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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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2、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总部、权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等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企业)。

3、企业必须遵守企业注册地和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现行的企业财会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1、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2、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企业必须根据《会计法》和工作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按管理权限配备会计人员。境内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4、企业及所属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本单位的财务帐内,其会计业务处理由财会人员按规定办理。

5、企业要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

6、企业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其直接管理的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或出纳工作。

7、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⑵会计人员必须是与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并持有会计证。

8、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⑴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遵循各种费用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

⑵认真报账记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⑶加强现金管理,做好银行结算工作;

⑷定期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⑸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⑹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上报本单位领导;

⑺参与本单位编制财务预算;

⑻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11、凡违法违规的财务人员一律依照《会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一、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总体要求:

1、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进行岗位分工,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货币资金业务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办理,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等等。

3、企业对货币资金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按规定的货币资金业务办理程序(支付申请—支付审批—办理支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企业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

行为。

6、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业务。

7、企业严禁私设“小金库”。

资金管理具体分为现金管理、备用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其他货币资金管理以及相关票据管理,每项还需遵循下列具体要求:

(一)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试行条例》;

2、执行钱、账、物分管和印鉴分管及出纳与会计分别设岗、专人负责、分工管理的制度;

3、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限额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4、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5、出纳人员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6、盘点现金发现长、短款时,须及时查明原因以作处理,并直接向业务主管报告;

7、出纳人员的业务主管可根据管理需要随时对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对经查发现因失职造成现金短缺的,须责成直接责任人做出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8、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

9、单位保险柜不得存放任何私人物品。

(二)备用金管理

1、申请领用备用金应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2、领用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报账手续,及时归还借款;

3、依照“先清后借”原则,对借款逾期不还的不得予以再借,并应从其工资等个人收入中扣回;

4、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结合财务决算对当年备用金进行清理,如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银行存款管理

1、除《现金管理试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的外,其它经济往来活动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正确、完整的收支凭证和依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办理已发生业务结算登记入账手续,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终了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项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妥善处理,防止差错。

3、会计人员应对每月银行对账单进行复核,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4、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及银行结算、票据结算等业务;

5、实行银行账户设立、撤销统一审批制度。

6、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外借和出租账户,不得为他人代开账户;

7、实行银行存款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对存在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账户应责令限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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