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实习期的权益保护——以裁判文书网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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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2

【摘要】学校教育更多牵涉理论知识的教学,
学生最终都要进入社会进行实战,把教育成果转化应用于实践是高等教育院校关切的问题,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将目光凝聚到实习这一渠道。

然而随着实习工作的不断推进,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很多问题亟待从制度层面进行引导规范。

本文通过案例在分析大学生实习期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类型、实习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保护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实习权益;
法律关系一、案例分析和解读
通过:1.大学生实习;2.裁判年份:2018;3.裁判年份:2019三个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显示有十七份案例(2018年七份、2019年十份)进入检索范围,但是细看下来有九份案例落入本文所述内容。

其中有四份判决是一二审判决关系,另外五份是一审判决。

这九份判决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劳动报酬;2.安全责任。

认真分析过后会发现,这些判决除了一份判决要求实习单位给付约定的报酬(详见湖
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
—获得支持)和一份判决要求学校和实习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详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84号———获得支持)外,其他七份都涉及到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详见①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6828号———不存在劳动关系;②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3002号———确认劳动关系存在;③湖南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8142号———维持原判,确认劳
动关系存在;④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
民初3203号———不存在劳动关系;⑤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8)粤0491民初1617号———确认劳动关系存在;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2418号———确认劳动关系存在;⑦湖北
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8264号———维持原判,
确认劳动关系存在)[1]。

这些判决书从侧面揭示了大学生实习期被侵害的两大权益类型:即涉及到财产的劳动报酬问题和涉及到人身的安全责任问题。

具体来说:
(一)实习报酬过低甚至没有。

大学实习生实习报酬偏低甚至没有已
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两种声音:
接受者认为实习期更应该关注工作经验的积累,增强专业技能,发现不足并及时改正。

反对者认为实习报酬是对个人劳动的肯定,实习报酬是更好完成工作的重要动力,尤其是顶岗实习的那些学生更应该获得报酬。

对于这个问题先前报道过大学实习生被当做廉价劳动力,存在随意指使和严重加班的现象。

从前文的案例我们会发现有些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已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实习单位拒绝承认,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如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2418号)以及工伤赔偿。

(二)安全责任缺乏承担者。

除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外[2],国家对于其他高等教育院校的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另外在校学生在未毕业的情况下通常无法向普通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待遇,实习单位在遇到实习生人身伤害时通常会推脱责任,拒绝赔偿(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84号),因此在面临安全问题时学生难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如何保障大学生实习期的权益是我们当下以及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

另外,从多数案例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情况来看,大学生实习期有与实习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下文会具体详述。

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实习单位是否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工伤赔偿以及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经济补
偿金的支付[3]。

二、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
结合文章所选案例,发现现实中法院确认实习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第12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通常在校大学生一般不具备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因为较多大学生实习期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且获得的劳动报酬较正式员工工资显得过少,受实习单位约束也较小。

但是通过前文案例的详细解读会发现,在特定情况下实习双方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比如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处工作期间虽然处于未毕业状态,但是已经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遵从实习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独立完成劳动,并由实习单位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因此法院认定实习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如果实习期超过了实习学生毕业时间也会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毕业的实习生具备成为适格劳动者的条件。

三、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建议
(一)签署实习协议,
购买实习责任险通常在实习单位比较强势或者运行不规范的情况下,学生为了获得实习机会、拿到毕业学分就不签署实习协议或者实习协议对己方缺乏保护条款,有些院校为了与实习单位长期发展合作也会存在对学生权益保护不到位的情况。

实习协议是保护学生权益的重要筹码,学校应当作为
学生的坚强后盾,牵头学生与实习单位规范签署实习协议,
内容应该涵盖:各方权利义务、实习内容和岗位、
薪酬的发放、实习期劳动保护和安全培训、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可以参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4]。

(二)知法学法守法用法
学校应定期进行常规法律的宣传和培训,让学生在案例模拟和分析中增强其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能力。

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尤其是遇到拖欠劳动报酬和人身受到损害的情
况,应当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做事留痕,
保留相关材料,将来可能解决纠纷时能用到;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时要积极向学校反映情况,
必要时终止与该实习单位的合作。

(三)制定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众所周知,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进行实习是职业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教育部对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在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以及安全责任等方面从制度上规范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管理,使得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学生的
实习工作有章可循。

2019年12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对于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比对出其他高等教育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的薄弱,因此国家应该制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院校的实习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地方建立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地方的实施细则或制度,具体可以借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9修正),制定
后积极推进落实,确保文件精神原汁原味地传达到地方,
传达到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个学生[5]

真正起到对大学实习生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
[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5]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作者简介:徐佳文,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

在校大学生实习期的权益保护
———以裁判文书网为基础

徐佳文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西安710049)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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