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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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7.04.05
•【字号】深财会[2007]36号
•【施行日期】200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07〕36号)
各区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精神,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深财会[2007]26号)安排,我市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于4月15日至8月31日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一)持有由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二)未参加2004-2005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先办理补办培训和考核后,方能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三)未参加或未通过2002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证作废,不需再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如果需要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四)对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本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考核登记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以后年度补办培训和考核。

(五)持有外地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必须先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后,方可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其他要求请参见我局文件《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深财会[2007]26号)。

三、各单位可以与各报名点联系,实行单位统一报名,以便安排培训、考核的方式和时间。

继续教育报名地点安排如下:
四、各单位应于考核结束后,将合格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交给考核单位,由考核单位统一交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五、各单位应当依法保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六、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和食宿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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