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加速折旧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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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加速折旧适用条件
设备加速折旧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对于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