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8):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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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表见代理系基于交易安全保护思想对于无权代理之善意相对人提供积极信赖保
护的制度。
当无权代理人拥有享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足令相对人信其享有代理权时,被代理人应承受该无权代理之法律效果。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代理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包栝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准备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公告或声明。
②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持有巳失效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的代理期限和内容,可认定权利外观存在;但是,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代理权的期限和内容有明确限定,相对人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无权代理,则不能认为具有权利外观)。
③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认定代理权外观的存在。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
(4)须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成具有牵连性)。
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行为不可归因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①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②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巳在指定的媒体上以合理的方式公告。
③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单位。
3.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1)对本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本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受有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2)对相对人的效力。
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合同。
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对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理期限经过,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