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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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工业发展专项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17
•【字号】府办发[2012]44号
•【施行日期】201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府办发〔2012〕44号)
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7日
抚州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为全力支持工业强攻战,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财政设立市级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市本级和金巢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发展,引导县(区)工业发展。
第三条市级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
第二章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产业方面: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产业技术研发、骨干龙头企业培植经费。
(二)企业方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资金;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经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补助、企业技术创新补助;市本级和金巢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市级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四)企业上市扶持方面:企业上市扶持专项引导资金。
(五)节能方面:市级节能专项资金。
(六)奖励方面:工业强攻战先进表彰奖励经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市本级工业企业和非工企业奖励经费。
(七)其他方面:市本级招商引资专项、市本级外贸发展出口贴息、市区工业园区扩区调区编制、打包处置市直改制企业历史债务、强攻工业办公室办公及推进园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等经费。
(八)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的其他经费。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专项基金根据上述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审核与拨付。
(一)市本级和金巢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资金、产业技术研发、产业骨干龙头企业培植经费、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经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补助、企业技术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按照《抚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改造)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办法》执行。
金巢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由金巢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扶持意见,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市级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根据金巢经济开发区当年实际已完工的新增规划报批面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由金巢经济开发区每年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两家牵头,会同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企业上市扶持专项引导资金: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执行。
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考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工业强攻战先进表彰奖励经费:按《抚州市工业强攻战考评及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由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组织考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按《抚州市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抚财建[2009]192号)执行。
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按照《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抚州银监分局进行考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市本级工业企业和非工企业奖励经费:按《关于印发抚州市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字[2011]63号)执行。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科技局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市本级招商引资专项、市本级外贸发展出口贴息、市区工业园区扩区调区编制经费、打包处置市直改制企业历史债务、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强攻工业办公室工作经费及推进园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经费等:按照《抚州市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九)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的其他经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专项基金使用监督
第六条专项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会同市工信委等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市审计局要将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列入专项审计范围。
第八条对违规、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基金的,应予以严厉处罚,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专项基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助不重复计算。
若有重叠交叉,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
第十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