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院士遴选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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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院士遴选问责制度
张莉
【摘要】The academician system has raised Chines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workers’initiative and creativit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remendously,and mad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The Decision on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s,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points out that“the acad-emician se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In order to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academician system,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and complete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selection of academicians.This system mainly consists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candidates,referrers,electors,recommenders an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The responsibilities related with authority should be fully considered in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accountability system.%士制度极大地调动了我国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院士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院士遴选问责制度。
院士遴选问责制度主要由院士候选人问责、院士推荐人和选举人问责、院士候选人推荐单位问责、院士管理单位问责等构成。
在建立院士遴选问责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权力与承担相应的责任。
【期刊名称】《昆明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3
【总页数】3页(P122-124)
【关键词】士遴选;问责制;院士候选人;院士推荐人;院士推荐单位
【作者】张莉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2
院士是国家设立的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科研人员的荣誉学术称号.我国最早的院士是民国时期设立的中央研究院院士,产生于1948年3月,当时,共有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著名学者81人当选为第一届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设立院士制度,当时称为“学部委员”.第一届学部委员共有233人,分属于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物学部、
地学部、技术科学部和哲学社会科学部等6个学部.随后很长一段时间,除1957年增选18名自然科学方面的学部委员之外,学部委员再未增选,直到1979年经
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才正式恢复在“十年动乱”中被停止的学部活动.1993年,学部委员正式改称院士.如今,我国院士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外籍院士组成.截止2013年,共产生中国科学院院士750人、中国工程院院士
807人、外籍院士45人.
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1]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2](以下简称《院士章程》),我国的院士遴选每2年进行1次,其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环节:
1)候选人推荐.院士候选人通过两种途径产生:(a)院士推荐,获得不少于3名院士
推荐的被提名者;(b)单位推荐,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学术团体,按组织系统推荐.
2)各学部组织院士对院士候选人进行评审和投票选举.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规定的比例(中科院为1/2,工程院为2/3),获得赞成票不少于参加投票人数的
2/3,再根据名额,按得票数依次当选.
3)审议批准后,面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院士制度极大地调动了我国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院士遴选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问责制度,近年来,我国的院士遴选在某些环节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本文拟从院士遴选问责制度的角度,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院士遴选制度,使之为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更好的效能.
1 院士候选人问责制度
现存的院士遴选程序对于院士候选人缺乏相应的问责制度.一般而言,即使发现有材料造假,或者学术道德存在问题,也是至多取消候选人资格而已.而一旦当选,则声名鹊起,各种待遇随之而来.所以,现行的院士遴选程序对于造假者而言,值得铤而走险.
对于院士候选人的问责,除法律底线之外,应该设置道德底线和学术底线,即一旦发现院士候选人存在道德问题或者学术造假行为,则永久取消其院士候选人资格.之所以有些院士候选人甘冒风险,甚至发生某些院士候选人雇凶伤害举报人事件,[3]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院士基本上都可以获得国家巨额科研经费的资助.对于院士候选人比较合理的问责之一是,如果院士候选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者其他
不端行为,建议按照刑事犯罪中的诈骗犯处理,其诈骗金额按照院士平均获得的科研经费投入来计算.因为他们造假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骗取国家巨额科研经费的资助.
这样的问责,有人可能认为对于院士候选人是否量刑过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不管多重,这对于没有造假的院士候选人是不构成伤害的,相反,却能很好地保护合法院士候选人的利益,使得他们免于受到造假院士候选人的不正当竞争.而从重处罚,则可以对那些试图造假的院士候选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2 推荐人、选举人问责制度
在院士候选人推荐程序中,现任院士具有提出2名院士候选人的提名权.在两院
的《院士章程》中,对于院士相关提名权的规定只是赋予了院士相应的推荐权利而并没有相应的责任约束.这在理论上可能导致院士对被提名人的德行、学术成就均不需要进行细致考察,甚至可能出现仅仅凭印象、甚至凭关系推荐的极端现象.
例如,2012年王某举报某现任医学院士A先生在其作为院士候选人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中存在大量造假的情况,A先生把发表在自己担任主编的《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上的非研究性文章,包括“发刊词”“专家笔谈”“我如何做”等栏目的小品文,也列入了《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候选人论著目录附件材料》之中.稍微负责任的推荐人,根本不需要阅读原文,只有稍微浏览一下A先生的申报材料就不难辨
明这些滥竽充数的所谓科研成果.那么,为什么当初7名推荐院士都没有发现这
一问题呢?原因很简单,他们有提名的“权”,而无审核的“责”.
令人欣慰的是现在有其中的4名院士向中科院写联名信,要求对A先生的院士资
格予以除名.但是当记者就A先生造假事件电话找到其他几位中科院院士时,他
们均以不了解情况、不便发表评论为由拒绝接受采访.[4]
再如,2007年当选的某中科院院士B先生,知情人公开举报他论文、专著抄袭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有关方面也将举报调查结果在院士增选大会上进行公布、讨论,
但是作为B先生推荐人的相关院士均没有撤销其推荐.[5]
这些问题都昭示了具有院士候选人提名资格的院士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之,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推荐人问责制度.院士具有院士候选人提名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对被提名人的品行、学术成就、学术道德等要有一个认真的考量.如果被提名人出现相关方面的问题,提名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被取消院士候选人提名资格.
在院士评选程序中,现任院士还具有选举投票权,在两院的《院士章程》中,院士对此也是有权无责.为了规范选举权,我们建议院士选举投票采取实名制.一旦发现当选院士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者其他问题,投赞成票的相关院士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被取消院士投票资格.
3 院士候选人推荐单位问责制度
作为有资格进行院士候选人推荐的单位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现行的院士遴选程序中看不到这一点.因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相反一旦推荐成功,则推荐单位必定会获得大量的利益,这样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大家何乐而不为!由此,每逢院士申报时节,各单位趋之若鹜,根本不管候选人是否造假,有些单位为了使得本单位推荐人申请成功,甚至直接参与造假.[6]
为之,必须让推荐院士候选人的单位承担推荐责任,如果单位有专门负责推荐院士候选人的部门,则由该部门主要领导承担问责责任;如果单位没有专门负责院士候选人的部门,则由该单位主要领导承担问责责任.一旦发现被推荐院士候选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问题,则取消该单位院士候选人推荐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 院士管理单位相关问责制度
院士工作单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等院士管理单位必须承担院士遴选的管理责任,对于涉及院士遴选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必须有完整的处理程序和问责制
度.
1)院士工作单位获得了与院士有关的衍生的各种荣誉和权利,同时,该单位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问责责任.一旦发现所在单位院士在遴选过程中存在或曾经存在学风问题,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在王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A先生所在单位FD大学举报A先生造假情况后,FD大学校方的调查报告[7]就明确:一,认定A先生提供的医学博士学位证书已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学历造假问题不存在;其二,A先生作为合作者之一发表的几篇中文论文中,有些论文内容高度重复,属重复发表,尽管A先生均称其“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为论文的合作者”,但此做法在学术态度上是不实事求是的;其三,在A先生编著或主编的《耳显微外科》等3本书中,在未取得国外著作版权的情况下,对原著图片重新描画,使用大量插图且未注明出处,“此做法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学术规范”.FD大学在处理意见中认为,A先生必须就编写专著中存在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向原作者做出书面道歉,并就在院士申报论文材料中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向中国科学院做出说明.[7]
但是在事件处理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均未发现FD大学相关管理部门就管理责任有任何道歉说明,也未见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受到任何处理.
2)中国科学院相关院士管理部门也应该承担问责责任.在王某于2012年12月1日向中科院举报后,至今已经过去1年多时间,未见中国科学院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更未见有哪位责任人承担什么责任或者受到什么处理.
中国科学院作为院士管理的相关部门,至少在以下两点上要承担责任:
(a)在接到举报后,对于处理程序应该有明确的答复,特别是应该有时间上的明确期限,超出处理期限而未有处理结果,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b)追究相关院士候选人评审材料审核人的责任.
3)建立院士二次遴选及其相应的问责制度.在现有体系中,院士一旦评上,基本上
不存在退出机制,这极大地削弱了院士制度对于当选院士的激励作用.截止2013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的院士总数为2 025人.其中,有近200人曾获得诺贝尔奖.相比之下,我国院士科研成果的产出则相距甚远.是否可以考虑建立院士二次遴选和相应的问责制度,这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课题.
基于上述思考,我们期待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建立院士遴选问责制度,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由院士遴选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院士遴选,并保证问责制度的实行,通过问责制度和法律途径切实维护院士制度的尊严.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EB/OL].[2014-01-
20].http://www.cas.cn/xw/zyxw/yw/200906/t20090629_1860406.shtml.
[2]中国工程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EB/OL].[2014-01-
20].http://www.cae.cn/cae/html/main/col86/column_86_1.html.
[3]陈良飞.肖传国雇凶伤人判拘5个半月[N].东方早报,2010-10-11(3).
[4]李大庆.王正敏涉嫌学术造假,期待公正严格的调查[N].科技日报,2014-01-08(1).[5]朱竞若,江宝章.评院士,看论文还是讲贡献[N].人民日报,2008-01-18(11).[6]叶铁桥,霍仟.要建院士退出制度,先改调查处理机制[N].中国青年报,2013-11-
18(3).
[7]复旦大学网站.通告(2012年6A号):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EB/OL].[2013-01-
20].http://www.acad.fudan.edu.cn/s/94/t/313/e0/3d/info574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