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30日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三)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工程造价监测等工作;(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昆监管委发〔2012〕1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
事项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事项指引》已经市监
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公共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事项指引
十二、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退还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市监管办将非 第一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第一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 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十三、标后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行业项目实施标后管理;市监管办 采用抽查或重点检查方式对重大项目进行标后监督。
十四、档案管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档案提交 市交易中心归档保存,市交易中心负责档案管理并提供相关查 阅服务。
5.《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文件审查表》
6•《招标公告发布表》
7.《拦标价、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表》
8.《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及附表1
9•《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10.《昆明市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表》
11.《评标结果公示表》
12.《流标公示表》
13.《中标通知书》
14.廉政承诺书
(1)招标人承诺书
招标方式
招标规模
万元
招标范围
要求投标人 资质等级
资格审查 方式
项目建设 资金情况
自行招标 核准文号
招标代理公司
资质等级
备注
行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审查人: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意见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招投标的定义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任务,通过发布公告、征集投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进行报名等方式,选择最适合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来完成建筑工程。
三、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媒体公告、互联网等公开途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并邀请其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特殊性,邀请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投标。
邀请招标需要建设单位提前明确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发出邀请函。
邀请招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竞争。
3. 询价招标询价招标是指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通过询价方式邀请承包商或供应商提供报价,选择报价最低、最合适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询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1.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建设单位向公众发布的招标信息,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时间、文件领取方式等内容。
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并在互联网上发布,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2.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承包商或供应商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用于竞标的文件,应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造价预算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以确保比较和评审的准确性。
3. 澄清文件澄清文件是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不清楚或矛盾之处进行澄清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并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及时收到澄清文件。
五、评标办法1. 技术评标技术评标是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合理的评分。
技术评标应公开、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昆政办[2010]141号)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昆政办[201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08f7e358f5f61fb6366603.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10]14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七条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三)在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项目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六)回收评标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清标,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规定如下:一、《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补充关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条款:在本市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邀请参与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少于三家,并进入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细化为“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细化为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公开招标;(二)公开竞争性比选;(三)随机抽签。
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 云建建[2004]396号[2]
![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 云建建[2004]396号[2]](https://img.taocdn.com/s3/m/791199d1c1c708a1284a447b.png)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8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招标投标的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源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包括投标流程、资格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二、项目招标流程1. 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前,招标人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要求、评标办法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昆明市政府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同时需在昆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2. 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按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信封、投标函、技术方案、经济方案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且按要求密封、标识。
4. 开标和评标开标是指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相关人员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的过程。
评标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确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需在指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三、资格要求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合同约定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 监理机构资格招标工程涉及监理的,监理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和技术力量,并在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管理机构备案。
3. 监理人员资格监理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证书,且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中心注册备案。
四、评标标准评标标准是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具体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和招标人的要求而定。
一般而言,评标标准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方案的合理性等。
五、违约处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云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1〕4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7日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旨在依法、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监督,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昆明市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范围及类型1. 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2. 招标类型: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单一来源招标四种类型。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类型。
三、招标人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承担建筑工程的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和财务能力。
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经验和资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招投标文件及信息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 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五、招投标程序1. 投标准备阶段: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进行工程勘察和技术准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提交阶段: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提交后不得修改或撤回。
3. 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
开标和评标过程应公开、公正,确保每个投标人的权益。
4. 中标结果公示阶段: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昆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抽查、核实、检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昆政办[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昆明市范围内的建造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造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建造工程施工经验和业绩,并具备拟承担的工程规模与施工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力量。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的审查依据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是指公共建造、住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农林牧渔工程和其他建造工程。
第二章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标工作机构,具备组织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及时、充分地发布,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一视同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标前公示中公示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期限、要求,明确符合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最终确定哪些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
第三章投标人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子细审查,确认自己能够承担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规模和施工能力,遵循诚实守信、公正竞争的原则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以任何方式干扰竞争等。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者遗漏,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销其投标资格。
第四章投标文件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单、施工方案、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防止污染等内容详细地列入投标文件中。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云建建[2002]7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2]712号)各地、州(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省级有关厅局,工程监理企业: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厅建管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00二年八月八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和《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于开标前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加评标活动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分结果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
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用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本打分办法满分总分值为100分。
各分项打分分值及内容如下:一、监理大纲7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2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及合理性程度,满分为10分;(2)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的合理性程度,满分为5分;(3)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满分为5分。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二)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权划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 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发[199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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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6月1日昆政发〔199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昆建发[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建发〔2009〕22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确保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印发执行。
附件: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不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工程)新建、扩建、改扩建(含BT、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属重点工程)质量均属考核考评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的质量考核考评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三条参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市属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均属考核考评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考核是由建设单位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的考核;本办法所指考评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考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7•【字号】昆政办[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列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法组建的,为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专业人才库。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程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当须通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申报;(二)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按照专业类别对评标专家库进行日常维护和分类管理;(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评标委员会确定工程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所有投标书须经过符合性审查后,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及打分。
四、本评标办法,满分为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中间用插入法确定分数。
(一)工程造价分65分1、评标时设定评标指标价,评标指标价是复合标底价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当众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浮动点后重新计算的指标价,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为:评标指标价=复合标底价÷(1+浮动点)浮动点取值:(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综合布线除外)、管道、设备安装的项目为1%、1.5%、2%、2.5%*、3%*;(2)装修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为3%、3.5%、4%、4.5%*、5%*。
(3)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带*号数字不宜选用。
2、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每向上浮动%扣分或每向下浮动%扣分,但向上浮动1%限扣1—3分,向下浮动1%限扣1—2分。
当投标报价超出评标指标价±5%以外(不含±5%)时,此项不得分。
(二)工程质量3分下述评分指标每项最高设置不得超过2分。
投标人质量承诺达到招标书要求得基本分分,质量承诺高于招标书要求得分,有合理奖惩条件按优良、较好、一般排序,分档加分:优良加分,较好加分,一般加分。
(三)工期2分下述评分指标每项最高设置不得超过2分。
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基本分分,有合理奖惩条件按优良、较好、一般排序,分档加分:优良加分,较好加分,一般加分。
(四)施工组织设计20分下述六项评分指标每项最高设置3—5分,每项最低设置1—2分。
1、施工技术方案科学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有满足需要的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得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得分;无施工技术方案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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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0〕14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七条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
(三)在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项目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清标,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复核并确认已整理的资料、数据。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并保证每人一份。
第三章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昆明市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昆明市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
(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设下限,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进入评标室,并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全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况。
发现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招标监督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复印、带离评标地点。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技术措施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总分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文件的得分。
该平均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
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应当由有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者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控制价(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二)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和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九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
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评标△ 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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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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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