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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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河道清障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6
•【字号】宜府办文[2016]45号
•【施行日期】2016.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宜昌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河道保护,确保防洪安全,根据《防洪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依法清障”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集中时间,整合资源,全面整治涉河违章建筑和违法行为,恢复河道行洪能力,保障河道两岸防洪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中小河流。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洲滩,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整治对象。

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妨碍行洪的障碍物及各类违法建设活动。

三、整治措施
(一)依法清除。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房、仓库、厂房、办公房、预制场、拌合场、堆场、临时桥涵、工棚、养殖场、鱼池、渣场、游泳池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一律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

(二)整改规范。

对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未按批准方案建设的,责令业主按批准方案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清除。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以及不按照许可规定采砂的,依法进行处罚。

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制度和许可制度,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明确禁采区、可采区和禁采期、可采期,逐步减少中小河流可采区数量,压缩砂石开采总量,促进河流休养生息。

对河道沿线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电站等建设弃渣存在安全隐患的,责成建设或管理单位制定方案限期整改并定期检查维护。

(三)改建重建。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跨河桥梁,责成建设单位进行防洪能力复核,经复核认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或者阻水严重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一时难以改建或拆除的,责成管理单位编制落实防汛预案。

对因历史原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成的民房,要有计划地组织搬迁;一时难以搬迁的,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落实预警和避险转移方案。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9月~11月)。

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三峡旅游新区,下同)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对辖区内河道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碍洪建(构)筑物数量、分布、业主等情况,核查审批手续,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逐河、逐处登记造册,研究制定河道清障整治工作方案。

各地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实施方案及联系人报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水电局)。

(联系人:杨少波,联系电话:6313652,138****9727)。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4月)。

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对应当依法清除的,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公安、城管、国土、水利等部门参加,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清除工作。

对应当整改规范和改建重建的,要明确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结合灾后重建统筹规划实施。

各地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集中整治结果报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7年5月~6月)。

各县市区组织划定河道管理界限,竖立界碑界桩,分段落实巡查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厉查处新增违章建筑。

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重点督办考核的河流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河流名单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宜昌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水利水电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水电局。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并组建工作专班。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是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市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市直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县市区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督导问责。

将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纳入县市区2017年度目标考核。

市政府对各地清障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必要时予以通报。

对工作失职渎职、清障整治不力,特别是河道内新增违章建(构)筑物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涉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侵占河道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敬畏洪水、保护河流的意识,为开展河道清障整治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河道清障整治市级重点督办考核河流名单
1 清江长阳自治县、宜都市
2 丹水长阳自治县
3 沮漳河远安县、当阳市、枝江市
4 漳河当阳市
5 渔洋河五峰自治县、宜都市
6 香溪河兴山县、秭归县
7 高岚河兴山县
8 九畹溪秭归县
9 童庄河秭归县
10 茅坪河秭归县
11 湾潭河五峰自治县
12 天池河五峰自治县、长阳自治县
13 泗杨溪五峰自治县、长阳自治县
14 玛瑙河枝江市、夷陵区
15 泉河当阳市、夷陵区
16 白河当阳市、夷陵区
17 柏临河夷陵区、伍家岗区
18 桥边河点军区
19 联棚河点军区
20 磨盘溪山洪沟猇亭区
21 云池山洪沟猇亭区
注:下牢溪、黄柏河、横溪河清障依照市防指宜汛令〔201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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