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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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稿)
颁布单位:中国海事局
颁布⽇期:2006-08-23
执⾏⽇期:2006-08-23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保《纲要》在全国海事系统得到全⾯贯彻执⾏,进⼀步加强和推进海事系统依法⾏政⼯作。

根据《纲要》精神,结合海事系统⼯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的重要意义
(⼀)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的重要性。

依法⾏政是党的⼗五⼤确⽴的依法治国基本⽅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政”。

在海事⾏政管理活动中全⾯推进依法⾏政,坚持严格⾏政执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海事系统切实加强⾃⾝建设、不断提⾼执法能⼒和⽔平的重要途径。

(⼆)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的现实意义。

⽔监体制改⾰以后,海事系统作为代表国家履⾏⽔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政执法机构,紧紧围绕⽔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中⼼,认真履⾏法定职责,严格内部管理,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等各⽅⾯取得了⼀定的成绩,依法⾏政的能⼒和⽔平得到了较⼤的提⾼。

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航运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事改⾰发展的新形势及社会和⼈民群众的要求相⽐,依法⾏政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民群众反映⽐较强烈。

因此,全⾯推进依法⾏政,使《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在海事系统⼯作中得到全⾯落实,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以及全⾯提⾼⾏政执法⽔平,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具有重⼤的现实意义。

⼆、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的指导思想和⼯作⽬标
(三)全⾯推进依法⾏政的指导思想。

全⾯推进依法⾏政,必须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贯彻依法治国⽅略,树⽴科学发展观,忠实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加强和改进海事系统⾏政管理⼯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需要出发,以建设“三个海事”,实现“三个追求”为要求,加强⽴法、完善制度、制约权⼒、改进服务、提⾼效率,探索海事系统依法⾏政的模式和途径,逐步形成具有⾃⾝特⾊、切实可⾏的依法⾏政的制度、程序和⽅法。

(四)全⾯推进依法⾏政的⼯作⽬标。

全⾯推进依法⾏政,是⼀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作,需要长抓不懈,⼒争⽤⼗年左右的时间,在海事系统建⽴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责任”的依法⾏政程序和制度,建⽴⽐较完善的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廉洁、勤政、务实、⾼效”的海事执法队伍,建成“⾏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海事管理体制,为实现海事新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的⽀持和保障。

三、加强⽴法建设,健全海事法规体系
(五)注重⽴法研究,加快⽴法步伐
1、制定⽴法⼯作计划,加强⽴法基础性⼯作。

在对⽬前已有的海事法规体系加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查找需要完善补充的地⽅,理清完善海事法规体系的思路,制定科学合理的⽴法⼯作计划,并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解决海事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确定为⽴法重点,以法律⼿段促进海事管理⽅式的根本性转变。

在“⼗⼀五”,使法律法规基本满⾜海事发展需要。

2、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调研⼯作,做好⽴法储备,加快⽴法步伐。

按照⽴法计划,在借鉴其他国家海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事管理的实际需要,分阶段、有步骤地对确定的⽴法研究的对象开展前期调研⼯作,积极做好⽴法储备⼯作。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争取交通⽴法项⽬。

3、积极配合地⽅海事⽴法。

充分认识地⽅海事⽴法对中央海事⽴法的补充作⽤,在注意维护法制的统⼀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地⽅⼈⼤、政府制定海事地⽅性法规、规章。

4、做好涉及海事⾏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跟踪⼯作。

积极关注、深⼊研究、认真应对由其他部门起草的涉及海事⾏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回复⼯作,并主动与相关单位和⽴法部门沟通与协调,努⼒为海事⾏政执法争取和谐的法制局⾯。

(六)严格执⾏⽴法程序,提⾼⽴法质量。

海事⽴法要按照《宪法》和《⽴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做好调研、起草和论证等⽴法环节的各项⼯作。

要重视⽴法过程中的意见征求环节,包括起草前和起草后的意见征求。

意见征求可以通过信函、报刊、⽹络、座谈会以及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进⾏。

要注意听取基层单
位和⼀线执法⼈员的意见。

在有对管理相对⼈影响⽐较⼤的⽴法内容时,要⼴泛征求和充分考虑相对⼈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法听证会或论证会的⽅式进⾏,以提⾼⽴法的透明度和质量。

(七)加强⽴法跟踪,评估实施成效。

要对⽴法进⾏跟踪,探索建⽴⼀套有效的⽴法实施成效评估⽅法和机制,确保⽴法的实施效果。

规章、规范性⽂件施⾏满⼀年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由内设法制部门牵头对其实施情况进⾏评估。

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作出处理和答复。

需要修改或废⽌的,由制定机关根据实施机关的评估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建⽴和完善海事法规体系中规章以下规范性⽂件定期清理和备案制度。

各级海事机构应该对本单位本年度发布和现⾏执⾏的规范性⽂件进⾏清理和汇编。

规范性⽂件存在⽴法依据修改或与新上位法冲突等问题的,应当及时进⾏修改或废⽌。

同时,应建⽴规范性⽂件向上⼀级海事机构备案的制度,发⽂单位新修改的要重新报备。

探索规范性⽂件的前置审查机制。

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政执法⾏为
(九)加快执法程序建设,进⼀步完善⾏政许可、⾏政处罚和⾏政强制相关的配套程序。

要树⽴和加强遵守⾏政程序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权⼒、做出决定。

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建⽴和完善⾏政处罚、⾏政许可、⾏政强制等⾏政执法及其他海事⾏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和说明理由等各项⾏政程序制度,形成⼀套体现“公平、公正、效率、便民”原则的⾏政执法程序体系,规范⾏政执法⾏为。

在“⼗⼀五”,⾏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

(⼗)完善⾏政执法内部运转程序,提⾼运转效率,严格按照规定⾏使权⼒、履⾏职责,保障管理相对⼈的合法权利。

以便民为宗旨,建⽴办事时限制度,根据每类业务⼯作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作流程,确定⼯作时限,并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监督检查。

(⼗⼀)建⽴健全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建⽴和完善⾏政处罚、⾏政许可、⾏政强制等⾏政执法案卷归档办法和制度,统⼀案卷质量标准。

建⽴对⾏政执法案卷⽴卷质量的评查制度,并将评查情况列⼊⾏政执法考核的内容,不断提⾼⾏政执法案卷的质量。

同时,加强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书的⽴卷归档⼯作。

五、加⼤监督⼒度,健全监督机制
(⼗⼆)落实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按年度制定⾏政执法监督⼯作计划,健全和完善重⼤⾏政处罚案件备案、重⼤⾏政许可备案、⾏政执法督察、⾏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充分发挥机构法制部门对⾏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强化内部监督。

(⼗三)做好⾏政复议⼯作,加强层级监督。

按照⾏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都必须依法受理。

上⼀级海事机构审理⾏政复议案件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按照⾏政复议程序公正地作出⾏政复议决定。

通过复议案件的审理,及时发现下⼀级海事机构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实⾏层级监督。

建⽴完善⾏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政复议决定等⾏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复议⼯作⼈员的培训,提⾼复议⼯作⼈员的业务⽔平。

(⼗四)⾃觉接受⼈民法院依照《⾏政诉讼法》规定对海事机构实施的司法监督。

要树⽴依法应诉的正确观念,对⼈民法院受理的⾏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效的⾏政判决和裁定,应当依法履⾏。

(⼗五)正确对待来⾃⼈⼤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民群众的信访监督,主动拓宽执法监督渠道。

要⾃觉地将海事⾏政管理⾏为置于社会和⼈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建⽴和完善与⾏政执法有关的信访事件处理机制,妥善解决⼈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办理并切实保障信访⼈、举报⼈的权利和安全。

积极探索有管理相对⼈参与的海事⾏政执法外部监督制度,作为内部监督的有益补充,实现被动接受监督到主动要求被监督的转变。

六、强化⾏政执法责任制
(⼗六)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岗位职责规范。

要结合各级海事机构所承担的⼯作任务、⼯作内容,同时考虑地域差别等因素,按照“职、责、权” 相统⼀的原则,在分析各项业务内容和⼯作流程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合理确定执法岗位,科学设定岗位职责,避免出现执法岗位的交叉和重叠,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各具体岗位。

在科学设定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建⽴执法岗位职权相互衔接、职责具体明确的岗位职责规范。

(⼗七)推⾏执法责任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度。

各级海事机构每年定期开展⾏政执法责任考核,公正对待、客观评价执法⼈员的⾏政执法⾏为,并将责任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

要实⾏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海事⾏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规定》,对于执法⼈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为,根据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并追究相应⼈员的执法责任。

在“⼗⼀五”,沿海和内河⽔⽹地区海事⾏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率不超过5%,发现的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得以100%追究。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依法⾏政能⼒
(⼗⼋)完善⾏政执法⼈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制度。

要实⾏“凡进必考”的⽤⼈选拔制度,把好海事⾏政执法队伍⼈员的准⼊关。

完善⾏政执法⼈员资格考试的条件和要求,认真执⾏《海事⾏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取得《海事⾏政执法证》、或年度审验、或换证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海事⾏政执法⼯作。

探索建⽴科学的职务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激励海事⾏政执法⼈员依法执法。

(⼗九)合理确定⼈员编制,充实海事执法⼒量。

要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海事⾏政执法⼈员需求,按执法⼈⼒资源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核定各⾏政执法⼈员编制,并根据监管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组织结构和编制数量,充实海事执法特别是基层⼀线执法单位的⼒量。

(⼆⼗)创新培训⽅式,加⼤执法⼈员培训⼒度。

要结合海事⼯作特点,根据层级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不同实⾏不同的培训⽅式,探索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执法情景模拟、组织凝聚⼒培养等现代培训⽅式,实⾏执法⼈员定期滚动培训制度,提⾼直属和省级地⽅海事机构的业务研究能⼒、分⽀海事机构的业务指导能⼒和基层海事机构的业务处理能⼒。

⼋、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规范、完善⾏政决策机制和程序。

要制定和完善领导班⼦在重⼤事项⽅⾯的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逐步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政决策透明机制。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必要性和可⾏性论证。

在涉及⽔上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切⾝利益等重⼤决策作出之前,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民、组织和其他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政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听取单位法制部门的意见或开展法律论证。

(⼆⼗⼆)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定期跟踪、评估和反馈决策的执⾏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的监督,按照“谁决策、准负责”的原则,实⾏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

完善⾏政决策监督制度与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式。

对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权限范围、偏离决策⽬标和内容、决策失误造成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员的⾏政责任和领导责任。

九、促进海事管理公开,实现便民⾼效⽬标
(⼆⼗三)扩⼤公开范围,提⾼办事透明度。

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稳私的事项外,海事机构依职权获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

并不断完善海事信息公开的⽅式和载体,畅通公众获取信息的⽅法和途径,提⾼海事⼯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情度,⽅便基层和群众。

要进⼀步深化政务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便于社会民众参与是和监督海事机构的政务公开情况。

要逐步引⼊公众参与的政务办理制度,扩⼤社会公告和举⾏听证的范围,保护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便民、⾼效、廉洁、规范。

在“⼗⼀五”,直属局、分⽀局两级机构的政务公开合规率达到90%以上。

(⼆⼗四)依托信息技术,优化⼯作流程,加⼤电⼦政务推⾏⼒度,提⾼管理和服务⽔平。

要充分运⽤现代计算机和⽹络技术,将海事管理和服务职能延伸到互联⽹络,逐步扩⼤⽹上办事范围,尽快实现各海事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办理效率。

要以政务办理模式转变为契机,进⼀步优化⼯作流程,减⼩时间、空间和部门的传统分隔,向社会提供⾼效优质、规范透明和全⽅位的管理与服务。

在“⼗⼀五”,沿海及内河⽔⽹地区海事机构重要⾏政许可项⽬实现⽹上办理,初步实现电⼦政务。

⼗、加强法律学习和法制宣传
(⼆⼗五)加强法律学习和培训,提⾼依法⾏政的意识和⽔平。

要建⽴健全领导⼲部学法制度,领导⼲部要带头学习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学习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

要强化对执法⼈员应当掌握和履⾏职责需要的通⽤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对新公布的海事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与⾏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在公布后6个⽉内,组织全体执法⼈员认真学习,并采取法庭旁听、模拟听证、执法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学法活动,丰富学法内容,将依法⾏政知识作为海事执法⼈员岗前培训、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法律素养,学会运⽤法律⼿段解决海事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依法⾏政的能⼒和⽔平,把依法⾏政贯穿于海事管理的各个环节。

(⼆⼗六)加强对外的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海事法律法规宣传,尤其要加强新出台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要使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从单纯的执法⼯具转变为海事⾏政管理相对⼈的⾏为准则,帮助海事⾏政管理相对⼈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增强其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能⼒,逐步形成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依法⾏政
(⼆⼗七)提⾼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海事机构要充分认识依法⾏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和完善全⾯推进依法⾏政的领导机制,成⽴“依法⾏政⼯作领导⼩组”,主要负责依法⾏政⼯作中的重⼤问题,指导、协调和督促依法⾏政⼯作的开展。

各级海事机构的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政的第⼀责任⼈,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级抓⼀级,层层抓落实。

(⼆⼗⼋)不断健全法制⼯作机构,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要不断健全各级海事法制⼯作机构,加强法制⼯作⼈员
的培养,充实专职⼯作⼈员,建⽴⼀⽀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作队伍,充分发挥在依法⾏政中的⽀撑、指导、监督和法律顾问作⽤。

同时,法制⼯作⼈员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提⾼⾃⾝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职责,在制度建设、⾏政决策、规范执法、加强监督等⽅⾯做好服务。

(⼆⼗九)明确责任,落到实处。

各级海事机构要结合各⾃⼯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定期开展评估和反馈,把各项⼯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三⼗)定期报告依法⾏政⼯作。

各级海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依法⾏政情况向上级机构报告,并要把社会评议、内部检查结合起来,每半年开展⼀次内部依法⾏政状况评估。

中国海事局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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