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育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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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18卷第19期
浅谈生育权内容
□刘爽
【内容摘要】现代以来,人权运动的开展尤其是女权意识的觉醒,关于生育的相关内容也逐步被世界各国得以重视。

从宏观看,生育影响着国家、社会的发展,乃至关乎着民族存亡;从微观看,生儿育女又是牵连夫妻和睦、家族兴旺的重要纽
带,所以,生育权被各国法律予以保护是无可厚非的,而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也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

所以,本文将
从生育请求权、生育知情权、生育决定权、生育保障权四个方面来分析。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内容;夫妻生育权利
【作者简介】刘爽(1993 ),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生育权的概念
众所周知,生儿育女对于家庭、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古至今,生育这个古老的概念经历了漫长的自然生育阶段,例如,在古代的中国,曾经着“无后为大”的说法,认为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传宗接代,这个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在某些地区仍然存在。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女权思想的觉醒,19世纪,妇女运动组织的女权主义者首次提出了生育权的概念。

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以及女权思想等社会环境的影响,生育权的享有主体仅仅是妇女,即妇女对生育有着专属的决定权,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与谁生育、生育的数量以及如何生育的权利,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被广大的女权主义者推崇。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相关国际会议文件开始涉及生育权,并对其进行探讨,随之,将生育权归为最基本的人权的主要内容;1968年在联合国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中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明确规定了生育权的主体是父母,即父母享有决定子女数量以及其出生间隔的权利;1974年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规定,所有的夫妻和个人享有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以及对教育方式的权利,并且应考虑社会对其的需求以及其对社会的责任;随后在1984年、1994年的相关联合国会议上,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进行阐述并肯定以上概念。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对生育权的主体不断进行扩大解释,从妇女专有到父母和个人均享有,另外,强调对社会负责的重要性,这一新增内容符合当代各国对生育权的立法理念。

但是对于生育权的享有主体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学者各抒己见,有待进一步研究。

笔者在此不做过多分析。

此,在进行交通警察执法能力培养过程中,作为交通执法部门,一是要运用保健因素为交通警察构建保障机制;二是要运用激励机制,引导交通警察融入到执法能力培养当中。

在交通执法部门内部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往往能够更好地保证交通警察在平时工作开展过程当中,重视执法能力的提升。

(二)借鉴国内外经验,把双因素理论贯彻到交通警察的工作中。

国外很多国家非常重视交通警察执法能力的培养,甚至很多国家在对交通警察执法能力培养过程当中,已经将双因素理论应用其中。

因此,我国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能够更好地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能力,一定要学会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将双因素理论更好地贯彻到交通警察执法能力提升当中。

但是国外的经验不一定适用到我国的交通警察综合素质培养体系当中,因此,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警察执法能力提升过程当中,一定要借鉴国外合理的经验,应用到我国目前交通警察执法能力培养体系建设当中。

(三)立足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

交通警察在平时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工作量大、工作范围广,并且工作压力强。

因此,很多交通警察在平时工作开展时,只是注重如何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而忽略了对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甚至有的交通警察在平时工作开展过程当中,玩忽职守。

作为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为了能够更好地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能力,一定要制定科学、良好的考核机制,依据交通警察的工作绩效来进行评定机制的应用,激励机制,在应用过程当中,往往都需要通过交通警察个人的工作成绩、绩效考核才能够更好的应用。

立足于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能够更好地保证交通警察在今后工作开展过程当中提高工作质量。

四、结语
本文基于双因素理论提升交通警察执法能力进行仔细分析,在进行整体分析过程当中,详细介绍了双因素理论的概念,继而仔细介绍了目前我国交通警察在平时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问题,通过双因素理论的核心观点,提出相应的建议,提高交通警察的执法能力。

希望通过本文的仔细分析,能够帮助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更好地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嫣然,张家忠.交通警察执法能力提升途径研究———以保山市为例[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5:124 128[2]李红军,艾广毅,艾劼夫.对基层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方式的几点思考[J].科技视界,2018,15:133 134
[3]官阳.斗志昂扬的中国交通警察———道路交通安全与警察执法国际研讨会感谈[J].汽车与安全,2017,11:62 64
2019年第18卷第19期产业与科技论坛
二、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作为人类繁衍后代的主要手段,包括了“生”和“育”两个阶段,所谓生,就是女子从怀孕到分娩的十月怀胎的过程,育就是对后代的培养和教育的活动的总称,以此上升为法律层面的生育权,就既具有自然人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所以,对于生育权的内容,有学者认为生育权利内容,是包含为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隐私权、生育健康权,有学者认为应该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1]。

而笔者认为,生育权应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调节权四项基本内容。

虽然从保障人权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但是在我国的传统思想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政策中可以看出,在当代中国,生育权的主体主要是针对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所以,笔者也将从夫妻的视角来分析生育权的内容。

(一)生育请求权。

生育请求权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夫妻一方有权根据自身的生育需求向另一方配偶提出共同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请求。

生育是男女之间精子和卵子结合并在女性身体内孕育生命的过程,这种生育活动是需要双方的配合和协助,即使现阶段人工受精、体外培育胚胎等技术很是发达,但是,生育还是无法脱离男女共同贡献的自然属性,缺少一方另一方无法独立完成,所以这也就决定了生育活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

但是,一方有向对方表达意愿的权利。

根据现阶段的立法,享有生育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并且是对配偶发出的请求权。

生育请求权是生育活动的开始。

(二)生育知情权。

信息量的获取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同样的,夫妻的结合是建立在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之上,其中关乎生育的问题是决定婚姻成立的重要因素。

由于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行为的结果,而每个人对是否孕育后代持不尽相同的观点,为更好地维护自然人的生育自由、促进夫妻和睦,生育知情权就应运而生,所谓生育知情权,就是生育主体对与自身相关的生育信息有权向对方了解、熟知的权利,有的学者将知情权进一步具体,主要可以分为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

生育主体有权接受国家关于生育政策及其相关法律的普及教育的权利,即政府等行政机构有向生育主体告知相关生育知识的义务,从而能够更好地落实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私法上的生育知情权则是夫妻有权知晓对方的生育意愿、生育能力、一方是否擅自进行避孕或受孕行为等,有权利就有义务,夫妻之间不仅享有知情权,亦有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若违反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生育决定权。

生育决定权就是生育主体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的数量、生育的间隔、生育的方式等问题,只要在法律和国家生育政策的允许范围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生育决定权是生育自由本质的最高体现。

1.是否生育。

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每个生育主体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夫妻之间亦是如此,在不违反国家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夫妻双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其他人无权干涉,现代社会很少出现强制生育的现象,但是怀孕之后却不想生育而堕胎的行为,各国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赋予胎儿权利能力,随意堕胎是违法行为,而不再是简单的生育自由,而我国暂时未认定堕胎行为的违法性。

2.与谁生育。

生育主体有权决定与谁进行生育活动、繁衍后代的自由。

但是,生育对象并不是完全凭借个人意志,随意选择,是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伦理道德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着力保护夫妻互为生育对象的生育权利。

例如,《民法总则》和《婚姻法》就做出规定,夫妻之间应有忠诚的义务,已婚夫妻只能将对方作为生育的对象,以此杜绝婚外第三者成为配偶一方生育伙伴的现象。

此外,各国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况,也能够规范并限制生育对象的范围。

3.生育的数量和间隔。

即夫妻有权决定生育的数量以及生育的具体间隔,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原理,有权利就有义务,只有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法律的基础上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生育的数量决定了生活的质量,而我国人口基数大,过多的生育不利于国家的发展,所以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倡导优生优育,我国限制生育数量,并不是剥夺生育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制定总是具有滞后性,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享乐生活的追求,丁克群体逐渐壮大,从而导致老龄化现象的加剧,所以,我国放开二胎政策,放宽生育数量,允许每对夫妻生育两个小孩。

4.生育的方式。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被应用到各个领域,生育的方式也不仅限于精子卵子自由结合的传统生育方式,而是出现了借助先进的医疗技术进行人工受孕的方式生育后代,如试管婴儿。

人工生育的方式解决了夫妻不能够通过正常的两性行为生育子女的困惑,切实保障了作为生育主体的生育权,但是,消极影响随即产生,譬如代孕现象,尤其代孕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层出不穷,如何规制,由于不是本文研究内容,遂笔者在此不作详细说明。

(四)生育保障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生育的过程中,有权获得国家保障的权利。

国家有义务积极提供法律保护措施。

例如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不能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男方对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的法律限制以及对生育隐私、生育安全等问题的保障。

将这一权利归属于生育权的内容之一,可以体现出我国对生育的重视程度,也有利于生育政策的实施。

三、结语
生育权是一种相对权,夫妻双方若是存在不同的生育观,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难免会出现生育纠纷,各国对生育权的内容加以明确有利于缓解冲突,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指导,对维护家庭和睦亦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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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忆南.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J].法学,2010,12[6]梁增有.论夫妻生育权冲突及其解决[D].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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