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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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认 罪 认 罚 从 宽制 度 ” 的 概念 学 界 尚无 定 论 ,本 文 同意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是 “刑 事 诉 讼 从 实 体 上 和 程 序 上 鼓 励 、引 导 、保 障 确 实 有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自愿 认 罪 认 罚 并 予 以从 宽 处 理 、处 罚 的一 系列 法律 规 范 、诉 讼 程 序组 成 的 法 律 制 度 的总 称 。”[1]有 学 者 认 为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对 侦查 活 动 产 生 消极 影 响 ,认 为 侦查 阶 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缺 乏 事 实 基 础 ,侦 查 机关 为 了侦 破 案件 采 用 刑 讯 逼供 、引诱 等 不 当 方 式 取 证 [2],无 法 保 障 认 罪 认 罚 的 自愿 性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能任 务 被 淡 化 ,不 利 于 全 面 收集 证 据 等 。 以上 观 点 不 无 道 理 ,但 笔 者 认 为 ,一 概 排 除认 罪认 罚从 宽 制 度 在 侦查 阶段 的 适 用 并 不 妥 当 ,侦 查 阶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制 度 具 有 合 理 、合 法 的依 据 ,具 备 正 当性 。
作 者 简 介 :张 子 君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西 北 大 学 国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教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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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阶段 适用 认 罪认 罚从 宽制 度研 究
一 、 侦 查 阶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度 具 有 正 当性
(一 )侦 查 阶 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具 有 合 理 性 1.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有 利 于及 时发 现犯 罪 侦 查 的 目的是 对 发 生 的犯 罪 行 为 第 一 时 间 做 出反 应 ,通 过 迅 速 查 获 证 据 ,查 明案 情 ,及 时 抓 捕 犯 罪 嫌 疑人 来 保 护 国 家 和公 民 的 生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我 国 的侦 查 以立 案 为 前 提 ,立 案 首 先 要 接受 材 料 ,群 众 的报 案 、控 告 、举 报 和犯 罪 嫌 疑人 的 自首 都 是 受 案 来 源 ,其 中 以 自首 对 犯 罪 的 发 现 最 为 及 时 。我 国 《刑 法 》67条 第 1款 规 定 ,犯 罪 以 后 自动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罪 行 的 , 是 自首 。典 型 自首 自动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犯 罪 行 为 的 特 点 决 定 了 司 法 机 关 发 现 犯 罪 的 及 时 性 。 《刑 法 》67条 第 2款规 定 ,被 采 取 强 制 措施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和 正 在 服 刑 的 罪 犯 ,如 实 供 述 司 法 机 关 还 未 掌 握 的 本 人其 他 罪 行 的 ,以 自首 论 。准 自首 虽 为 被 动 归 案 ,但 如 实 供 述 与 司 法 机关 已 掌 握 罪行 的 不 同 种 罪行 同 样 助 益 司 法 机 关 在 第 一 时 间发 现 新 的犯 罪 行 为 。典 型 自首 和 准 自首 都 是犯 罪人 在 犯 罪行 为 实施 后 与 司 法 机 关 所 代 表 的 国家 妥 协 与 合 作 的活 动 ,在 侦 查 阶段 是 认 罪认 罚 的 典 型 表 现 ,有 利 于 侦 查 机关 及 时 发 现 犯 罪 。 2.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有 利 于全 面 收集 证 据 侦查 阶段 是 发 现 和 寻 找证 据 最 为 重 要 的 阶 段 ,侦 查 机 关 是 证 据 的 主要 收 集 机 关 ,侦 查 阶 段 收 集 的 证 据 足 够 全 面 才 能 为 后 续 诉 讼 主体 对 证 据 的 去 伪 存 真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裁 判 提 供 材 料 。 《刑 法 》67条 第 3款规 定 ,犯 罪嫌 疑人 虽 然 不 具 备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自首 情 节 ,但 如 实 供 述 自己 罪 行 的 ,可 以从 轻处 罚 ;因其 如 实 供 述 自己罪 行 ,避 免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发 生 的 ,可 以减 轻 处 罚 。 由 立 法 确 定 的 坦 白制 度 可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当 在 审 判 阶段 以前 如 实 供 述 的犯 罪 行 为 ,可 以是 司 法 机关 已 经 掌 握 且 正 在 追 究 的 罪行 ,也 可 以 是 司 法 机 关 虽 未 掌 握 ,但 与 已掌 握 的 罪 行 属 同种 的 罪
侦 查阶段适 用认 罪认 罚从宽制 度研 究
张子 君
摘 要 : 学界 对 于认 罪认 罚从 宽 制 度 是 否 适 用 于侦 查 阶段 存 有 争议 ,部 分 专 家 、 学者 认 为 该 制 度 会 导 致 侦 查 人 员违 法 办案 ,强 迫 、 欺 骗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自愿 或 不 真 释 了侦 查 阶段 适 用认 罪认 罚从 宽 制 度 的 正 当性 与 合 法性 ,对 侦 查 阶 段 不 应 适 用认 罪 认 罚 从 宽制 度 的部 分 观 点进 行 回 应 , 阐述 了在 侦 查 阶 段 认 罪认 罚 从 宽 制 度 的 适 用要 保 证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侦 查 阶段 的律 师 帮 助权 和 知 情 权 ,严 格 依 法全 面 收 集证 据 ,一般 案 件 和 特 殊 案 件 在 侦 查 终 结 时 的 处理 有 所 不 同 。 最后 以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合 法权 益和 自愿 性 为 基 点 ,提 出侦 查 阶段 辩 护 律 师全 覆 盖 、确 立沉 默权 制 度 、侦 查 阶 段 全 程 录音 录像 全覆 盖 、确 保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反 悔 权 等 四 项 完 善 措 施 。
关 键 词 :侦 查 ;认 罪认 罚从 宽 ;权 利
“完 善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 在 2014年 10月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首 次 提 出并 通 过 。2016年 9月 3 El,第 十二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人 民 检 察 院 在 部 分 地 区开 展 刑 事 案 件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的 决 定 》。2016年 11月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发 布 《关 于 在 部 分 地 区 开 展 刑 事 案件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的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办 法 》),两 份 文 件 明 确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刑 事 被 告 人 自愿 如 实 供 述 自己 的 罪行 ,对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没 有 异 议 ,同意 人 民检 察 院 量 刑 建 议 并 签 署 具 结 书 的案 件 ,可 以依 法 从 宽处 理 。文 件 表 明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可 以适 用 于 侦 查 阶 段 ,本 文从 程 序 视 角 出发 着 重 研 究 该 制度 在 侦查 阶 段 的 适 用 。
作 者 简 介 :张 子 君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西 北 大 学 国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教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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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阶段 适用 认 罪认 罚从 宽制 度研 究
一 、 侦 查 阶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度 具 有 正 当性
(一 )侦 查 阶 段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具 有 合 理 性 1.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有 利 于及 时发 现犯 罪 侦 查 的 目的是 对 发 生 的犯 罪 行 为 第 一 时 间 做 出反 应 ,通 过 迅 速 查 获 证 据 ,查 明案 情 ,及 时 抓 捕 犯 罪 嫌 疑人 来 保 护 国 家 和公 民 的 生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我 国 的侦 查 以立 案 为 前 提 ,立 案 首 先 要 接受 材 料 ,群 众 的报 案 、控 告 、举 报 和犯 罪 嫌 疑人 的 自首 都 是 受 案 来 源 ,其 中 以 自首 对 犯 罪 的 发 现 最 为 及 时 。我 国 《刑 法 》67条 第 1款 规 定 ,犯 罪 以 后 自动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罪 行 的 , 是 自首 。典 型 自首 自动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犯 罪 行 为 的 特 点 决 定 了 司 法 机 关 发 现 犯 罪 的 及 时 性 。 《刑 法 》67条 第 2款规 定 ,被 采 取 强 制 措施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和 正 在 服 刑 的 罪 犯 ,如 实 供 述 司 法 机 关 还 未 掌 握 的 本 人其 他 罪 行 的 ,以 自首 论 。准 自首 虽 为 被 动 归 案 ,但 如 实 供 述 与 司 法 机关 已 掌 握 罪行 的 不 同 种 罪行 同 样 助 益 司 法 机 关 在 第 一 时 间发 现 新 的犯 罪 行 为 。典 型 自首 和 准 自首 都 是犯 罪人 在 犯 罪行 为 实施 后 与 司 法 机 关 所 代 表 的 国家 妥 协 与 合 作 的活 动 ,在 侦 查 阶段 是 认 罪认 罚 的 典 型 表 现 ,有 利 于 侦 查 机关 及 时 发 现 犯 罪 。 2.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有 利 于全 面 收集 证 据 侦查 阶段 是 发 现 和 寻 找证 据 最 为 重 要 的 阶 段 ,侦 查 机 关 是 证 据 的 主要 收 集 机 关 ,侦 查 阶 段 收 集 的 证 据 足 够 全 面 才 能 为 后 续 诉 讼 主体 对 证 据 的 去 伪 存 真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裁 判 提 供 材 料 。 《刑 法 》67条 第 3款规 定 ,犯 罪嫌 疑人 虽 然 不 具 备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自首 情 节 ,但 如 实 供 述 自己 罪 行 的 ,可 以从 轻处 罚 ;因其 如 实 供 述 自己罪 行 ,避 免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发 生 的 ,可 以减 轻 处 罚 。 由 立 法 确 定 的 坦 白制 度 可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当 在 审 判 阶段 以前 如 实 供 述 的犯 罪 行 为 ,可 以是 司 法 机关 已 经 掌 握 且 正 在 追 究 的 罪行 ,也 可 以 是 司 法 机 关 虽 未 掌 握 ,但 与 已掌 握 的 罪 行 属 同种 的 罪
侦 查阶段适 用认 罪认 罚从宽制 度研 究
张子 君
摘 要 : 学界 对 于认 罪认 罚从 宽 制 度 是 否 适 用 于侦 查 阶段 存 有 争议 ,部 分 专 家 、 学者 认 为 该 制 度 会 导 致 侦 查 人 员违 法 办案 ,强 迫 、 欺 骗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自愿 或 不 真 释 了侦 查 阶段 适 用认 罪认 罚从 宽 制 度 的 正 当性 与 合 法性 ,对 侦 查 阶 段 不 应 适 用认 罪 认 罚 从 宽制 度 的部 分 观 点进 行 回 应 , 阐述 了在 侦 查 阶 段 认 罪认 罚 从 宽 制 度 的 适 用要 保 证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侦 查 阶段 的律 师 帮 助权 和 知 情 权 ,严 格 依 法全 面 收 集证 据 ,一般 案 件 和 特 殊 案 件 在 侦 查 终 结 时 的 处理 有 所 不 同 。 最后 以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合 法权 益和 自愿 性 为 基 点 ,提 出侦 查 阶段 辩 护 律 师全 覆 盖 、确 立沉 默权 制 度 、侦 查 阶 段 全 程 录音 录像 全覆 盖 、确 保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反 悔 权 等 四 项 完 善 措 施 。
关 键 词 :侦 查 ;认 罪认 罚从 宽 ;权 利
“完 善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 在 2014年 10月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首 次 提 出并 通 过 。2016年 9月 3 El,第 十二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人 民 检 察 院 在 部 分 地 区开 展 刑 事 案 件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的 决 定 》。2016年 11月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发 布 《关 于 在 部 分 地 区 开 展 刑 事 案件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的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办 法 》),两 份 文 件 明 确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刑 事 被 告 人 自愿 如 实 供 述 自己 的 罪行 ,对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没 有 异 议 ,同意 人 民检 察 院 量 刑 建 议 并 签 署 具 结 书 的案 件 ,可 以依 法 从 宽处 理 。文 件 表 明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可 以适 用 于 侦 查 阶 段 ,本 文从 程 序 视 角 出发 着 重 研 究 该 制度 在 侦查 阶 段 的 适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