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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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参保⼈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天津医疗保险参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记者从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天津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规定,从2011年1⽉1⽇开始,天津将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已经参加天津城镇职⼯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将可享受附赠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参保⼈因突发性、外来的、⾮本⼈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暂⾏规定给予理赔。
天津也由此成为全国⾸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省级城市。
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所有医保参保⼈再增⼀层“安全⽹”。
申报
⾃5⽉3⽇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所属各服务⽹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
意外事故发⽣后,参保⼈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点进⾏申报。
申报时,参保⼈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适⽤范围
天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于天津全体城镇职⼯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天津城镇职⼯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都可以获得当年天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需参保⼈另⾏缴纳保险费⽤。
保障范围
主要包括参保⼈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故。
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因意外伤害发⽣的医疗费
⽤,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按照(城镇职⼯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35000元;因意外导致⾝故的,合法受益⼈可以⼀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同时,按照《暂⾏规定,属于应由职⼯⼯伤保险、第三⼈承担赔偿责任等⼗类情形的,不在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责任之列。
反响
记者了解到,制度出台后受到了市民的⼴泛关注,20⽇上午服务电话刚开通,就接听了⼀百多个咨询电话,市民在感谢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同时,80%以上来电是询问了解天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的⼈群及参保办法。
热点问答:6000元以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能报70%
如何参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负责⼈:凡参加天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职⼯、退休⼈员和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建⽴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不缴费。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按照⾃然年度计算,从1⽉1⽇⾄12⽉31⽇,在此期间参保⼈发⽣意外伤害事故,可以按规定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给付。
⾃2011年5⽉3⽇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所属各服务⽹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
如果参保⼈在2011年1⽉1⽇以后发⽣了意外伤害事故,参保⼈可以⾃2011年5⽉3⽇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所属各服务⽹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管理和经办有哪些规定
负责⼈: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经办。
市服务中⼼设⽴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受托保险公司在各区县社保分⽀机构,相关街道、乡镇设⽴服务⽹点。
各服务⽹点受理参保⼈意外伤害给付申报。
参保⼈发⽣意外伤害后,如何办理报案
负责⼈:意外事故发⽣后,参保⼈在5⽇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点现场办理等⽅式报案。
参保⼈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需在48⼩时内完成报案。
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作⼈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参保⼈怎样就医
负责⼈:参保⼈因意外伤害施⾏门诊、住院治疗,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或4006596196服务电话查询。
参保⼈发⽣意外伤害如何理赔
负责⼈:参保⼈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或合法受益⼈持相关材料向服务⽹点申请理赔并提供规定的理赔材料,由商业保险公司⼀次性⽀付应当给付的全部费⽤。
简要内容:记者从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天津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规定,从2011年1⽉1⽇开始,天津将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需要哪些材料
负责⼈:为⽅便理解,我们整理了⼀个表格,供⼤家参考。
参保⼈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标准是多少
负责⼈:2011年度,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各项给付标准为:
(⼀)意外伤害:参保⼈发⽣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给付⽐例为70%。
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付。
(⼆)意外伤残:参保⼈因意外导致⾝体残疾的,给予⼀次性给付,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给付35000元。
(三)意外死亡:参保⼈因意外导致死亡的,⼀次性补助50000元。
哪些情况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予⽀付
负责⼈: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付范围:
(⼀)有隐瞒、欺诈⾏为的;(⼆)⾃伤、⾃残、⾃杀的;(三)合法受益⼈主观故意造成参保⼈死亡、伤残的;(四)酒后驾驶、⽆证驾驶、持⽆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有效⾏驶证的机动交通⼯具造成伤害的;(五)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意外伤害的;(六)因堕胎、分娩、⾷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为导致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承担的;
(九)补偿责任应当由⼯伤保险基⾦承担的;(⼗)在境外发⽣意外伤害医疗费⽤的。
参保⼈意外伤害的⽤药、诊疗项⽬和服务设施的⽀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负责⼈:参保⼈意外伤害药品⽬录、诊疗项⽬⽬录、医疗服务设施⽬录的⽀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
超出⽬录范围的医疗费⽤不予⽀付。
参保⼈意外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负责⼈:天津市的伤残鉴定机构主要是天津医科⼤学法医鉴定中⼼、天平法医鉴定中⼼。
残疾等级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有关规定执⾏。
参保⼈异地意外伤害医疗费⽤可以报销吗
负责⼈:可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的住院医疗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参保⼈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续
负责⼈: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
参保⼈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
未办理登记⼿续的参保⼈医疗费⽤不予⽀付。
参保⼈申请意外伤害给付时效如何规定
负责⼈:参保⼈发⽣意外伤害,⾃事故发⽣之⽇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
参保⼈同时参加同类商业保险如何规定
负责⼈:参保⼈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先由意外伤害保险资⾦给付,再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约定给付。
参保⼈或受益⼈与受托保险公司发⽣争议如何处理
负责⼈:参保⼈或合法受益⼈与受托保险公司因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故者⾝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原件、费⽤清单及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付授权书。
事故者⾝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付授权书。
事故者⾝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合法受益⼈⾝份证明;合法受益⼈与事故者关系证明;转账⽀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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