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和中国古代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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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特点及命题人名录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特点及命题人名录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特点及命题人名录1.法理学命题特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

卷一分值占到30分左右。

第四卷中会有一道大题纯考法理学,所以法理学的总分值占到50分左右。

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题和考试有重合现象。

法理学的拼题老师是政法大学的舒国滢和高其才老师。

2.法制史出题特点:用一些小典故去考察考生对知识的掌握。

考试一定要注意对历史重大事件(包括司法考试其他资料)的记忆,并且要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

学习法制史要在研读历年真题的基础上通读教材,尽可能多的掌握教材中给出的历史事件,中国法制史考察的对象是往往是“第一”或“之最”,而外国法制史考察的是对世界影响比较大的。

法制史的命题、拼题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赵晓耕老师。

3.宪法学命题特点:试题难度不高,但是考的比较细,经常会在考生不太注意的地方出现考题,而且容易与国家事实政治联系在一起出题。

根据历年真题,主要考察的是法条,所以一定要关注重点法条,以重点法条为复习导向,重视重点法条的相关内容。

宪法学的拼题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茂林(包括其他法律学人)。

4.经济法和商法命题特点:经济法的重点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拍卖法》(全部在中国法律网都有),这些法律都含有行政法的因素,因此在复习经济法的时候要用行政宏观调控的角度去把握这些法律的内容。

2008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包括其它民商法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商法的重点比较明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而且每年卷四都会有商法的题目,大约能占到50分。

在第三卷考察。

经济法和商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是北京大学的刘凯湘(观点多体现在教材)和政法大学的王卫国老师。

5.国际公法命题特点:和法理学类似,把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转化程小案例,并和时事政治联系到一起,所以请大家要关注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国际法上的重要事件,尤其是中国对这些事件的观点和做法。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复习方法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复习方法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复习方法文章来源:司法考试网校《法理学》07年客观题考了23分,08年也是23分,09年虽然考了28分,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增加了5分,因此,还是考了23分。

可以预计,2012年的考试,传统法理学的题目,还是23分。

法理学一共有四章内容: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

这23分在四章内容的分布非常明确,考试重点就是前两章: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

研究真题的分布,我们可以发现,每年的考题,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大约占到考试内容的75%-80%.具体而言,法的本体大概占到每年考试内容的50%左右,法的运行大约占到考试内容的25%-30%.以下我们就每一章的重点,给大家做一个提示。

《法的本体》在法理学的考察当中,几乎占到半壁江山。

重点集中在法的特征和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规则和原则、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制裁等,其中特征和本质、规则和原则、法律关系这些点每年必考。

《法的运行》,大约占到考试内容的25%~30%,重点集中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适用的一般原理等知识点,根据这几年的命题趋势分析,这些点都是热点,而且每年必考。

《法的演进》与《法与社会》作为传统上的次重点,考察力度不大。

法的演进中的重点知识主要有法的产生、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系等。

《法与社会》当中的重点知识主要有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和其他社会规范比如说道德、宗教、政策、原始社会规范等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谈谈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首先,掌握基本概念,一定要把握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为什么很多同学觉得法理学难学,在学法网司考题库做题一做就错,主要原因就是基本概念没有搞明白,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他实际上是在拿日常生活当中形成的经验系统在对付专业的法理学问题,属于风马牛不相及,有多少道题,你错多少道。

围绕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设计题目,是法理学命题的一个基本陷阱。

这类题目基本占到法理学题目的30%左右。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知识点总结(一)周礼(二)宋代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 “尊尊” (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 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纳征、请期、亲迎)。

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 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 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 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 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车马 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1、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 狡、城、 《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淫、 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 亲、故、 《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 (源于西周, 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司法考试分值分布汇总

司法考试分值分布汇总

司法考试分值分布汇总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如下:2008年司法考试各科分值统计一、法理学:法理学还是在第一卷和第四卷论述题中进行考察,所涉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

其中单选为第一卷的第1题到第7题共计考察7分、多选为第51题到第56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是第91题和第92题两题共计4分、第四卷的第1题20分、第7题论述题选作的第一问为25分,法理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68分(如果考生第四卷第7题选作第二问为43分)。

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法制史依然是考察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题型只有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8题到第11题以及第13题共计考察5分、多选是第57题到第59题共计6分。

法制史部分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11分,是今年司法考试中考察分数最少的一科。

三、宪法宪法同样是考察分值比较少的科目,今年司法考试中宪法考察了单选、多选和不定项选择三种题型,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12题、第14题到第18题共计6分,多选题是第60题到第65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题是第93题和第94题,共计考察4分,宪法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22分。

四、经济法经济法每年考察的分数不太多,属于次重点科目,今年在考试中考察题型还是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其中单选题为第一卷的第19题到第28题共计考察10分、多选题为第66题到第77题共计考察24分、不定项选择题为第95题到第97题共计6分,经济法部分合计考察40分,和2007年考试分值分布一模一样。

五、三国法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08年司法考试中共考察了44分,与往年大体相同,具体情况如下:国际法今年在司法考试中共考察了6道单选题(第29题到第34题)共计6分、2道多选题(第78题和第79题)共计4分、1道不定项选择题(第98题)2分,合计考察12分。

国际私法所涉题目为单选题的第35题到第40题及第46题共计7分、多选题的第80题到第82题共计6分、不定项选择题中的第99题考察2分,合计考察了15分。

法考和法硕的法制史

法考和法硕的法制史

法考和法硕的法制史一、法制史概述法制史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演变的学科。

它不仅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

在现代社会中,法制史对于理解和掌握现代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1.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的中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并且有专门的官员负责司法工作。

同时也出现了“以刑止罪”的观念,即以惩罚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

2.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其中包括推行统一刑律和设立郡县官府等措施。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刑律和诉讼程序,并且加强了对地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管理。

3.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中国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出现了官署制度和科举制度。

法律制度也更加严密,刑律和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化。

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著作,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4.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宋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在这个时期中,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并且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

在这个时期中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著作,如《宋元明清四朝刑统》、《洪武正义》等。

三、西方法制史1.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文明发展的高峰期之一。

在这个时期中,希腊城邦和罗马共和国都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中世纪的法律制度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法律制度也因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这个时期中,教会成为了欧洲社会的主导力量,并且推行了一系列基于宗教信仰的法律制度。

3. 近代法律制度近代以后,欧洲各国开始逐渐发展出现代法律制度。

这个时期中,人们开始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等价值观念,并且推行了一系列基于这些价值观念的法律制度。

同时,在这个时期中还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学家和法学著作,如孟德斯鸠、黑格尔等。

从09年司法考试真题看法理

从09年司法考试真题看法理

从09年司法考试真题看法理、宪法、法制史学科的命题特点与复习方法王锴从09年司法考试的真题来看,法理、宪法、法制史学科的分值没有太大的变化。

法理的分值为48分,与08年相比增加了5分(主要是因为新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中单项选择题12道(通常为7道,新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了5道题),多项选择题6道,不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

宪法的分值为23分,与08年一样,其中单项选择题7道,多项选择题6道,不定项选择题2道。

法制史的分值为10分,也与08年一样,其中单项选择题4道,多项选择题3道。

通过对真题的分析,我们发现,09年司法考试中法理、宪法、法制史学科的命题特点主要有以下五点:1、重视对新增知识点的考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理学部分的新增知识点,所以09年试题是大考特考。

选择题出了5道题,简答题有1道题,共计25分。

占到了整个法理学试题总分的52%。

公民的文化教育是宪法部分的新增知识点,所以09年宪法真题第23题就考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权。

2、重视对热点问题的考察。

比如法理真题第51题是考察英国政府07年批准的人兽混合胚胎实验,第52题是考察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宪法真题第61题是考察07年颁布的《监督法》,第63题针对今年新疆的民族骚乱专门考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问题。

当然,热点问题当年是热点,过一年就不一定是热点,所以热点问题会随着年份的变化而变化。

3、试题的综合性不断提高。

以往的试题往往是一道题围绕一个知识点来考,但近几年的试题涉及的知识点越来越多,往往一道题要考三到四个知识点。

比如法理真题的第10题分别考了法的要素、法的适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四个知识点,第11题考了法的要素、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律解释四个知识点。

宪法真题的第65题将所有国家机关的负责制度都考到了:A选项国家主席的负责制度、B选项国务院的负责制度、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制度、D选项中央军委的负责制度。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提纲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提纲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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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三、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只要法律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 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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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配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多层次指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 现行立法体制下的 各级立法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 法律制定的程序分为狭义和广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它 的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 律的公布等。 二、 法律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 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不包括法律委员会 三、 法律案的审议 四、 法律草案的表决。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五、 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产 生法律效力。我国的法律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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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 法系等。 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澳门地区也基本上属 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分支: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注: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进入 20 世纪后,两 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四、 社会主义法: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 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引导语: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大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脏,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脏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一、宪法学1.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 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主要有哪些?3.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4. 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程序是什么?二、行政法学1.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2. 行政许可的种类和程序是什么?3. 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和程序是什么?4.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三、民法学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3. 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分类是什么?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四、刑法学1. 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2. 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是什么?3. 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4.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什么?五、商法学1. 商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是什么?2.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3. 合伙企业的种类和法律责任是什么?4. 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六、经济法学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什么?2.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有哪些?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七、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 国际公法的主体和主要内容是什么?3.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是什么?4.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八、诉讼法学1. 民事诉讼法的诉讼主体和程序是什么?2.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主体和程序是什么?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是什么?4.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什么?九、法理学1. 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 法的渊源有哪些?3. 法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规则是什么?4. 法的制定程序包括哪些阶段?十、法制史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2. 古代刑法的主要制度有哪些?3. 古代民法的主要制度有哪些?4.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变革及其特点是什么?十一、法律职业道德1.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 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3.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4.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十二、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 国家主权豁免的含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2. 国际争端的种类和解决方式有哪些?3.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哪些?4.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机构是什么?十三、知识产权法学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 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 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和专利权的取得条件是什么?4.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十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 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有哪些?3.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 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十五、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1.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2. 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3. 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主要内容是什么?4. 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答案一、宪法学1.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法考和法硕的法制史

法考和法硕的法制史

法考和法硕的法制史一、引言法制史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它研究了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对于法考和法硕考生来说,掌握法制史的知识不仅有助于提高学习和应试能力,还可以加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本文将从概念、历史演变、法制史对法考和法硕的重要性等方面,对法制史进行全面、详细、深入地探讨。

二、概念解析2.1 法制史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法律思想的发展的学科,它探究了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变革和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研究法制史,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从而更好地理解当下的法律体系。

2.2 法考和法硕法考是指司法考试,是中国国家司法部主管的全国性考试。

法考是法律从业者的必经之路,合格后才能取得律师、法官等从业资格。

法硕则是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简称,是深入学习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一个阶段。

三、历史演变3.1 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起源于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当时的法律制度以习惯法为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典和制度,如《汉律》、《宋律》等。

这些法典和制度对中国古代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2 近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主要指中国自19世纪以来的法律发展史。

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受到了西方法律文明的影响,先后出现了平民法、商法、刑法等一系列现代法律制度。

近代法制史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重要阶段,对于理解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3 当代法制史当代法制史主要涉及中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的法律制度演变。

建国后,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对中国法制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法制史对法考和法硕的重要性4.1 提高学习和应试能力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加深对法律历史演变和法律思想发展的理解,提高法律从业者的学习和应试能力。

法律考试中常常涉及到相关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熟悉法制史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

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

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自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述题。

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50分。

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

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

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

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

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二、民法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司法考试14门课程全面解读

司法考试14门课程全面解读

司法考试14门课程全面解读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自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述题。

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50分。

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

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

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

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

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二、民法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司法考试内容

司法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

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司法考试一共考两天,每天两场共四卷.150分/卷.总分600.前三场3小时/场,最后一场3.5小时. 内容涉及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但是最为主要的还是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四个未成年,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四个国家干,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三个司法员,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1. 卷一① 法理学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二章 法的运行第三章 法的演进第四章 法与社会② 法制史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③ 国际法第一章 导 论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五章 外交美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六章 条约法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④ 经济法第一章 竞争法第二章 消费者法第三章 银行业法第四章 财税法第五章 劳动法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⑤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⑥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导 论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⑧ 宪法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章 国家机构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2. 卷二①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管 辖回 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立 案侦 查起 诉刑事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 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与行政给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国家赔偿概述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③ 刑 法概说犯罪概说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罪数形态刑罚概说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罪刑各论概说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 卷三① 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 据 法证 券 法保 险 法海 商 法② 民法概述自 然 人法 人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诉讼时效与期限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著 作 权专 利 权商 标 权婚姻家庭继承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人 身 权侵权责任概述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主管与管辖诉当 事 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期间、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裁判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卷四4.① 综合。

2024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

2024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

2024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大纲是考试前的必备参考资料,它能帮助考生了解考试的内容和要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下面是2024年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考试目标和要求1. 掌握法硕非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备分析和解决法硕非法学问题的能力;3. 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二、考试内容1. 中国法制史包括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国近代法制史和中国现代法制史。

2. 法理学包括法的本质与法的形式、法的适用、法的解释和法的变更等。

3. 宪法学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制衡、宪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宪法的修改和解释等。

4. 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地位和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程序和行政裁量等。

5. 民商法学涵盖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

6. 刑法学包括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制度、刑法的适用和刑法的改革等。

7. 民诉法学包括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和程序等内容。

8. 刑诉法学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犯罪侦查和起诉、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和监督程序等。

9. 经济法学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经济法的法律制度、经济法的法源和适用等。

10.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包括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理、环境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制度、环境资源保护法的适用和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实践等。

三、复习和备考建议1. 熟悉考试大纲,理清各模块的知识点和要求;2. 制定复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将时间分配给各个科目;3. 针对性地进行复习,根据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针对性突破;4. 多做题,进行模拟测试,培养解题思维和应试能力;5. 多阅读法学相关的书籍和文献,增加知识广度和深度;6. 检查复习成果,进行知识点的巩固和提升。

通过以上对2024年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介绍,希望考生能在备考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全面掌握考试内容和要求,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互动性教学探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互动性教学探究

学 内容、教 学方法、考核 方式等方面探 完将 “ 中国法制 史”与 “ 法理 学”进行 互动与贯通 ,一方 面引导 学生运用法理 学的基本理论 审视 中国法制 史的发 生、发展 ,探 寻 中国传 统法律 文化的特质与 问题 ;另一 方面激发 学生思考 中国法史学对法理 学理论的拓展 与深化 ,挖掘 法理 学的本土资源。
进程走 的是 南 “ 神 ”而 “ 礼”而 “ 德”进而 “ 人”
理学 的本土资源 。 在教学 目的上 , 要从 “ 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属 性与学科地位 出发 , 科学定位这 门课程 的 目的与 目 标 ,突破将 其仅定位 在 “ 学 史” 、“ 史鉴 ”两 个层
面 , 突 出其在理论法学上 的功用 。通俗地说 ,
基本理论 审视中国法制史 的发生 、 发展 , 探寻 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 的特质与 问题 ; 另一方 面激发学 生思 考 中国法史学对法理学理论 的拓 展与深化 , 挖 掘法
理论 , 运用 比较 的视野审视中国传 统法律文化 的发 生 、发展及其特质 ,当然也包括其 问题 与不足 。比 如: 在对待 中国法的发生发展 问题上 , 教学 中需有 联系与发展 的眼光 , 认识 到在其 早期与西方一样 也 是从 神权法 开始的而不 断迈 向世俗化的 , 不过之后 发 展中逐渐 显示 出路径 的不 同与差异 , 我们 世俗 化
际法律 问题 的能力 , 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的深
探索高校与法律实务部 门联合 培养机 制 , 对如何提 高法科学生的理论水平与素养这方 面关涉 的较少 。 更为遗憾的是 ,在有限的 “ 理论 ”关 i 辛 中 ,“ 中国 法制史”常常被忽视乃至遗弃。而对于学 习 “ 中国
法制史 ”的重要性 ,正如博登海默所告 诫的:“ 攻 读法律 的学 生如果 对其本 国的历 史很 陌生, 那 么他

法理学和法制史交叉看

法理学和法制史交叉看

法理学和法制史交叉看(原创实用版)目录1.法理学与法制史的定义与关系2.法理学与法制史的交叉研究意义3.法理学与法制史交叉研究的实例分析4.法理学与法制史交叉研究的前景与挑战正文法理学与法制史是两个在法学领域中密切相关的学科。

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法律思想、法律价值观以及法律制度等,而法制史则主要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等。

这两个学科在很多方面都有交叉,这种交叉研究不仅可以深化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也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思路。

首先,法理学与法制史的交叉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制度的演变。

法律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社会变迁而变化。

通过研究法制史,我们可以了解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同时也可以通过研究法理学,了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这样,我们就可以从一个更全面、更深入的角度去理解法律制度的演变。

其次,法理学与法制史的交叉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思路。

例如,在研究我国法制史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些独特之处,如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情理法”观念。

这种观念既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又与法理学中的法律价值观有所关联。

通过这种交叉研究,我们可以为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然而,法理学与法制史的交叉研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这种研究需要研究者同时具备法理学和法制史的知识,这对于研究者的学术素养要求较高。

其次,这种研究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跨学科的研究,这对于研究方法的要求也较高。

总的来说,法理学与法制史的交叉研究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既可以深化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也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思路。

法理学和法制史交叉看

法理学和法制史交叉看

法理学和法制史交叉看引言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而法制史则是研究法律发展历程和制度变革的学科。

这两个学科都是研究法律领域的重要分支,它们互相交织、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我们对法律的全面理解。

本文将探讨法理学和法制史之间的交叉关系,并分析它们在解释和塑造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法理学与法制史的关系1. 相辅相成尽管法理学和法制史是两个不同的学科,但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通过对历史案例和经典文献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时期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这些历史背景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并为其提供合适的解释框架。

同时,在研究历史案例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法理学研究的基础。

另一方面,法理学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和解释法律的工具和方法。

通过研究逻辑学、伦理学、哲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我们可以建立起一个系统化的法律理论体系。

这个体系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并为制定、解释和应用法律提供指导。

2. 相互影响法理学和法制史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

一方面,历史案例对于发展法理学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通过研究历史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时期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这些原则和规则可以作为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进而被加以分析和归纳。

另一方面,法理学对于研究历史案例也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运用合适的法理学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历史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给出合乎逻辑和道义的答案。

同时,对于某些历史事件中存在争议或不确定性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借助法理学来进行思考和探讨。

法理学和法制史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 法理学的作用法理学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方法。

通过运用合适的法理学原则和逻辑推理,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并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其次,法理学也为立法者提供了制定新法或修改现有法律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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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二)法的本质(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秩序3、利益4、正义(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在先的价值由于在后的价值。

例如法的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2、个案平衡价值指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而必须侵犯一种法益的时候,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即尽可能实现最小的损害。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念(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文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结果。

2、分类按照规则的内容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1、分类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功利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根据原则对人们行为的极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根据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的不同,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的区别2)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3)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穷尽法律规则的适用(三)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

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范,而是表达法律规范的工具。

四、法的渊源与效力(一)法的渊源1、法律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

2、种类1)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以是否具有国家指定的法的明文规定的效力为标准。

2)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3)制定渊源与非制定渊源4)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3、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根据制定的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办法也属于法律渊源。

要注意法律的补充和修改(《立法法》第7条)和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9条)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5)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合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自治区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更。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规章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4、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1)习惯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反复适用的的惯行2)判例(二)法的效力1、法律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

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区内所有人,本国公民不在本国不受本国法律保护和约束。

(3)保护主(4)折中主义。

我国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法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是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律的生效和失效日期<3、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未生效的法律2、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提出,三者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六、权利和义务(一)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2、绝对权力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3、个人、集体和国家权利义务(二)权利义务的关系1、对应关系2、对等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七、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1、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1)合法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与法律规范本身,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2)意志性。

(3)内容。

指特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产生的依据不同,前者产生于合法行为,后者产生于违法行为。

2、纵向性法律关系和横向性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3、单务、双务和多边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体构成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法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体。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可以划分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区别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在于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而且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要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为人们带来物质利益,具有独立性。

2、人身在一定限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五)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2、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2)法律行为: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3)事实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八、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2、过错:故意或者过失3、违法行为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二)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指违法行为发生后由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来处理。

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原则(三)免责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自助免责5、补救免责法理学笔记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A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B、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C、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表现在:①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②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③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

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

④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2、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两者区别:(1)判断的取向不同(2)判断的维度不同(3)判断的方法不同(4)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的种类(1)自由(2)秩序(3)正义4、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三)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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