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院申请增加重症科的通知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P02-P12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P13-P14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P15-P16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P17-P19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P20-P21(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 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4.01美容外科14.02美容牙科14.03美容皮肤科14.04美容中医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27.疼痛科28.重症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重症医学科申请材料1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申请材料我院为三甲医院,于2000年7月开设SICU(外科ICU),2003年12月改为ICU(中心ICU)。
我院认真对照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文件和湖南省重症医学科建设指南,从人员、设备方面进行了许多改进,初步符合建设规范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的有关要求,我院已设置的重症监护室(综合)应重新申请以“重症医学科”登记,。
现特将我院目前ICU情况介绍如下:一、病房情况:我院中心ICU位于第一住院楼12楼,毗邻手术室,占地面积552.6㎡,其中病区面积180.5㎡,设置15张床,平均值为12.03㎡,其中单间1个,面积在21㎡左右。
今年底即将搬入新住院楼25楼,占地面积1920㎡,编制床位26张,其中单间2间,2人间2间,4人间5间,每床占地面积≥16.2㎡。
设相对隔离区。
二、专业技术人员:科内设主任1名,副高职称。
护士长2名,中级职称,护理组长5名。
专科医生8名,副高1名,中级6名,初级1名。
专科护士34名,均取得ICU专科护士资格证,助理护士7名(具体见附件及复印件)。
医生、护士陆续参加全国、湖南省、衡阳市培训及交流活动。
三、主要设备:科内拥有多导监护仪19台,有创呼吸机13台,便携式呼吸机2台,无监测模板1创呼吸机1台,血液滤过机2台,纤维支气管镜2根,纤维胃镜1根,呼末CO2项,床旁血气分析仪2台,床旁X光机1台,B超1台,除颤仪2台,降温仪2床,升/降温仪1台,心电图机1台,多导注射泵,输液泵,营养泵等设备。
搬入新楼后,每床均设立吊桥。
四、我院ICU建立健全了ICU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具体见附件)。
1、建立了管理制度:ICU的病房管理制度、病情沟通(TEA)规范、危重病人进行高风险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制度、为病人提供非医疗技术方面服务制度、ICU 院内感染控制规范、隔离技术及预防呼吸机相关肺炎、导管相关性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相关性感染制度及措施、ICU 急救设备及物品管理制度、储备药品管理或使用的规范和流程、一次性耗材管理或使用的规范和流程、医院感染的消毒隔离制度及消毒剂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防范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无责上报制度、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重症医学科申请
奉节县人民医院关于设置重症医学科的申请奉节县卫生局:我院于2009年11月成功创建为国家二级甲等医院。
2010年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三级甲等医院。
为了适应医疗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满足病人的需求,我院于2009年3月6日成立了重症医学科,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院重症医学科位于住院部5楼东头,于手术室、检验科、放射科、心电B超室等毗邻,占地500余平方米,业务及功能用房,医疗设施、人员配备严格执行卫生部卫办医政发【2009】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规定。
二、床位及人员配置编制床位7张,常年展开床位10张,病房宽敞明亮,空气消毒质量达国家标准。
科内设主任1名,护士长1名;专科医生5名(其中内科医师3名、麻醉科医师1名,外科医师1名);专科护士21名。
医生、护士已经分期分批派往重庆市“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进修学习。
医生、护士陆续参加全国的重症医学科专委会组织的培训班。
三、设施科内拥有国内先进的多功能吊塔10套、多参数有创生命监测仪11台、多参数(有创、无创、便携)呼吸机6台、便携式除颤仪1台、床旁血气分析仪1台、心电图机1台、多功能电动床10张、微量推注泵10台、静脉输液泵10台、加温毯及降温毯各1套、肠内营养输注泵等。
四、业务范围收治对象主要为临床各科室的急危重症病员,包括心脑血管意外病员、严重创伤及大手术后病员、急性理化因素致伤性急病症病员等。
能完成各专业重症病员的急救、监护工作,常规开展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有创动脉(静脉压)监测、呼吸末二氧化碳监测、心肺脑复苏、心脏除颤等。
自开业以来,成功抢救多例重症病员,对全院危重患者及时的提供了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助。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精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的要求,我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重症医学科的申请,我院将严格执行卫生部下发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规定,将我院重症医学科建设成为渝东北地区特色专科。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
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0 版)第一章总则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 CCM0 是处理和研究各种原因导致的疾病或创伤患者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
重症医学科(intensive care unit, ICU)是重症医学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应用系统、连续、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诊疗技术进行综合救治,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救治的专业科室。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症综合救治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和《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的经验与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应作为医疗机构中独立的一级临床科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重症医学科集中收治各种重症患者和(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以重症医学科为主导的重症救治专家委员会,统筹管理全院重症患者的医疗安全与质量控制。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重症医学科为主导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救治应急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条件等保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内卫医字[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2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规范重症医学管理,加强重症医学学科建设,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全区已设置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4月底前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完成“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重新登记工作。
各盟市卫生局要在5月底前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完成对符合通知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重新核定工作。
附件: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和新增“重症医学科”需要提交的材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和新增“重症医学科”需要提交的材料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自治区卫生厅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4、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5、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6、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7、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申报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材料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第文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 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 内以划“√”方式填报。
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 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 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第文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xxx人民医院关于成立重症医学科的通知各科室
xxx医院关于成立重症医学科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进步加强医院各重症监护病房管理更好地为患者
服务,促进重症医学专业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保障医疗安全。
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xxx医院重症医学科。
主任:
副主任:
护士长:
成员:
工作职责:
1、重症医学部负责全院重症监护病房管理及督导检查。
2、重症医学科依据卫生部印发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基本要求(科室的布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组织人员对设有重症监护病厉的科室定期进行检查。
3、建立重症医学科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与质量安全指标。
4、制定重症监护患者的转入转出制度,每季度对收住患者的流程、适宜性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价改进措施。
5、严格执行核心制度,制定重症监护病房医师、护理人员
的培训计划。
6、制定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导管所致血行性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泌尿系感染的预防、监控方案、质量控制指标。
2019年7月2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8•【文号】卫办医政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针对不同专科的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肿瘤科等14个专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
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赵靖、张文宝电话:************、68792730传真:************附件: 1.肿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2.感染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3.康复医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4.运动医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5.疼痛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6.小儿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7.变态反应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8.老年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9.器官移植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0.口腔粘膜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1.儿童口腔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2.口腔正畸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3.口腔种植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4.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附件1:肿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实行量化900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3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3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关于重症医学科的相关设置要求
关于二级以上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的相关要求条件一、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二、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三、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四、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五、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六、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
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
七、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八、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
九、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感染管理、监督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附件1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医师(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理论与技能,要对脏器功能及生命的异常信息具有足够的快速反应能力: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P02-P12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P13-P14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P15-P16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P17-P19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P20-P21(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 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4.01美容外科14.02美容牙科14.03美容皮肤科14.04美容中医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27.疼痛科28.重症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9〕第号文精选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津卫医政[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津卫医政〔2014〕199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专业。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三)有效身份证明;(四)医师资格证书;(五)医师执业证书;(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
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定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进行注明,同时按照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按照变更执业范围进行相关操作。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要去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应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
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C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发文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 2009.01.19生效日期: 2009.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XX医院增设重症医学科的申请
xxx[2015]xx号xxx人民医院关于增设重症医学科的请示市卫计委: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精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的要求,我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重症医学科的申请。
我院是全县唯一一所集医疗、教学、预防、保健、康复、急救于一体的综合性二级医院,担负着全县一百多万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任务。
现有在职职工481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25人,高级职称28人,中级职称150人。
硕士研究生7人,本科学历101人,大专学历264人。
核定床位305张,实际开放床位560张。
为适应医疗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满足病人的需求,我院于2007年3月成立了重症监护室,具体情况如下:我院重症医学科位于外科综合楼7楼,于手术室毗邻,占地面积500m2,业务及功能用房,医疗设施、人员配备严格执行卫生部卫办医政发【2009】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规定。
现设床位15张,大厅千级净化,宽敞明亮,空气消毒质量达国家标准。
医师5名,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3人,护士16名,均已取得重症医学资质证书。
科内拥有国内先进的多功能干湿分离吊塔15套、(有创、无创)多参数监护仪15台、多参数(有创、无创、便携)呼吸机8台、便携式除颤仪1台、床旁血气分析仪1台、心电图机1台、多功能电动床10张、微量注射泵15台、静脉输液泵1台、亚低温治疗仪4台、震动排痰机1台等。
规章制度方面,已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包括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收治对象主要为临床各科室的急危重症病人,包括心脑血管意外病员、严重创伤及大手术后病员、急性理化因素致伤性急病症病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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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
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
二○○九年一
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