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在农村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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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民规[2018]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日期】201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实施意见
(黑民规〔2018〕3号)
各市(地)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委、妇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处、团委、妇联: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新兴力量,在回应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社会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中具有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
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26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则
坚持引导督促、家庭首责。

立足完善家庭功能、促进家庭融合、推动家庭尽责,引导和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主体责任,弘扬倡导良好家风家教,形成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扎根基层、充实力量。

鼓励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积极考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

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基层组织的支持下,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充实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从各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和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因地制宜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确保其有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坚持专业融入、提升成效。

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机构,推广应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经验模式,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促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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