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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1.28【实施日期】2016.01.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第二章征税规定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第六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七条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股权投资与转让关于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与转让关于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初始投资1.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出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20•【文号】财税〔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公告2016 62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公告2016 62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9-28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9/1/6
2019/1/6 18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 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 在实践中,受让方在完成过户手续时只是支付部 分对价,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的保证条款,如果目标公司在转让成 功后约定的期限内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受让方 再根据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后续费 用,该项费用当然属于股权转让对价,应该根据 第九条的规定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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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 本条实际上是为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埋 下伏笔。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 •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 料; •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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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以任何可以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就包括股 权。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9年1月14日公布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并在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对股权出资重新做了规定。要 求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 可以转让,且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适用于青岛地区的股权转让交易中个人所得
税的政策。

股权转让是指企事业单位股权的变更或转让过程,当个人作为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时,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税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类。

持有股票超
过一年的长期持有股权转让,适用税率为20%。

持有股票不满一年的短期持有股
权转让,适用税率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部分按照20%的比例缴纳。

2. 计税依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关费用。

其中,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和其他利得,相关费用包括税款、证券交易费等。

3. 税前扣除:青岛市对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税前扣除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合法
合规的投资和交易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扣除,以减少个人应缴纳的税款。

4. 纳税申报:个人进行股权转让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青岛市税务部门提供网上申报渠道,方便个人进行纳税申报。

总结来说,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了税率、计税依据、税前扣除和
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以保证合法合规,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请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详细了解。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交换、赠与等形式。

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股权转让定义第四条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章所得计算方式第五条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第六条转让收入指股权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以及应当收到的款项的总和。

第七条股权原值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实际支付的款项(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的总和。

第八条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第四章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九条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是股权的转让方。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收入确认原则第十一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认:(一)现金转让的,以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确认;(二)非现金转让的,以公允价值确认。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实际支付款项的日期。

第六章股权原值确认第十三条股权原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以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确认;(二)以非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

第十四条股权原值的确认时间为取得股权时的日期。

第七章纳税申报与征收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更正。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转让这事儿啊,在咱们的经济生活中可不算少见。

您要是涉及到股权转让,还得了一笔收入,那这里面的个人所得税可得整明白了。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这个“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先来说说啥是股权转让。

比如说,老王有一家公司的股权,他不想继续持有了,就把这部分股权卖给了老李,这一卖一买的过程,就是股权转让。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老王因为转让股权得到了一笔钱,超过了他当初取得股权的成本,那这多出来的部分,就得交个人所得税。

这就好比您卖东西,卖的价格比买的时候高,赚了差价,就得给国家交税。

给您说个我身边的事儿。

我有个朋友小张,他几年前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投入了一些资金,拿到了相应的股权。

这几年公司发展得还不错,有另外的投资人看中了,想要买小张手里的股权。

小张一合计,觉得价格合适,就准备转让。

可这时候问题来了,他不知道自己得交多少税。

后来啊,他专门去咨询了税务部门,才搞清楚。

原来啊,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得先算出股权转让收入,再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股权原值就是当初取得股权花的钱,合理费用比如说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印花税、中介服务费等等。

这管理办法里还规定了,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不能为了少交税,故意把转让价格定得很低。

税务部门有各种办法来核定转让收入是不是合理。

比如说,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等等。

还有啊,如果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也就是表面上一个低价合同用来应付,实际上还有个高价的私下合同,那一旦被发现,可就麻烦了。

不但得补交税款,还得交滞纳金和罚款。

所以说啊,大家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规定来,老老实实交税。

可别想着钻空子,不然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总之,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就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让大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随着股权交易的日益频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也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公平,我国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股权转让方。

即通过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的个人。

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等。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

比如,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等。

三、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上,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等。

当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下是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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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 2016年新政策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新三板) 税款征收与上市公司区别1
• 转让股份(不同于上市公司) 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 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2014年第67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新三板)税款征收 与上市公司区别2
新三板
2015.9.8始
1个月-1年(含) 50% 超过1年 免
上市公司、新 三板
财税〔2015〕 10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新三板) 税款征收与上市公司区别3
工商登记认缴注册资金未实缴,个人股权转让财产 原值的确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 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个人转让 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 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 和确认股权原值。”
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91号
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 报送资料:
–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该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 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60号公告 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外国专 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 可证》的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
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问题1
• 分期缴纳:按年、按月 财税〔2015〕41号: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 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 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 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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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最新个税改革方案出台继营改增、资源税之后,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成为下一步税改的最大看点,下半年有望获加速推进。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6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欢迎阅读。

更多2016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相关内容请关注实用资料目!2016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个税改革方案已完成,据消息称,个税改革方案侧重综合抵扣,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基本思路已经敲定,长期来看将分四步走,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

一、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我国个人所得税分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具体来说,合并部分税目就是先将目前这11个小类分为大类,比如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

当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分类或分项课征模式,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

这样的个税征收制度会忽略家庭负担的轻重,同时也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

二、完善税前扣除则是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目前,税前抵扣正在加紧研究中。

三、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夫妻双方可以联合申报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对此进行抵扣。

四、优化税率结构,是指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条例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条例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而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应在实际支付所得的24小时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

对于既不履行扣缴义务,又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二、(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偏低的除外);2、资产评估净值份额;3、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4、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三、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应以股份加权平均计算转让成本(即:转让部分股权计税成本=全部股权计税成本*转让比例)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取得的股权,转让时一般以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数额为转让成本,但评估价格明显偏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转让成本。

2016个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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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个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2016年,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

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16个税改革,欢迎阅读。

2016个税改革除了房贷利息,还有什么能抵税个税改革方案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学费、养老费用等有望加入专项抵扣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成为两会焦点,同时引发了社会对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改革的再度关注。

当天在北京举行的“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记者会上,楼继伟接受了一个个“火药味十足”的尖锐问题,当然包括连续三年都被提到的“个税起征点为何不提高”,以及“个税改革方案进展如何”。

与前两年的回答一样的是,楼继伟重申了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改革方向。

不一样的是,他这次明确表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个税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早在1995年,中国就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20年过去了,这一目标有望在今年迎来重大突破。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采访获知,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的个税改革,将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包括子女教育、职业教育、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等逐渐被纳入专项扣除项目。

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

与此同时,为配合个税改革推进,个税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也将加快建立。

提高起征点不公平中国现行个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被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普通民众最熟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这类税收收入占所有个税收入约七成。

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即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自2006年由800元提至1600元之后,2008年再被提至2000元,2011年则提至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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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新方案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11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

如果以前面所说的“大综合”方案来看,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不过,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认为,“小综合”的方案更为现实。

具体来说,就是先将目前这11个小类分成大类,比如将个人劳务性质的收入分为一类,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将财产性的收入分为一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最后,将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分为一类。

第二步则是完善税前扣除,即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第三部则是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即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比如,月收入按5000元计算,先减掉3500元扣除额。

剩下的1500元,如果按照分类申报,可以直接减掉利息支出,作为应税额。

如果按照家庭综合申报,在减掉利息支出的同时,还可以减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的支出。

”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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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版本股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1997]198号)
主要内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日期:1997-12-2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日期:1998-05-15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主要内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主要内容: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部门规范性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
主要内容: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主要内容: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施日期:2015年6月9日
说明:2014年6月,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第四个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十八大后第一个以城市为基本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7、财税[2015]116号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说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主要内容: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实施
说明:财税〔2015〕116号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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