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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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医院分管药学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医院药事管理的要求。讨论和研究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管理要遵循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二、根据医疗活动需要,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的办法。
三、药品的外购入库和领用,必须健全入库验收和出库手续,必须将药品销售情况报送财务科进行核算。
四、合理划分药库和药房储备药品数量,药库为一至三个月,药房为一周至一个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价。
五、医院药品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正确核算药品的销售,定期盘点。
六、医院药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医生处方使用。
七、药剂科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外借药品。
八、库管人员认真验收入库,发现运输等原因原包装破损药品,可由药库通知药品采购人员与进货单位联系调换,以降低报损率,减少浪费。
九、各药品使用部门发现药品有霉变、裂开、过期失效、损毁等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报损手续。责任部门应填写报损单。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及原因。责任部门组长及科主任签名,上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药品会计当月办理报损后,计算药房药品报损单,在帐目上销帐。报损药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疫苗的报损应按有关法规另行处理。
十一、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门诊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如有特殊情况(调剂错误或医生开错等),病人退回的药品不得使用,按照相关报损程序进行处置。住院病区因病人死亡或转院没有用完的药品;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病人病情需要改用其他药情况,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是该药房发出且质量未发生改变的,凭医师退药处方进行退药并销帐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的退药: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退,按国家规定无偿收回;
2.需低温冷藏的药品不退;
3.使用过的、包装破损的、批号不符的、有污染的药品一概不予退换;
4.自取药起超过3天的药品不退;
5.传染病人用药,即使药品外观无破损,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也不能退药。否则,极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危害他人健康。
药品盘点制度
一、各药房药库每季度末盘点一次,参加盘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认真盘点,做好记录。
二、进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贵重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在盘点时要重点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三、盘点时应对药品质量和效期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和近效期药品及时报告、处理。
四、药房负责人及时做好盘点表,交药品会计,交接双方都应对盘点表进行核对,药库、药房盘盈、盘亏超出0.3%,应查找原因,详细加以说明,并作相应处理。
五、医院不定期安排审计、财务人员进行监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检查纳入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药品采购和“印鉴卡”的管理
药剂科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所在地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一般在有效期前三月内),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
购买药品必须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二、专用保险柜和固定基数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
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固定基数管理,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交接手续。
三、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提交采购计划。由指定的经营单位负责药品的运送,采购人员不得自行带回。药品到达后,由双人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时出库。
四、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保险柜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
五、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用帐册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六、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管理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做好相关记录。
七、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建立固定基数,每次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八、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九、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所在地市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药剂科统一保管,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统一到药剂科领取,并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并按照处方编号进行登记。
2.药剂科要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建立专用的领取,回收登记,对销毁的作废处方要有记录。
3.药剂科和临床科室要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当作票据来管理,做到来去有据可查。
4.各临床科室领取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完后,药剂科凭处方登记本编号和未用完的废处方编号(交回药剂科)为领取人销帐。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规定保存满三年后,由药剂科统一造册登记备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销毁。
十一、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