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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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
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240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已明令废止的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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