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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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
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
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
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
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
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
定路过。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真题]2010
年卷二52题
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三个标准同时判断,少数服从多数。[真题]2010年卷二第3题
刑法常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3、具有防卫意识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
刑法常考点第七讲,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危险
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
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
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
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真题]2009年卷二第4题
刑法常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
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真题]2002年卷二第50题
刑法常考点第九讲,罪过形式之过失。
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两种情形都导致了危害结果。判断标准:客观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情形一是过于自信过失,情形二是间接故意。[真题]2004年卷二12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之对象错误。
如,甲误将几十米外的丙当做乙开枪杀死。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几十米外的人,客观也杀死了,因此,在对象上具体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想杀人,也杀死了人,虽然具体对象有错误但不影响成立故意杀人罪。{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两种学说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一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甲欲杀乙,开枪打偏了,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欲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虽然对乙是未遂,但是对丙也是故意杀人的既遂。想象竞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司法考试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成立犯罪既遂。[真题]2006年卷二52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二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错误。
包含:1、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将乙关入小黑屋,欲饿死乙,结果乙因为空气不流通窒息而死。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事前故意,如,甲与杀死乙,重击后以为乙死了,为掩盖将其埋了。结果乙是被埋窒息而死。这里需要根据介入因素判断标准。重击对死亡威胁大,掩盖被害人不异常,掩盖对死亡威胁大。综合认定,甲重击对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3、结果的提前实现。如甲与杀死乙,制定了流程,先放安眠药弄晕乙,再拖入河里淹死。但安眠药弄多了,直接致乙死亡。判断标准,先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是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此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真题]2008
年四川卷二第4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三讲,事实认识错误的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处理方法一样。三点:1、从主观出发,构成什么犯罪2、从客观出发,构成什么犯罪3、如果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甲欲杀死乙,在一个蜡像馆内,因为人多,将乙的蜡像当做乙,开枪打坏。主观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是过失毁坏财物(不是犯罪),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四讲,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包含:1、误以为自己行为违法,实际合法,当然无罪。2、误以为自己行为合法,实际是犯罪。分两种情况:(1)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成立犯罪。(2)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的不成立犯罪。常见两种情况:①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②长期在深山老林里生活,对新颁布的法律尚不知情。
刑法常考点第十五讲,刑事责任年龄。
重点掌握:1、周岁是指生日的第二天。如1999年9月17日出生的甲,在2013年9月17日的生日PARTY上,酒后使用暴力强奸了同班的女同学,因为未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2、相对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不单单只是这八个罪名,而是指这八种犯罪行为。如绑架时故意杀人质的,虽然不能成立绑架罪,但是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杀人罪。[真题]2010年卷二第4
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六讲,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重点掌握,1、与犯意表示区分: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2、判断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是的话就是实行行为。[真题]2010年卷二第5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七讲,犯罪未遂。
重点掌握,与不能犯的区分。不能犯是无罪的。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甲以为香烟灰能毒死人,给仇人吃,因为香烟灰一般不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