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现状的思考(一)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不断地侵蚀着这些不幸的家庭,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深入了解竹溪县目前家庭暴力现状,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动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竹溪县妇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况调查。
通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召开基层妇联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个案深入访谈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发生的诱因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寻求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
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
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
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法律条文赋予了公民更广泛且具有针对性的权利保障。
然而,这一法规的推行在实践过程中仍遭遇诸多困境,涉及制度实施、社会认知、法律援助、执法力度等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法律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操建议。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践的困境1. 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在理论层面,《反家庭暴力法》设计全面且人性化,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遭遇了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如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界定和判断。
2. 执法力度不足: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取证难、执法难的问题。
同时,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社会认知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人对家庭暴力仍持隐忍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同时,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也不高,使得法律的普及和执行受到限制。
4. 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受害者往往需要法律援助。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尚不完善,律师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首先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界定和判断。
同时,应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细则等。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程度,加强取证和执法力度。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家庭暴力的执法环境。
3. 提高社会认知: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普及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及反思
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及反思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传统的家庭观念,礼法关系,人际关系遭到了重大的挑战,维护家庭和谐关系的基础被冲击的支离破碎。
与此同时,人民对国家安定,社会良好秩序的需求与渴望更加强烈。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然而在家庭中暴力犯罪屡屡发生,其中一些手段残忍,道德缺失令人不寒而栗。
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有上升趋势。
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问题已从“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私性问题转化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家庭暴力一方面对暴力受害人的人生、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危及了基层的安定团结。
针对上面产生的种种不和谐现象,根据省高院的要求,我们精心准备了各项材料,对响水地区发生的暴力犯罪进行了调研与分析。
一家庭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其影响早已经超出了家庭的范畴。
家庭暴力当事人之所以实施暴力行为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更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制度土壤。
(一)、封建落后的家庭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传统封建文化重男轻女,夫权至上,妇女婚前服从于父权,婚后要服从于夫权。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家长子女之间的地位极不平等,由此造成了妇女处于家庭附庸的地位。
即使遇到家庭暴力,本着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也不愿声张,只是默默忍受。
同时,家庭暴力施暴者在家庭乃至外界社会毫无约束的情况下,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教训妻子儿女是例行家事,别人管不着。
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了许多家庭暴力的出现,给家庭成员造成了痛苦的损害,更有甚者,把女性当成自己的财产,稍不如意,就对其恶语相向,拳打脚踢。
把女性看成自己的出气筒,使家庭暴力成为套在女性肩头的一套枷锁,在家庭成员心上蒙上了一层阴影,带来了恶劣影响,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犯罪发生率,其中尤其提高了妇女和青少年犯罪率。
(二)家庭成员间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家庭是社会的底层单位,俗话说“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整理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04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提供心理与法律援助
心理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心 理咨询服务,帮助她们走出阴影 ,恢复自信和自我价值感。
法律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 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 讼等,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
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
教育
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高家庭成 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预防家 庭暴力的发生。
关系和暴力行为。
家庭关系不和谐
夫妻关系不和、婚姻ຫໍສະໝຸດ 系破裂、婆 媳关系紧张等家庭关系问题可能导 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文化因素
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如“男尊女卑” 、“打老婆天经地义”等,为家庭 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03
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畴、处 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使法律制
家庭暴力分为显性和隐性,显 性暴力包括身体伤害、言语攻 击等,隐性暴力包括恐吓、精 神控制等。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特点
家庭暴力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且受害者数量庞大。 家庭暴力的特点包括反复性、隐蔽性、严重性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但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家庭暴力的影响与危害
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包括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社会福利等多个部门 在内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流程,形成合 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和协作,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现和处理效率。
强化专业培训
加强对从事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 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 处理水平。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浅谈(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所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
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了法律的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践踏了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
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
这些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 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高知识阶层已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中。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引言家庭是每个人最温馨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问题在现代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各国都纷纷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
本文将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现状进行探析,并思考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现状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与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在各国立法中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完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法律条款,为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多元化的法律手段反家庭暴力法致力于从多个角度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除了刑事法律手段外,还涵盖了民事保护令、紧急避难措施等手段,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和支持。
3. 宏观监管与社会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不仅仅依靠法律机构的力量,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关注并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宏观监管和社会参与的相互配合使得反家庭暴力的实施更加有效。
二、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执行不力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有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但在具体实施中,法律执行存在一些难题。
一方面,受害者恐惧报警和起诉施暴者,令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缺乏专业人员和资源,导致法律的有效执行受到限制。
2. 受害者保护不力一些受害者往往因为社会压力、经济依赖等原因而无法脱离施暴环境,这使得他们的受暴情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关注和援助。
在家庭暴力问题上,对受害者的保护需求依然亟待解决。
3. 社会认知与教育不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往往与家庭教育、社会认知等因素密切相关。
缺乏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宣传教育和社会认知,使得家庭暴力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反思与展望1. 增加法律执行力度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同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申诉途径,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2. 完善保护措施与机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措施和救助机制,使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经济支持等全方位的保护。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防范措施浅议(五篇范例)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防范措施浅议(五篇范例)第一篇: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防范措施浅议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防范措施浅议内容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本文针对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以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制止。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危害防范措施正文:一、家庭暴力概述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
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
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
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
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
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旨在保护家庭成员免受暴力的侵害,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然而,实施多年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部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普及不足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多年,但部分地区和家庭对于该法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许多受害者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法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此外,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度也不够高,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
(二)执法难度大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同时,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为保护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不全面等。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意识普及为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政府、学校、社区等应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该法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执法效率与质量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能力。
同时,完善执法手段和程序,确保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收集证据。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大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援助等;三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淡薄,宣传普及不足当前,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防范意识;二是部分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偏差。
(二)执法力度不够,司法资源有限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是两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拖延、推诿等现象;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使得一些受害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困难。
(三)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医疗救治机构;二是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三是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信息不畅、沟通不畅等问题。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提高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要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此外,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
(二)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针对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其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越演越烈的暴力将部分家庭变成地狱。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姻亲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受害者多数为女性,施暴者绝大多数为男性。
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百分之七十九点四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且拳脚相向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在悄悄盛行,这种“冷暴力”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
上述原因只不过是家庭暴力的“导火线”,透过这些现象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观念的产物。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老婆不听话则可以打。
另外封建礼教中诸如“夫为妻纲”等男尊女卑思想也成为妇女挥之不去的无形枷锁。
此外妇女也受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的影响,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但拒不声张的“鸵鸟”方针也不能换来永久和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
其次,中国妇女普通存在三大弱项:一是文化弱项,据普查,在15-34岁的各层次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女性占27.7%,专科女性占31.6%。
中专女性占41.2%,不难看出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二是就业弱项,从就业人员讲我国妇女的就业比例在国际上不算低,但就业层次低,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高层经济管理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很少。
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放弃自我,缺乏主见;三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心理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家庭暴力面前,又自卑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作者:张丽娜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11期关键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11 — 0109 — 03家庭暴力是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就始终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
在我国,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尊卑的思想,尊对卑的家庭暴力在古代法律中处罚轻微,甚至是免除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存在,甚至家暴被认为是家庭私事,无伤大雅,无需对其进行过分关注。
〔1〕正是由于此种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直至20世纪90年代,因为国际上妇女运动的不断开展,我国学者才自此开始关注并研讨家庭暴力问题。
此后,在政府与学者的推动下,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被制定。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防治家庭暴力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的征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反家暴法施行后,理论界也对此进行了研讨,包含对反家暴法相关制度的解读〔2〕,反家暴法中亟需进一步改善的方面〔3〕等。
通过分析学界对反家暴法的完善建议以及反家暴法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总结出对反家暴法实施现状的反思,为家庭暴力的防治提供一些参考资料。
《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对我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在此之前,民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是家庭私事。
大部分人都认为丈夫对妻子,家长对孩子的暴力属于管教,是家庭之中的正常事情,甚至于居委会、村委会、基层公安部门等都认为家庭暴力不值得处罚。
但在反家暴法实施后,通过媒体及政府各有关部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教育宣传,使得民众对家庭暴力有了法律上的意识。
他们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人身权利及精神权利的侵害,受害人不应对此忍气吞声,而应积极寻求反家暴有关部门的帮助,及时制止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保障受害人自身的权利,同时也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反家庭暴力的相关工作,确定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反家庭暴力的牵头机构,由其组织协调家庭暴力处置工作。
论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刑事司法干预
一对家庭暴力事件进行刑事司法干预的必要性(一)严重的家庭暴力状况需要必要的法律干预机制1、家庭暴力的定义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更加广泛的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然而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
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存在不同的看法。
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项目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专家的定义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另外,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还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现状无论从何种定义出发,对妇女施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目前对女性施暴的现象,包括乱伦、性虐待、强奸以及殴打残害等已在全球泛滥,在某些国家,l/5至一半左右的女性曾遭到过家庭成员或性伙伴的虐待。
美国司法部和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的调查显示,在美国,接近25%的女士曾被现任或前任伴侣强奸或殴打过。
据估计,美国每年大约有150万名女子被亲密的伴侣强奸或殴打。
在英国,伦敦北部的一项调查表明,30%的妇女遭到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报告过家庭暴力(报警);8%的妇女受到过武器的攻击;23%的妇女被男性伙伴强奸过。
37%的妇女在离开或与实施过暴力的男人分手后仍受过他们的侵犯。
家庭暴力与法律保护之现状与改进
家庭暴力与法律保护之现状与改进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问题一直存在,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深重的伤害和痛苦。
虽然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在近年来有所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家庭暴力与法律保护之现状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言语、肢体或经济上的侵害和施虐行为。
然而,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定义并不明确,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现行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多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并未对受害者身份进行具体规定,导致许多非婚姻关系或同性伴侣关系下的暴力行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和审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很多受害者可能因为害怕报警或对法律程序不了解而选择沉默。
另外,家庭暴力案件中,对受害者的心理和身体伤害难以量化,导致判决中的赔偿金额无法准确反应受害者遭受的伤害程度。
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和和解方式也需要更多关注,以减少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通过对家庭成员关系的明确界定以及对暴力行为的详细描述,可以确保更多的受害者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应当加强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执法力度。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警示教育,提高公众对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使家庭暴力问题得到更多的曝光,同时也能够让潜在的加害者感受到权威机构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态度。
此外,鼓励受害者勇敢站出来寻求帮助,并提供相应的专业咨询和援助机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和赔偿,需要更加细致化的考虑。
在定罪量刑中,应当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程度、持续时间、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和主观恶意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威慑力。
在民事赔偿方面,应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建立相应的赔偿标准和指导意见,以推动案件的公正和和解的实现。
此外,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敏感度和专业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家庭暴力问题。
关于反家暴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工作展望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反家暴工 作的领导和支持,完善相关政
策和法律法规。
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反家暴工 作,提供专业服务和支持,加
强宣传和教育。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反家 暴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 暴力事件。
个人应提高反家暴意识,积极 参与反家暴行动,保护自己和 他人的权益。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关于反家暴工作的调查与思 考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引言 • 反家暴工作现状 • 成功案例分析 • 对策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存在于各个国家、文化和社会阶
层中。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家庭关系和子女成长造成严重影
响。
家庭暴力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 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心理、
性和经济上的虐待。
家庭暴力普遍性
家庭暴力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 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下的发生率有 所不同。
家庭暴力危害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家 庭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1
02
03
04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 题,对受害者和家庭成员造成
身心伤害和影响。
反家暴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 和支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现有的反家暴政策和措施需要 不断完善和加强,以提高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效果。
提高公众意识和教育水平是反 家暴工作的重要方面,需要加
强宣传和教育。
专业化服务
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专业化的 服务,为受害者提供全方位的支 持和帮助。
《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
《反家庭暴⼒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家庭暴⼒内涵覆盖不全⾯。
夫妻关系、同居关系与情侣关系被称为亲密关系,由于施暴者了解受害⼈,在受害⼈⽆法忍受暴⼒⽽选择离婚或分⼿后,施暴⼈继续采⽤骚扰或者纠缠⼿段对受害⼈进⾏语⾔谩骂甚⾄⾁体伤害或精神伤害,最终由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
《反家庭暴⼒法》把精神暴⼒和同居关系期间发⽣的暴⼒⾏为囊括在家庭暴⼒范围之内,但夫妻离婚后或同居关系和情侣分⼿后⼀⽅继续对另⼀⽅实施暴⼒的⾏为,能否⽤《反家庭暴⼒法》按照家庭暴⼒规定予以处理,尚未明确规定,致使受害⼈在同居分⼿或离婚后⽆法向⼈民法院申请⼈⾝保护令等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只能对施暴者进⾏法律教育,达不到预防暴⼒事件发⽣和保护受害⼈的⽬的。
此外,性暴⼒未包含在家庭暴⼒范围内。
性暴⼒是指以强迫暴⼒的⽅式猥亵受害⼈,或者以强迫暴⼒的⼿段与受害⼈发⽣性关系等侵犯受害⼈性⾃主权的⾏为。
现实⽣活中性暴⼒事件并不少,受害⼈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传统观念影响在遭受家庭成员性暴⼒后,没有勇⽓去捍卫⾃⼰的权益,加之婚姻家庭中发⽣的性暴⼒在没有严重损害后果情形下多数被公安机关以家庭事务处理,也造成受害⼈遭受性暴⼒维权艰难。
(⼆)家庭暴⼒证据规则不完善。
与⼀般案件相⽐,家庭暴⼒案件因场所隐蔽、关系亲密、当事⼈⼒量悬殊等原因使其具有特殊性,由于《反家庭暴⼒法》没有根据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致使许多家庭暴⼒案件在司法中不能得到认定。
其⼀,证据种类较少。
《反家庭暴⼒法》规定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书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这些证据由于各种原因证明效⼒⼗分有限,不能与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司法实践中采信率不⾼。
另外,由于家庭暴⼒的隐蔽性,直接证据难以采集,导致证据链条不完整,法院不能轻易认定家庭暴⼒。
其次,举证分配不合理。
受害⼈遭受暴⼒时往往受到强迫或控制导致举证能⼒降低,“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导致当事⼈双⽅举证能⼒不对等和不平衡,这都不利于保护家暴家庭中的受害⼈,有悖制定《反家庭暴⼒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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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现状的思考(一)摘要:本文以法官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司法审判的现状及问题背景进行剖析,从立法和司法的衔接、能动司法等方面提出了探索性的意见和建议。
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民法院目前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审判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笔者从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试对此作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现实与现状(一)法律规定的相对原则与司法解释的相对补充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把“禁止家暴力”明确写入总则,并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婚姻立法的重大进步,也是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这些规定总体上仍较为原则,在法律适用和操作上还较难准确把握。
为此,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范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统一法律适用,起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司法审判中,最高院《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婚姻法》一样,已经成为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圭臬。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冲突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同样也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权。
但附加了限制性的内容。
即必须“导致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据此作出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对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还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和期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这里的法律抵触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与之相抵触的旧的规定就不再适用。
旧规定的相应司法解释也不能再适用。
实际上最高法院至今未就此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的解释,各基层法院仍沿用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裁判案件。
起诉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原本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实质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裁判的范围、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原告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问题应当是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进行审理的问题。
[①](三)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与司法的极少裁判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1995至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里,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者有九成是男的。
[②] 从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看,起诉离婚案件的数量有逐年递增的趋势,[③]其中起诉离婚时涉及家庭暴力的比例一直维持在20%左右,变化不大。
但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家庭暴力做出裁判的尚未有一件。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现实与审理离婚案件极少对家庭暴力做出裁判的现状形成巨大反差,但绝非是家庭暴力现象的真实反映。
二、困境与背景(一)传统的观念和受害人的选择我国有着浓厚的封建文化传统,改革开放已三十年,也很难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其深刻影响。
男尊女卑、“夫妇有别、”夫义妇听“、”三从“等封建残余思想仍旧根深蒂固,在偏远贫困地区更是有着相当市场。
很多家庭妇女社会地位低下,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支配权。
家庭生活中自恃强势的大男子主义,说一不二,动辄施以暴力的现象较为普遍,家庭暴力不仅是世界的”公害“,也是本土环境中的”痼疾“。
社会公众传统意识中视家庭暴力为自家事,默许容忍,习以为常,使得家庭暴力有恃无恐,循环繁衍。
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肉体和精神上造成的侵害难以名状,很多人却不愿选择外界的救助和司法的干预。
大部分妇女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心理,为乞求婚姻家庭的完整逆来顺受;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有的则动用娘家亲属的力量,以暴制暴,制约和控制对方施暴行为;也有的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离家出走,或采取极端手段,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④]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如果提起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让他们担心的是可能面临着另一个更大的伤害,即家庭解体—离婚。
在制裁家庭暴力和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不能统一的两难选择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舍弃的是前者。
(二)司法的无奈与消极1、法律上的不能为。
对家庭暴力司法的干预是有限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实际否定了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权,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
[⑤]因此,只有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提起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范围很窄,司法干预的面很小。
2、司法上的不愿为。
据调查,社会,特别是司法工作者本身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
[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法院并未切实执行。
笔者发现,有些基层法院已审结的离婚诉讼案件的卷宗中未有书面向原告告知的记载。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在一些法官的头脑中已经固化。
不少法官认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夫妻间,属私人领地,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且这类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家庭暴力和夫妻纠纷之间的区分难以把握,很多情况下双方过错交织;二是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家庭暴力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对自己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受害人举证能力有限,举证不足或不能举证,法官就很难认定;即使受害人请求法官走访了解情况,法官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能越权为其调查收集证据。
因此,真正能够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自然也就寥寥无几。
3、实践中的不宜为。
转型期中国社会突显的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法官在不堪案件重负的同时要承受越来越宽泛的高要求和越来越多拘束的精神压力。
法官办案已不仅限于明辨是非曲直,做出公正裁判,而是要“案结事了”,法律效果要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对于中国的法官以及整个司法体系而言,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律与政治界限过于分明,而是两者总是纠缠在一起。
[⑦]法官即使依法裁判,只要当事人上访缠诉,滋事生非,法官就难脱其咎。
对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既判决受害人离婚,又判决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来说,判决是公正的;而对加害人来说,面临着双重打击,可能就难以接受,认为法官裁判不公,产生偏激心理和强烈的抵触情绪,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加害人就有可能失去理智,走向极端。
在“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下,法官办案必然要考虑避免或减少涉诉信访。
尽量压降有角有棱的判决,想方设法实现中国特色的调解。
法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愿和好、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一般也不愿轻易判决离婚。
这样做虽然不能使家庭暴力得到遏制,还可能进一步升级,受害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但可以避免加害人滋事生非、走极端。
调解离婚时,法官也常常会做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工作,为了能离婚,在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和提起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上做出让步和妥协。
法官审理案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常常让渡于当事人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三、解困与探索(一)立法上的期待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立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我国已经把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尽早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分散、不系统的现状,完善法律体系,也为法官办案有法可依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作为司法者,笔者希望:1、审慎界定家庭暴力中“家庭”的含义、范围。
既要考虑中国传统的几代同堂共同生活的家庭形式,也要考虑现代社会生活给家庭形式带来的新变化。
应多包容一些“差异和多元”的空间。
[⑧]2、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法律对现实社会行为的规制体现在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上,成文法在立法技术上要求相对原则,操作起来较难把握。
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设计,会使《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的意义和作用大打折扣。
3、考虑立法的实效。
取得实际效用是法律生命力根本,否则法律将如同一张废纸。
[⑨]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移植,吸收、借鉴与本土资源的有机结合。
过于理想化的条文设计难以在现实生活中适用;面面俱到、细节繁杂、穷尽一切、概括性不强也会限制法律的广泛适用。
要注重法律实施和执行的成本、司法资源的实际可能,尤其是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实国情。
(二)司法上的能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需要司法的回应,司法的运行需要遵循其自身的规律和司法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1][2]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