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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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税务法规)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税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办发[2008]33号[2008-04-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7]484号[2007-05-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6]815号[2006-08-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5]881号[2005-09-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5]72号[2005-05-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5]25号[2005-02-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4]79号[2004-05-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420号[2004-03-31]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全文有效国办函[2004]23号[2004-02-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3]230号[2003-1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紧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8]206号[1998-11-27]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37号提案的答复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8]160号[1998-06-12]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8]141号[1998-05-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发[1997]477号[1997-08-2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油发[1994]7号[1994-08-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4]51号[1994-0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研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1994]473号[1994-01-01]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89)国税地字第155号[1989-12-31]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地字[1989]61号[1989-06-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税地字[1986]4号[1986-05-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地字[1986]1号[1986-01-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全文有效财税地字[1985]6号[1985-07-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财税[1985]5号[1985-06-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财税地字[1985]5号[1985-06-25]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全文有效(85)财税字第159号[1985-06-24]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85)财税字第091号[1985-06-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工银会字(1985)60号文件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地字[1985]3号[1985-06-08]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有效(85)财税字第143号[1985-06-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有效财税字[1985]143号[1985-06-04]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有效[85]财税字143号[1985-06-04]财政部关于1985年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失效财改字[1985]103号[1985-04-10]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有效[1985]财税字第069号[1985-03-22]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有效[85]财税69号[1985-03-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有效财税字[1985]69号[1985-03-22]财政部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有效财预字[1985]23号[1985-03-16]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85]55号[1985-0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全文有效国发[1985]19号[1985-02-08]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全文有效工银会字[1985]60号[1985-01-0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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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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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标 签】原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教育费附加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地字﹝1994﹞12号
【发文日期】1994-12-29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东营、潍坊、济南、淄博市,德州、滨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据滨州地区反映,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生产的原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系按照前几年确定的原油产量固定数计算,由胜利石油管理局汇拨各分支机构所 在地税务机关。

由于近年来各分支机构的原油产量变化较大,再按前几年确定的原油产量计算已不合理。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对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按各分支机构实际生产的原油产量分别汇拨其所在地地方税 务机关。

具体征管规定,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并通知胜利石油管理局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
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鲁价费发[2002]176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结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三、征收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高效。

四、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

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如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改善。

3、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教育质量。

五、资金分配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不得少缴、漏缴或者拒缴。

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一)城建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城建税的显著特点1.附加税城建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特定目的税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3.征收范围比较广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覆盖了三大税的纳税人范围,故征收范围较广。

4.实行差别税率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

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3.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税率(一)税率的具体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鲁政办发[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完善和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扩大享受范围,降低政策门槛,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效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范围,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一)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在鲁发[2002]24号文件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二)现有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总结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总结

教育附加费 定义: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 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对象: 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 通知》(国发【2010】35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时规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 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征收范围: 自营改增之后变成了 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 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额计算: 普通计算方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 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 (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 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 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 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 “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 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入库有关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入库有关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入库有关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5.27
•【字号】鲁地税计函[1997]5号
•【施行日期】199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入库有关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鲁地税计函[1997]5号1997年5月27日)
省直属分局:
接《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经局领导研究,确定由你局办理此项业务的划转入库工作。

现将会统业务的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到总局划拨税款后,填写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办理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并将缴款书第一联返还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二、根据省财政厅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划拨的这部分税款,作为省级收入缴入国库。

三、对这项业务,要进行相应的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做如下会计分录:
1.借:待征工商税收
--总局直属征收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待征其他收入
--总局直属征收局
--教育费附加
贷:应征其他收入
2.借:入库工商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
--总局直属征收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入库其他收入
--教育费附加
贷:待征其他收入
--总局直属征收局
--教育费附加
各有关数字均在当期相应的会统报表中反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2% 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缴费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减免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1.3.31以前 月销售≤10万元季销售≤30万元免征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2021.4.1以后 月销售≤15万元季销售≤45万元免征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 一般纳税人2021.3.31以前 月销售≤10万元季销售≤30万元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免征两个附加2021.4.1以后 月销售≤15万元季销售≤45万元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免征两个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关系1、错征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法定减免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出口企业经当地税务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单位和个人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 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税收优惠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其他减免水利方面: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自2010.5.25免征 金融机构:经央行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免征计税依据 包括内容1、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经批准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不包括内容1、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其他税额4、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 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纳税地点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般企业单位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应缴纳和教育。

城建税根据地区的不同,税率也不同,⼀般规定市区税率为7%、县和城镇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教育附加税率为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1、城建税依据纳税⼈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企业都应该按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其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建⽴在三税的基础上的,城建税的税率分为1%、5%和7%三个档次,根据城镇规模⼤⼩划分。

⽽教育附加税的税率统⼀为3%。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会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2010]3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调整后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提取或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五、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有关政策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新编税法教程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 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随“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 独立的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 依法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 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计征,即随 “两税”的减免而 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 进行“两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可同 时退库。
海关对进口产品 代征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 城建税。
对“两税”实行先征 后返、先征后退、即 征即退办法的,除另 有规定外;对随“两 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律不予退(返)还。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以其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 在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4)纳税人进口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 的计税依据。
(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即出口 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能从当期缴纳的“两税”数额中抵减。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筹划方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筹划方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筹划方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我国在财政领域的两项重要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教育费附加是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别是税收的征收对象和标准、税收征收方式、税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改进方案。

首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城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并按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税额。

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居民收入、单位经济效益等来确定,以保证公平合理。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是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经济收入来确定税额。

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都是按照税务登记纳税人实施即时退税。

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纳税申报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纳税申报中填写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缴税情况核对,确定退税额度。

再次,税收资金的使用管理非常重要。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应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保障等方面。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改善教育设施,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育质量等。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税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用于合理的用途,并建立透明的资金流向,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根据目前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需要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

在征收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增加税负的透明度,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在使用方面,应加强对税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真正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我国财政领域的重要税收,对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税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持续改进税收征收和使用方案,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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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
批复
【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1﹞60号
【发文日期】2001-03-13
【实施时间】2001-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业务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第205号﹞收悉。

对增值税、营业税由于政策性减免而退库的,其已随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否同时退库,以及办理退库时国库需要批准文书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1.凡经批准减免(不包括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为严格退库程序,对因政策性减免形成增值税、营业税退库的纳税人,应持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批准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手续。

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资料,严格审核后,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税核批及退库手续。

具体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予以明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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