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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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23
•【字号】甘政发[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
案的通知
(甘政发[2007]6号2007年1月2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发改委提出的《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3 市场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措施
4.1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4.2 信息动态监测
4.3 储备投放
4.4 扩大零售货源
4.5 提高成品粮加工能力
4.6 省外采购
4.7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
4.8 其他调控措施
5 预案的启动与停止
5.1 预案的启动
5.2 预案的停止
6 附则
1 总则
1.1为应对突发粮食公共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正常供给,建立切实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发较大地域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省级(Ⅰ级)和市州级(Ⅱ级)两级。
本预案应对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市州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由各市州分别制定的粮食应急预案应对。
1.3省级储备粮是稳定全省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市州、县区市建立的粮食储备是省级储备体系的重要补充。
各市州粮食应急供给以省级储备粮吞吐为主,
以市州、县区市储备粮吞吐为辅。
储备粮的吞吐按分级负责制的原则,采取统筹安排、合理调拨的方式进行。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全省粮食应急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成立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
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发改委分管领导兼任。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1.1 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
指挥:省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省长。
成员: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兰州铁路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兰州分公司、大中型粮油批发市场和大中型零售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
2.1.2 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
(3)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落实应急资金。
(4)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6)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会同省粮食局、省物价局负责监测粮食市
场信息,完善省级粮油储备的管理,做好全省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调配粮食风险基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农牧厅负责粮食生产。
重点是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
省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分析,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
省交通厅、兰州铁路局负责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的公路、铁路运力。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及生产消费价格等问题。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物价局负责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对互联网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害新闻进行封堵、删除,正确引导舆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负责安排落实、监管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贷款。
粮油批发市场负责本市场的粮油销售工作。
大中型零售企业负责本企业、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的粮油销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主管副市(州)长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供给工作。
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上报信息。
(2)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零售网点的应急工作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3)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供给队伍的组织及应急粮食的运输。
(4)完成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任务。
3 市场监测和预警
3.1市场监测
为及时准确地对全省粮食实施市场监测,省发改委同省粮食局、省物价局要建设和完善全省粮油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建立覆盖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区市的信息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大型粮油购销企业、大型城区粮食连锁店(或超市)、骨干粮食储备库及省、市州发改委、粮食局、物价局和统计局。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
正常情况下,省粮油市场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全面汇总省内、国内及国际粮油市场信息,每周编制一期《粮油信息》,每月编制一期《粮油综合月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每季度举行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3.2预警
当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15天内市场价格连续上
涨,涨幅达20%左右时,省粮油市场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做出市场价格信息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密切关注动态。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由省发改委、省粮食局和省物价局向省政府报警,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准备工作:
(1)本辖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2)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以上。
(3)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辖区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4 应急措施
4.1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4.1.1 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发布电视广播讲话等,向社会公布有关市场监测情况、粮食应急工作政策及措施,防止信息误传,引发社会恐慌。
4.1.2 各市州要根据省政府的应急部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街道、社区、居委会做好宣传工作,稳定人心。
4.2信息动态监测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通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
各市州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以及重点网点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
4.3储备投放
4.3.1 增加储备成品粮投放量以调控市场。
4.3.2 全省指定若干家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承担销售任务;同时,全面启动承担应急零售供应的连锁企业网络及其配送中心,向各零售网点配货,迅速扩大供货
面。
4.3.3 省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政府销售储备成品粮油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名称等相关事项。
4.4扩大零售货源
4.4.1 增加粮食零售企业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4.2 动员现有粮食购销企业、零售企业,利用原有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
4.4.3 根据各市州及时上报的需要安排补充货源计划,省上从省级粮食储备中安排调剂货源,并由各市州组织本辖区内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配送中心配送到各销售网点。
各市州也要充分调动、合理安排调剂市州或县区市粮食储备。
4.4.4 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跨区域补充零售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5提高成品粮加工能力
4.5.1 提高粮食加工企业加工能力,增加市场成品粮可供量。
4.5.2 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4.5.3 必要时动用原粮储备。
采取委托加工的办法,由企业代加工储备粮,产品由相关各级政府统一安排投放市场。
4.6省外采购
4.6.1 采取多种方式协调组织省外成品粮油货源。
4.6.2 发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平台和储备粮库的作用,通过网络和竞价等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品种。
4.6.3 及时向省政府以及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协调粮食产区帮助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
4.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
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8其他调控措施
如采取以上调控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统一限价、粮源统一分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5 预案的启动与停止
5.1预案的启动
当粮食市场出现波动,需要启动本预案时,由省发改委、省粮食局和省物价局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同时启动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统一指挥全省粮食应急工作。
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方案。
5.2预案的停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省粮食应急指挥中心要向省政府提出停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停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附则
6.1本预案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