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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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
通常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50% 以上1.5 倍下列罚款。
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轻微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通常违法行为
吊销药品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列罚款,且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书。
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吊销许可证,按照《退出规则》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辽司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司发〔2008〕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工作职责具有十三项,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的职责有9项:①贯彻实施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②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③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⑤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交通运输服务合同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合同双方甲方(全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全名、地址、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合同有效期责任分工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合同双方3.1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具体服务内容,如货物运输、人员运输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其他相关服务)。

5. 服务标准5.1 服务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标准、合同标准等)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及高效。

5.2 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依据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应公平、公正,并以保障甲方合法权益为前提。

6. 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等)7. 付款方式7.1 付款计划付款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 付款条件付款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3 付款账户信息付款账户信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始日期)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日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辽政办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服务对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的要求,遵循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等方面加强宏观管理,向社会发布客货流量、流向及车辆需求信息,引导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有权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和处理。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检查站,可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八条凡提供劳务,并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限超载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限超载

第二次及以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罚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严重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
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千 元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
六十五条 由公路管理机构
2
的车辆,未按照指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驶的
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一般 严重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 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五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
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
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严重
首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罚 款
重处罚标准详见附表)
轻微 一般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 、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批评教育后放行 20米的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 总宽度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 元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 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的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客 一一一 500 元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一一一 200 元 货 一一一 500 元 运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100 元
辆营运证
九条
4
道路运输证不按规 定接受年审(省内)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 (四)项
100 元至 300 元/车
300 元
500 元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32 道路运输站(场)经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 万以上 5 万以下;违法所得

超过 1 万罚款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第一次 2 万元 第二次 5 万元
道路运输站(场)经
33
300
元至
500

31
未按规定悬挂危险 货物运输标志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十三)项
300
元至
500

非经营性 2 万元
经营性
5 万元
第一次 第二次
2 万元 5 万元
第三次
10 万元
尚未造成危 害
2 万元
造成较小的 危害
5 万元
造成严重后 果
10 万元
3000 元
3000 元
附件一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综合性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1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 2 机构考核合格驾驶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3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

辽宁省葫芦岛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辽宁省葫芦岛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没有违法收入,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结果的。
情节较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做出处罚。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下的、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执法单位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没有违法收入,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处以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做出处罚。
假冒他人专利,有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下的、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辽宁省葫芦岛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执法单位、程序
1
专利法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正)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正)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

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辽阳市规划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

辽阳市规划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

辽阳市规划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

辽阳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及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实施国家、省颁布城市规划和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一个方面(现我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属职权执法主体,负责测绘行政执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结合测绘行政处罚执法实际,我局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条内容细化、分解,统一编制了辽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及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〇〇八年四月
辽阳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绘法领导审阅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浅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实施自由裁量权

浅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实施自由裁量权

出工 作 建议 。
关键 词 : 道路 运 输 ; 政 处罚 ; 行 自由裁 量 权 中 图分 类 号 : 42 8 U 9 .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章 编 号 : 7 1 3—65 (0 8 0 0 3 0 6 0 2 20 )5— 2 2— 3
行政执法 自由裁 量 权作 为 行政 权 的重 要 内容 , 是行 政法发展 的一 个重 要标 志 , 目前对 行 政 处 罚 自
在选择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方 式上 , 自由裁量 的权 力 , 有
20 04年 7月 1日《 国家条 例》 正式实 施 , 这部 在 行政 法 规法律 责 任部 分 中 , 于 违法 行 为 的行 政处 对 罚 , 遍存 在罚 款 起 点 高 罚 款 幅度 过宽 的 问题 。 比 普
它包括作为 与不作为。例如《 公路法》 第七十五条 规定 “ 违反 本 法 第 二 十五 条 规 定 , 经 有关 交 通 主 未
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
不按照规 定携带 车 辆 营运 证 的 , 由县级 以上 道路 运
输管理机 构责令 改正 , 处警告 或者 2 以上 20元 0元 0
处罚行为就完全合法。当事人不会因自由裁量问题 提 出疑 意 , 更没 有人 担 心 行 政 处罚 行 为 会 因 为未 实
管部 门批 准擅 自施 工 的 , 通 主 管部 门可 以 责令 停 交
由裁 量权 的研究 和 关 注 不断 提 高 , 已越来 越 成 为 政
府依 法行政 的重点 。2 0 0 4年 3月 国务 院《 面 推进 全
止施工 , 并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 的罚款” “ , 可以” 的语 义包 涵 了允许 交通 主管 部 门作 为或不 作为 。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辽宁省领导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含2人,本条下同)以下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

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

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就我国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及其看法进行简要说明。

标签:自由裁量权;道路运政法1 道路运政法规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1.1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例如,《道条》第69条规定: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如,《道条》第12条第2款规定: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或不作为。

1.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这说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有作出决定的时间选择余地。

1.4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开业安全条件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1.5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这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_图文.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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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指导标准的通知
大运管稽发…2008‟25号
各区市县运管所:
现将辽宁省运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交运法字…2008‟3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交运法字…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主题词:转发行政处罚办法标准通知
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08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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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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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2.11.04
•【字号】辽公通〔2022〕46号
•【施行日期】2022.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
基准》的通知
辽公通〔2022〕46号各市、沈抚示范区、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原《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试行)》(辽公通﹝2022﹞20号)作废。

请各地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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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指导标准的通知
大运管稽发…2008‟25号
各区市县运管所:
现将辽宁省运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交运法字…2008‟3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交运法字…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主题词:转发行政处罚办法标准通知
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08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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