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考点试题:明代的刑法原则
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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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起来看看吧! 明朝法律制度 ⼀、⽴法概况 (⼀)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3、明刑弼教 (⼆)基本法典 1.《⼤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 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
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其条纹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不改。
2.明《⼤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督导编制 ①明初为贯彻“刑乱国⽤重典”的⽅针,防⽌“法外遗*” ②《⼤诰》四编,具有与《⼤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御制⼤诰》74条《⼤诰续编》87 《⼤诰三编》43《⼤诰武⾂》32共236条 ③内容包括朱元璋亲⾃审理的案例+对⾂民的训导+重刑法令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④⼤⾏法外酷刑,“墨⾯纹⾝挑筋去指” ⑤空前普及,⼈⼿⼀本 3、《问刑条例》⾃其颁布后,“律例并⾏”开始盛⾏。
万历年间将《问刑条例》附于《⼤明律》之后,律为正⽂,例为附注。
称《⼤明集解附例》 4、《⼤明会典》⾏政法规汇编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政法典的蓝本。
⼆、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 1、*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
处斩刑 表现:①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②官员巧⾔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暗中邀买⼈⼼者 ③司法官不执⾏法律,⽽听从上级命令,出⼊⼈罪者。
④上⾔宰执⼤⾂美政才德者 2、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段残忍。
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刑罚 1、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明律》 (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 公开恢复了枭⾸⽰众的刑罚剥⽪实草灭⼗族掀起了⾁刑复活的⾼潮&—&—墨⾯纹⾝阉割等。
2、充军 ①在宋已存在明⼴泛使⽤强迫罪犯到边远地区充军 ②六种不同等级: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③期限分为“终⾝”与“永远”(延及⼦孙) 3、廷杖 ①是法外之刑,明律并⽆规定 ②司礼监监刑,锦⾐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 (三)刑罚适⽤原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朝⽐唐律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以及官吏贪污受贿的处罚 ⽽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
法律硕士法制史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4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B.“五朝会典”是指《唐六典》《明会典》《大清会典》等五个朝代的会典C.明朝实行“重其所重”原则,加重了对伦理教化犯罪的处罚D.清朝的秋审是对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2.明朝官员致仕的年龄为()。
A.年满70岁B.年满65岁C.年满60岁D.年满75岁3.中国法制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是()。
A.《大明律》B.《唐律疏议》C.《宋刑统》D.《明大诰》4.明朝的监察机构主要有()。
A.风宪衙门B.外台C.行台D.六科5.《大明律》一共()。
A.七篇B.十二篇C.十八篇D.二十篇6.明朝的会审中,囚犯经热审后须请旨定夺才能执行的情形是()。
A.轻罪囚犯B.原被判处徒刑的囚犯C.原被判处枷号的囚犯D.原被判处流刑的囚犯7.明朝设立的接受内外章奏,上达不法冤情的机构是()。
A.都察院B.清吏司C.通政使司D.六科给事中8.明朝执掌稽查六部百官的官员称为()。
A.通政使司B.都察院C.六科给事中D.清吏司9.《大清律例》一共()。
A.二十篇B.十八篇C.十二篇D.七篇10.清朝审理宗族案件的机关是()。
A.大宗正府B.宗人府C.内务府D.刑部11.清朝专门审理满洲贵族案件的机关是()。
A.刑部B.内务府C.宗人府D.步军统领衙门12.元朝制定的最为成熟的法典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元典章》D.《风宪宏纲》13.关于古代刑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廷杖制盛行于清朝B.元朝的笞杖刑共计十等C.充军刑是属于死刑的宽贷刑D.宋朝将徒流刑折成脊杖,而不是臀杖14.首创六部分篇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唐六典》B.《宋刑统》C.《大明律》D.《大清律例》15.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A.汉、唐、明三朝实行从重从新的刑法适用原则B.元朝将境内之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C.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D.明、清都有有关奸党罪的规定16.下列不属于体现清朝民事主体地位变化的选项是()。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一)律例与大诰、会典1. 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合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大明律》在法制具有重要地位。
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① 吴元年《大明律》。
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所以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
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
② 洪武六年《大明律》。
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
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仅仅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后又将《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绝大部分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司法考试知识点:明代的刑法原则
司法考试知识点:明代的刑法原则1.刑法原则(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原则。
《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
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2.罪名与刑罚(1)“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3)故杀与谋杀①故杀。
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
《隋律》中也有故杀。
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这样,从前的贼杀即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
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与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
早在西晋,张裴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
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
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故意,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
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这种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实正与英美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与故杀的各国刑法中的“故杀”概念相同。
②谋杀。
明、清两代法律中的“谋杀”概念渊源已久。
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
根据张裴的解释,“谋”是“二人对议”,如此一来,“谋杀”就应该是指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
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报名地址:重庆市七星岗金汤街79号渝中区委党校(市妇幼保健院后面)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
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一)“奸党”罪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
1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
使用比较广泛
三、刑法原则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2)比附原则(唐: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断罪无正条的修订: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由刑部议定奏闻
(3)外国人犯罪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确立了完全的属地管辖权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
遗失物,公告30天(唐:1年;元:10天),原主取回,但拾得人得一半;无人取回归拾得人(唐:归官府)。埋藏物归,掘得人所有。
二、监察制度
(1)都察院(御史台)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监察御史,下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相互纠举。
(2)六科给事中
对应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
六科给事中直属皇帝,有进谏、封驳和纠弹之权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
二、契约
房地买卖官方只承认红契。白契大量存在,部分承认效力。
三、婚姻
婚姻家庭法
(1)夫权强化
夫殴妻除折伤以下不论
妻有罪,除犯奸、死罪,交夫收管
妻殴夫可以休妻,折伤构成“义绝”——夫殴妻“折伤”,才能提出离婚,夫要同意
(2)平民娶妾
四十以上无子,可以纳妾;不满四十,笞四十,但不强制离异。
(3)规范婚姻制度
定罪量刑: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所谓“轻其所轻”是指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减轻处罚。
(2)《大诰》
由案例、法令、明太祖的训诫组成。
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明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明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1.《大明律》正确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
《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对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的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涉及知识点:明代的法律制度2.《明大诰》正确答案:《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
《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
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涉及知识点:明代的法律制度3.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正确答案: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这是明朝刑罚适用原则。
明初,政权尚不稳定,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不断发生,政权内部受元政府贪污腐败风气的影响,官僚阶层腐败严重,因此朱元璋确定了“重其所重”的原则。
所谓“重其所重”,就是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比较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的更加残酷。
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
如谋反大逆罪,唐律处斩,明律处凌迟死刑;唐律规定盗窃四十五匹以上,处加役流刑,无处死刑的规定,而明律规定三次触犯盗窃罪的处以绞刑。
在实施重其所重政策的同时,明政府又确定了“轻其所轻”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三)刑罚残酷:1.充军;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茶法;2.盐法;3.商税法:1)关税;2)市税;3)舶税;(三)民事立法的发展: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2.关于租佃关系;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刑部:地位提高为中央主审机关。
明朝的刑法原则
明朝的刑法原则
明朝的刑法原则包括:
1. 刑罚从新兼从重原则。
《大明律》赋予明朝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犯罪依据案发时新颁法律定罪量刑,改变了汉唐以来法不溯及既往的
刑法适用原则,使定罪量刑有从新兼从重的性质。
2. 充军刑制度。
明朝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
所谓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
它
是明朝除死刑外最重的刑罚。
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
“终身”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
到“勾尽补绝”,才能“开豁”。
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
则“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流刑。
这也反映出刑罚
的加重。
3. 带枷发遣。
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
即让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
重枷前往戍守地。
犯者经常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
4. 廷杖制度。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定下来。
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
臣直接执行杖刑。
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廷杖制度是封建君主
施展淫威,强迫臣下服从自己意志的一种野蛮手段。
刑罚的主要特点
是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
这些刑法原则体现了明朝在刑罚上的严格和残酷,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皇权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明代法律制度●一、明代的法律制度概况明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代最基本的法规《大明律》《问刑条例《大诰》和《军政条例》等;讨论明代的法律机构,包括以皇帝和皇帝为核心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三法司为核心的中央法律机构,以及省、府、县各级的地方法律机构,对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事务上的关系也进行了讨论;明代的司法,交代了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从诉讼开始到刑罚的落实,讨论了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分别以贵族、官员、生员为权力集团的代表,以雇工人和贱民为权利被剥夺的阶层的代表,讨论这些群体的司法和一般司法之间的差别;明朝具体司法案件举例,既包括重大的、具有广泛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也包括具有日常性质的普通案件;以及明朝的民族法律文化,包括朝廷对各民族的法律政策以及以傣族和苗族为例的各民族本身制定的民族法。
一、明代立法概况(一)明代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取消官当、除免,重绳赃吏;严惩犯上作乱及贼盗);3、礼法并用,以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明代主要立法 1、《大明律》(1)制定经过:草创于吴元年(1367),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整齐于二十二年(1389),至三十年(1397)始颁示天下;(2)篇章结构:30卷,460条,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3)特点:文简法严,通行明代不改。
2、《明大诰》明初,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采集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以及有关训令制成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共236条。
其特点是法外用严刑,重典治吏。
3、例(1)由典型判例发展到单行条例;(2)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制成《问刑条例》,条例法典化,律例并行。
(3)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制成《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一4、《大明会典》。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大明律》答:《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
《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明初,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决定编纂《明大诰》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上被废除。
3.《明会典》答:《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
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
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明清时期的)条例答: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
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
考研: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
2016考研QQ群:248600511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
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
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
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 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
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犯罪的行使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
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由于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典”的原则。
同时规定对《大明律》不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
《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
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2)《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为重,是“重其所重”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罚。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1、问答题论唐朝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依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比汉代的“亲(江南博哥)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4)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5)共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二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要区分首从,首犯依法处断,从犯减一等处罚。
(6)关于数罪的处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7)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化外人有犯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填空题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四指示》颁布于()年的5月4日。
正确答案:19463、名词解释卫正确答案:是指锦衣卫,是由皇帝的护卫亲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
4、名词解释保辜正确答案: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5、单选“春秋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在()A.战国B.秦朝C.春秋D.汉朝正确答案:D6、单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法庭C.农民法庭D.农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7、多选以下哪些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A.《中华民国宪法》B.“五五宪草”C.《训政时期约法》D.《五权宪法》正确答案:A, B, C8、多选下列对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划分不正确的是:()A.省、府(直隶州)、县三级B.府、直隶州、县三级C.省、府、直隶州、县四级D.省、州、县三级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地方司法机关。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明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doc
[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明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一、分析题1 《大明律》2 《明大诰》3 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4 六赃罪5 奸党罪6 申明亭7 枷号8 廷杖9 三司会审10 圆审11 朝审12 大审13 热审14 会官审录15 《明会典》16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些变化?17 明代的会审制度有何发展?18 明代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传统商业进行调控的?19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何发展变化?20 简述明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21 简述明代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
22 山西洪洞县姚小五妻史灵芝,已生男女三人,被军人唐闰山于兵部告取妻室。
兵部给予勘合,并著洪洞县将唐闰山家属起赴镇江完聚。
方起之时,本夫告县,不系军人唐闰山妻室。
本县明知非理,不行与民辨明,擒拿奸诈之徒,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
及至一切内府勘合,应速行而故违者,不下数十余道,其史灵芝,系纲常之道,及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皆斩。
请结合明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分析一下将有司尽行斩尽的原因。
23 朱元璋诏诰,吏有在乡下为害百姓者,许民将其擒拿解官。
洪武十年,常熟县陈寿六等擒拿害民官吏顾英,赴京面奏。
针对此案。
朱元璋决定: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两件。
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
设有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
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
结合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分析一下这道敕令产生的原因。
二、论述题24 试述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25 明代是如何严法整饬吏治和惩治官吏的?。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朝的法律与刑罚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
明朝的法律与刑罚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与刑罚体系对于明朝社会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以及明朝的刑罚制度。
一、明朝法制的特点明朝法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朝法律的立法原则明朝法律以《大明律》为基础,统一了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定义和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
在立法原则上,明朝注重法治的原则,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依法治国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宣言。
2. 法律的普及与宣传明朝注重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各种渠道向民众宣传法律规定,增强了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和遵守法律的意识。
明朝还制作了法律宣传画册,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以便于普通民众的理解和学习。
3. 司法制度的完善明朝注重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试行了严谨的审判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明朝建立了六法司,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六法司当中的吏部、刑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办案,以保证司法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二、明朝法制的变革明朝的法制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些变革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订法律制度明朝后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国家治理的需求,明朝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修订后的《大明律》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和刑罚,加强了对官员贪污腐败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改善社会风气。
2. 废除冷兵器刑罚明朝初期的刑罚较为严厉,包括斩首、凌迟、杖刑等冷兵器刑罚。
但随着冷兵器刑罚的残酷性被认识到,明朝逐渐废除了这些刑罚,转向更为人道的刑罚方式。
3. 重视罚教相结合明朝在刑罚实施中注重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将刑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期使犯罪者改过自新。
明朝建立了严格的监狱制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并通过赏罚分明的方式,激励罪犯改正错误。
4. 强调大赦政策明朝也有重视大赦政策的一面,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国家重要节庆之际,对罪犯进行特赦,起到宽大处理、重视人文关怀的作用,调动民众的积极性。
法律硕士法制史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4
一、单项选择题1.清朝顺治年间颁布的()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例》C.《大清会典》D.《大清现行刑律》2.()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例》C.《大清律集解》D.《大清会典》3.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是()。
A.《大明律》B.《问刑条例》C.《大明会典》D.《明大诰》4.元朝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汇编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风宪宏纲》D.《元典章》5.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宣政院B.刑部C.大宗正府D.大理寺6.明朝采用()的刑法适用原则。
A.从轻主义原则B.从旧从轻主义原则C.从新从重主义原则D.从旧从重主义原则7.明朝由三法司联合审判的制度称为()。
A.三司推事B.三司会审C.九卿圆审D.朝审8.标志着元朝法律遂告定型的法典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元典章》D.《风宪宏纲》9.凌迟刑正式入律是在()。
A.五代时期B.宋朝D.清朝10.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刑弼教B.附会汉法C.德本刑用D.刑乱国用重典11.被清朝奉为“国家大典”的会审制度是()。
A.秋审B.朝审C.三司会审D.热审12.为了防止“法外遗奸”,明朝颁布了(),作为刑事特别法规。
A.《大明律》B.《明大诰》C.《明会典》D.《大明律集解附例》13.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是()。
A.大宗正府B.宗人府C.理藩院D.步军统领衙门14.明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B.刑部C.宣政院D.都察院15.清朝对于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称为()。
A.秋审B.朝审C.九卿会审D.热审16.“申明亭”的设立体现了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A.重典治吏B.刑乱国用重典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明刑弼教17.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18.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
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罚适⽤原则
《唐明律合编》规定:“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带项、钱粮等事,明律则⼜较唐律为重。
”
请分析上述⽂字所反映的具体制度及其历史渊源。
8.【参考答案】这段⽂字反映了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罚适⽤原则。
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主要是因为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对⼈们⾏为的法外约束⼒越来越⼤。
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
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盾的⽇益加剧,盗贼⼤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本⽂源⾃⽹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十章考点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十章考点”,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十章考点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教学要求】讲清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二、明朝主要的立法三、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二、明朝主要的立法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2、《大明律》:《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一)(一)刑事法制的变化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3)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2、刑罚制度的变化:1)充军:2)刺字:3)廷杖:3、罪名的变化1)奸党罪:交结朋党2)其他:大臣专擅选官、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二)(二)民事法制的变化1、所有权:1)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2)典卖分离2、债权(自己阅读)3、婚姻家庭继承:兼祧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三)(三)行政法制的变化1、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3、官吏选拔、考课、监察制度四、司法制度的变化(一)(一)司法机关的变化1、中央:“三法司”:2、地方:(1)省、府、县三级;(2)“申明亭”3、特务机关:厂卫(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1、诉讼制度:(1)诉讼管辖制度:(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②年龄、性别之限制;③现禁囚犯之限制;④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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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考点试题:明代的刑法原则
司考法制史考点试题:明代的刑法原则
1.刑法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原则。
《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
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2.罪名与刑罚
(1)“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3)故杀与谋杀
①故杀。
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
《隋律》中也有故杀。
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这样,从前的贼杀即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
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与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
早在西晋,张裴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
因此,可以认
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
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故意,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
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这种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实正与英美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与故杀的各国刑法中的“故杀”概念相同。
②谋杀。
明、清两代法律中的“谋杀”概念渊源已久。
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
根据张裴的解释,“谋”是“二人对议”,如此一来,“谋杀”就应该是指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
张裴对“谋”的解释对于“谋杀”概念的发展、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从后来的《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
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但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把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
在《大明律。
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
”
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
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
同时,谋杀又包括共同谋杀和单独谋杀。
如果故意杀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因为二人以上的主体本身就是事先预谋的标志,所以二人以上故意杀人毋庸置疑为谋杀。
这时,需要进行区分的便主要是单独谋杀与故杀,而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准则是事项预谋的存在与否,而恰恰是这一点有时很难认定。
但是,显然,在传统法律的框架之内已经很难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
【真题】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
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
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
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
宋万田声
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
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10-1-58)
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