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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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补发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作者:
李剑峰覃桂珠发布时间:
201X-08-05 17:47:28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经常碰到一个补发工资的问题,如果需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给劳动者,应当按什么标准计算?很多人一碰到这类问题,肯定会想当然地给出答案——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是法律规定的。

可是笔者无论怎么找,也找不到这类法条的存在,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法条规定仅限于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并没有涉及到补发工资方面的内容。

可是,坚持着还是有坚持的理由——肯定是不能按照年度计算累加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例如要补发1998年的工资,当时的劳动者月工资是400元,这400元就是当时的劳动力使用价值,400元也足够劳动者1家3口一个月的开销了(当时物价不贵),但是如果在时隔10年后的201X年再补发工资每月400元给劳动者,我们都知道这是个什么概念:
400元连一个人的伙食费尚且不够,劳动者靠自己的收入怎么养家糊口?当时的400元起码是与现在的2500元左右等价的,拿过去的工资数额到现在给劳动者花,这不是显失公平和不合理的吗?对于补发工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理论,笔者觉得,如果仅从物价变迁因素考究,无疑是合理的,但它可能无法解决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
如果当时发放了部分但尚欠部分,那怎么计算数额?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怎么个计算法?只有去找权威部门进行金钱购买力比照分析计算了,但谁是这类权威部门?显然是无法操作的。

而且,据笔者征询其他审判人员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实践做法,他们都是逐年计算后累加的,不去考虑什么购买力问题,理由是:
既然劳动者那么久没得工资都可以存活下去,用工资养家糊口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欠发工资或不发工资,一般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一般都不是用人单位故意而为之的,虽然欠发工资或不发工资,但一般
会有其他方面的补偿的,一旦当然地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发工资数额,会导致用人单位无力承受的问题,对经济稳定影响不好。

逐年计算或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都有充分的理由,那究竟该以什么标准计算是合理的呢?笔者结合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实践给出自己的个人意见,希望对大家有参考意义:
1、每年或每月尚欠部分工资的补发计算标准是——按照当时每年或每月少发的数额进行补足,因为按照其他标准都会遇到一个难以计算的问题。

2、如果劳动者是持续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职责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都未得工资的,为了避免“拿过去的钱来现在用”的金钱贬值因素导致的对劳动者的不公平,这类补发工资应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能计算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前12个月工资的,应以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3、如果劳动者追讨补发工资的工龄时间内都不为用人单位履行过劳动职责,只是因为劳动法律的规定才认定彼此间还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补发工资的,计算标准还得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有所区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致使劳动者想履行劳动职责却未得且没有新工作的,应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应补发的工资数额,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和对劳动者的保护;双方过错致劳动争议发生的,按照同类职工当时的工资标准逐年计算累加;劳动者一方存在主要过错致劳动争议发生,但因为用人单位除名手续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上年度劳动者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补偿工资数额,存在过错不工作还给工资本身就是不合理和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低限度进行补偿已经是仁尽义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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