号 9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号9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2008-10-21 鲁国税函[2008]303号 9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8-10-29 鲁国税函[2008]302号9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8-12-30 鲁国税发[2008]177号9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号 10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2-13 鲁国税发[2009]17号 10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3-11 鲁国税函[2009]62号 10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9-3-31 鲁国税函[2009]84号 103 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意见 2009-6-25 鲁国税发[2009]88号 10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9-9鲁国税函[2009]276号10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10-28 鲁国税发[2009]146号 10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5-26鲁国税函[2010]230号10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10-6-1鲁国税函[2010]237号10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关联方业务往来税收基础信息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99号10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100号1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101号11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税务证明开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6-21鲁国税发[2010]103号11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23鲁国税发[2010]105号11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7-5鲁国税函[2010]268号11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7-20鲁国税发[2010]116号11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0-27鲁国税发[2010]192号2006-11-14鲁国税函[2006]310号2006-12-29鲁国税函[2006]344号2006-12-30鲁国税发[2006]〕209号2007-7-13鲁国税办发[2007]25号2007-8-17鲁国税函[2007]229号2008-1-15鲁国税函[2008]13号2008-2-26鲁国税函[2008]60号2008-3-12鲁国税函[2008]77号2008-4-14鲁国税发[2008]59号2008-9-23鲁国税发[2008]138号2008-12-24鲁国税函[2008]364号2009-3-20鲁国税发[2009]46号2009-3-20鲁国税函[2009]69号2009-6-18鲁国税函[2009]213号2009-9-27鲁国税函[2009]293号2009-10-10鲁国税函[2009]306号2009-11-5鲁国税函[2009]3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09•【字号】鲁政发[1986]76号•【施行日期】198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86]76号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产品税时,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各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县城以上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7月9日(86)鲁财企字109号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现将财政部(86)财会字第35号“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

我省规定编报的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月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补充如下内容:1.国营工业企业月份汇总会计报表在第104行项下增加“教育费附加”项目(第10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2.国营供销企业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在48行项下增加“九、教育费附加”项目第49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以上各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地税发[1999]1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0.22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39号1999年10月2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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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企业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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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第二部分职业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任务一营业税的认知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答案】D2.【答案】B【解析】修缮房屋属于建筑业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3.【答案】C【解析】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选项A、B、D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4.【答案】A【解析】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5.【答案】D【解析】选项A、B、C都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税。

二、多选题1.【答案】BCD【解析】选项A应缴纳营业税;选项B免征营业税;选项C、D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答案】BC【解析】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3.【答案】ACD【解析】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我国境内”是指: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4.【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5.【答案】AC【解析】营业税法律制度反对个人规定了起征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全部营业额计税。

6.【答案】AB【解析】选项A、B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项目;选项C、D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

三、判断题1【答案】√2.【答案】√3.【答案】×【解析】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4.【答案】√5.【答案】√任务二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答案】A【解析】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答案】B【解析】选项A应差额计征营业税;选项C不征收营业税;选项D不征收营业税。

3.【答案】D【解析】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统借统贷税收政策

统借统贷税收政策

转贷业务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问: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借给A企业,按照银行利率向A企业收取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3。

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财政·金融·证券·保险·税务

财政·金融·证券·保险·税务

财政金融证券保险税务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36
【总页数】5页(P13-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J], ;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的通知[J], ;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
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 [J], ;;;;;;;;;;;;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政银保”贷 [J],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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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 +二 条
本办法 自
年 2 0 1 9
2 月
施行 有效期 至 年 2 5 日

20 2 1
月 2
日 2 4

第 二十 一 条 本 办法 由 省 财政厅 、 省 工业 和信 息化厅 、 省 地方金融 监管局 、 中
年 印 发 ( 2 0 1 9
1 月 24 日

R SD P — 201 9 — 0 1 300 03
山 东省 财政 厅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山 东 省税 务 局 山 东 省科 学技 术厅关 于高新技术 企 业 城 镇土地使 用 税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鲁 财 税 号 〔 2 0 1 9 〕 5
各市财政 局 、 科 技局 , 省 黄三 角 农高 区 财
1 3 2
山 东 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年 2 0 1 9
月 1
1 7 日
年 月 2 0 1 9

2 7 日
年 印 发 ( 2 0 1 9
1 月 27 日

D R S P - 201 9 - 0 140 002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保 障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业 务
电 子 档 案 管 理办法
1月

日 起 按 现 行 标
准 的 50 % 计算缴 纳 城镇土 地 使用 税 。
三 、 高新技术企 业证 书 注 明 的有 效 期
满 当年 , 重新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认定
前 , 纳 税人暂 按现行标 准缴 纳城镇 土 地使
用 税 。
四 、 髙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被 取 消 的 企 业 , 自 被取 消 高 新技术企业 资格所 属 年度 起 不再 执 行 5 0 % 的 城 镇 土 地 使用 税 税 额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加强管理,转发通知【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地税发﹝2005﹞105号【发文日期】2005-05-31【实施时间】2005-05-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地税分局、各地税局,各市区财政局、规划局、房屋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款征收问题 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原由地税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的,继续按现行体制代征;原未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的,可以建立委托代征关系,也可以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 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其购买住房的时 间自个人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

四、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加强部门间的 配合协作,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一)市规划部门将2005年5月31日前已批准的市内四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各区市规划部门将各区市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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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免个人所得税,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1994﹞31号
【发文日期】1994-07-11
【实施时间】1994-07-1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
200662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征免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第二条所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省辖地级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内临时外出工作,必须在外就餐而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

其他各种形式的误餐或午餐补助、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征税问题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购销过程中支付的差旅费、应酬费等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市、地税务机关本着严格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

三、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异地上市的股份公司、实行柜台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由股份制公司先扣缴这部分股息、红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行发放或异地转移。

四、企业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合伙经营企业中的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承包、承担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承包、承担人对所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资金来源不限),该项所得属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对所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只是按合同规定向发包、出包方缴纳一定承包、承租费、该项所得属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应按其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息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征税问题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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