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分析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1.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对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应用。
例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二、刑法的解释1.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解释方法,如文理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
2. 考生还需要了解不同解释方法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
例如,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历史解释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但需要谨慎使用;比较解释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三、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应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等;同时,也要求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即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3. 考生还需要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等,法律也会作出特殊的处理规定。
以上是法考刑法重点考点的主要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考点精讲】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政规章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过文字表述,习悄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 禁止事后法一一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 禁止不均衛的、残虐的刑罚。
【考查方式】罪刑法定原则在2002-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了3次,主要是对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的考查。
所以考生在复习罪刑法定原则时,主要的就是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重点就是法律主义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解^2、刑法的解释【考点精讲】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的起萆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最高立法对发生歧义的条文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髙司法机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S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间題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在法考备考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涉及到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点和基本理论。
掌握刑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和解析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帮助备考者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刑法基本原理在备考刑法考试之前,首先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理。
刑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刑法适用与非刑事处罚原则、刑法法定主义、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理等。
备考者应了解并熟悉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帮助理解和分析刑法案例和问题。
二、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备考者需要熟悉并掌握各类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点和适用范围。
例如,对于故意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方面,备考者需要理解故意的主观形态,以及众多故意犯罪中的特殊形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此外,备考者还需注意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结果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刑法的刑罚刑法的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备考者需要了解刑法中各种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
熟悉刑罚的种类,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有助于备考者回答与刑罚相关的问题。
此外,备考者还需了解各类刑罚的适用条件和量刑的原则,如刑期的确定、缓刑的适用等。
四、各类犯罪罪名解析备考者还需掌握各类犯罪罪名的特点和要点,对于备考刑法案例分析和解答问题非常有帮助。
比如,备考者需要了解盗窃罪的特点、要素以及相关的法定刑、构成要件等内容。
同样,备考者还需了解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强奸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判例,以帮助对刑法案例进行准确分析。
五、刑法改革与新动向备考者也需关注刑法改革与新动向,了解刑法领域的最新变化和进展。
有关刑法的改革会对刑法考试的内容和重点知识点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备考者需要及时跟进刑法法律条文的最新修订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六、刑法相关案例分析备考者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刑法相关的案例,加深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运用。
备考刑法案例分析要注重对案例的事实细节、罪名解析、构成要件和判决结果等方面的考察。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总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三、刑法的管辖范围:1.属地管辖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华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使用本法。
但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参加公约,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vs规范的构成要件:规范的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
2.积极的vs消极的,客观的vs主观的,成文的vs不成文的,真正的vs 表面的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3.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4.基于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5.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阻止义务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七、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注: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八、违法性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A)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性犯罪特例——延续至犯罪人将财物藏匿为止),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B)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
2.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3.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其中被害人的承诺: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b)有承诺能力 c)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d)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e)现实承诺,不能推定 f)既承诺行为,且承诺结果。
法考刑法 考点分布
法考刑法考点分布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是对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的。
1.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意味着无论是何种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的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应该有特权阶层。
1.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法规定明确,罪行和刑罚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任何一项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时,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刑罚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不得任意增加或减轻。
1.3 证明责任原则证明责任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罪行必须由检察机关或法庭等有权机关根据法定证据来证明,而不是由被告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是一种保护被告权益的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
1.4 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要求在判决之前必须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二、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刑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2.1 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要求。
刑法中通常将主观方面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有意为之;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结果发生。
2.2 客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中的客观行为要求。
刑法中通常将客观方面要件分为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
行为是指犯罪人通过某种行为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2.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
在刑法中,要求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当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或者重要条件时,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介绍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第一分部分:刑法总则1 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2 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犯罪论3 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5 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 见下一表8 注意: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9 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所以本罪极易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混淆。
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买妇女是为了做自己的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奴役、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10 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如果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②受贿罪中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定罪③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利益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商业利益11 注意保险诈骗罪的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杀死被害人的,杀人行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阶段杀死被害人的,属于另起犯意,实行数罪并罚12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的帮助犯认定为共犯没有争议13 此种情形也称为帮助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4 注意: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可能成立帮助犯15 此种情形也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6 注意: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刑罚加减身份的人17 例外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的性质18 注意:如果存在交叉关系即构成法条竞合19 注意: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20 注意: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进而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21 注意:本条属于法律拟制,不可推而广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包容犯★★★二、转化犯23 注意:挪用公款潜逃的,只能对所携带之款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潜逃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公款,刑罚论24 注意:①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物品应当予以没收;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25 注意: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但不计算在内;②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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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三个标准同时判断,少数服从多数。
[真题]2010年卷二第3题刑法常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
{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
[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刑法常考点第七讲,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
{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真题]2009年卷二第4题刑法常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
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
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
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
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
[真题]2002年卷二第50题刑法常考点第九讲,罪过形式之过失。
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
两种情形都导致了危害结果。
判断标准:客观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情形一是过于自信过失,情形二是间接故意。
[真题]2004年卷二12题刑法常考点第十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之对象错误。
如,甲误将几十米外的丙当做乙开枪杀死。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几十米外的人,客观也杀死了,因此,在对象上具体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想杀人,也杀死了人,虽然具体对象有错误但不影响成立故意杀人罪。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两种学说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一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甲欲杀乙,开枪打偏了,打死了乙身旁的丙。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欲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虽然对乙是未遂,但是对丙也是故意杀人的既遂。
想象竞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司法考试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成立犯罪既遂。
[真题]2006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十二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错误。
包含:1、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将乙关入小黑屋,欲饿死乙,结果乙因为空气不流通窒息而死。
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事前故意,如,甲与杀死乙,重击后以为乙死了,为掩盖将其埋了。
结果乙是被埋窒息而死。
这里需要根据介入因素判断标准。
重击对死亡威胁大,掩盖被害人不异常,掩盖对死亡威胁大。
综合认定,甲重击对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的提前实现。
如甲与杀死乙,制定了流程,先放安眠药弄晕乙,再拖入河里淹死。
但安眠药弄多了,直接致乙死亡。
判断标准,先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是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此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第4题刑法常考点第十三讲,事实认识错误的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处理方法一样。
三点:1、从主观出发,构成什么犯罪2、从客观出发,构成什么犯罪3、如果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如:甲欲杀死乙,在一个蜡像馆内,因为人多,将乙的蜡像当做乙,开枪打坏。
主观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是过失毁坏财物(不是犯罪),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四讲,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包含:1、误以为自己行为违法,实际合法,当然无罪。
2、误以为自己行为合法,实际是犯罪。
分两种情况:(1)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成立犯罪。
(2)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的不成立犯罪。
常见两种情况:①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②长期在深山老林里生活,对新颁布的法律尚不知情。
刑法常考点第十五讲,刑事责任年龄。
重点掌握:1、周岁是指生日的第二天。
如1999年9月17日出生的甲,在2013年9月17日的生日PARTY上,酒后使用暴力强奸了同班的女同学,因为未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
2、相对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
不单单只是这八个罪名,而是指这八种犯罪行为。
如绑架时故意杀人质的,虽然不能成立绑架罪,但是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杀人罪。
[真题]2010年卷二第4题刑法常考点第十六讲,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重点掌握,1、与犯意表示区分: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
2、判断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是的话就是实行行为。
[真题]2010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十七讲,犯罪未遂。
重点掌握,与不能犯的区分。
不能犯是无罪的。
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如甲以为香烟灰能毒死人,给仇人吃,因为香烟灰一般不能对人身体产生危害,对法益无危险性。
因此是不能犯,无罪。
对危险性具体判断标准:1、从客观角度2、从行为时3、从行为整体的角度判断。
[真题]2009年卷二第52题刑法常考点第十八讲,犯罪中止。
1、中止可以发生在:(1)犯罪的预备阶段(2)实行阶段(3)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4)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2、中止与未遂的区分: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
关键判断是能不能继续犯罪,标准:从客观、自然、物理的角度。
如实行强奸时,发现女子太丑,放弃。
是能而不欲中止。
但是在发生认识错误时,应当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
如偷东西,听到有脚步声,以为主人来了,其实是过路人。
主观上认为不能了,以主观标准,是未遂。
[真题]2010年卷二57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九讲,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重点理解共同的含义,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者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即使成立共犯,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
如:甲隐瞒杀人故意,对乙说一起教训丙。
结果丙在打击后重伤死亡。
甲在故意伤害的层面与乙是共犯,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讲,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定义:两人以上共同实行了犯罪,都实施了实行行为。
重点掌握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如:甲乙共同杀害丙,都开了一枪,但无法查出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但由于是共同正犯,无需查明。
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承继的共同犯罪,在犯罪既遂前,他人加入的行为人也成立共同犯罪。
例外是继续犯如绑架罪,继续犯既遂后,在行为终了前,他人加入的也成立共犯。
[真题]2007年卷二第53题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一讲,间接正犯。
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
与教唆犯的区分:前者对实行者有支配力,后者只是引起了对方的犯意。
具体情形有: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如梦游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包括他人的过失,他人其他的犯罪故意4、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5、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真题]2002年卷二第38题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二讲,教唆犯。
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
重点掌握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
甲教唆乙犯罪:1、乙犯罪既遂,甲犯罪既遂2、乙着手实行犯罪未遂,甲犯罪未遂3、乙着手实行犯罪中止,甲犯罪未遂4、乙预备阶段犯罪预备,甲犯罪预备5、乙预备阶段中止,甲犯罪预备6、乙未犯罪,甲无罪。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三讲,共同犯罪的过剩。
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是否承担责任。
判断标准:先看客观条件,即超出部分与共同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类型化的因果关系,若没有即不承担。
例如,共同盗窃,一人额外实施了强奸行为。
另一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有客观条件,再看主观:1、如果故意,不存在过剩,因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2、如果过失,只对超出结果负责,但不对故意犯罪负责3、如果意外事件,不需负任何责任。
[真题]2007年卷二第60题刑法考点第二十四讲,共同犯罪的脱离(成立犯罪中止)。
1、预备阶段:①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其他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
例外,如果是主谋,必须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但不要求最终阻止②教唆犯,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但不要求必须最终阻止③帮助犯,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2、实行阶段:①对共同正犯,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②对教唆犯、帮助犯条件与预备阶段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