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思考题:
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 果,也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 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所谓最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对于犯罪对象的有形的事 实作用。
问: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 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 罪还能成立吗?
2、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 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案例5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 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 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 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 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事实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或者地点以一定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如果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影响量刑的轻重其它客观要件要素其它客观要件要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或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犯罪客体与对象

犯罪客体与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
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
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
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
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
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
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
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犯罪客体

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
•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 要件. •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 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 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
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某甲盗窃 的是修配厂里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 某乙盗窃的是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前者 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 工具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 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 权,一是侵害公共安全。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 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 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盗掘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 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 构成此罪。而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 罪,偷越国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罪等,则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无疑 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体。无被害人犯罪
第五章 犯罪客体
The Object of Crime
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 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之所以构 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害一定的客体,而 且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 就越大。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如 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 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例如, 盗窃罪只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故意伤害 罪只侵害他人健康权。
第5、6章 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1、一果多因:多人共同杀人 2、一因多果:一行为多结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因果过程延长 七、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和结果的关系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的联系和区别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最典型的是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3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 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1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2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 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 一。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 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22
(二)不作为 1、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第二节 危害行为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 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负有特定义务 (2)有能力履行 (3)未履行特定义务
23
第二节 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1)处罚根据在于具有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1、构成结果 2、非构成结果 (1)中间结果 (2)加重结果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客体的分类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Crime)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根据犯罪客体体现的社会关系范围和 层次的不同,一般将犯罪客体分为: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 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部分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 会关系。 直接客体——个别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 体的社会关系。
案例分析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而表明犯罪 客体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 表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 而表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 则的科学体系 (三)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 界限 (四)有助于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程度,正确量刑
(二)二者性质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 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三)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 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并 非如此。
(四)是否遭受损害不同。任 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 一定的侵害,但却不一定损害 犯罪对象。 (五)是否起分类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则不是。
本章小结
犯罪客体是一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 社会关系,与直接作用于具体物或者人 的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客体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 若干类,犯罪同类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 础,犯罪直接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思考题
1、刑法学中犯罪客体有哪几类?
2、评析刑法学上的各种犯罪客体概念?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者的联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案例:鲁甲,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95年10月,鲁甲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
同年11月5日,某县检察院以鲁甲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鲁甲畏罪潜逃到新疆其同父异母之弟鲁乙处居住。
1997年2月,鲁甲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痫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
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20日押回原籍逮捕。
问:鲁甲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客体?它有哪些特征?2、犯罪客体有哪三种?何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随机客体?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刑法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都不缺少的要件之一。如果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是从 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 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方面。同类 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另一类犯罪的差别。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 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行这种义务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某种行为不可能侵犯某种社会关系,就无犯罪客体,该行 为就不构成犯罪。 2、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表明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犯罪客体不同,往往 决定着犯罪性质不同,从而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3、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
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
刑法学题库简答题练习题

刑法-题库1、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有哪些?答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的社会关系。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捶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2、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答案: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抽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其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3、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案: (1)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对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区分:①无刑事责任时期,12周岁以下的。
②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③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满12 周岁不满18周岁的。
④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3)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五章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文本资料

不作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行为的含义: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1)最广义的。泛指一般行为。刑法第12条。
一、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体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与成立何种犯罪所必须侵犯 的某种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 关系。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有利于准确量刑
有利于准确定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三节
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特征
1. 犯罪对象是人或物 2. 犯罪对象是实行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xx【摘要】中国乃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有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从而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名,根据宪法,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国情即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而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则是构成刑法的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都有自己的特点,两者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又有很大的区别,例如:他们的概念,性质,必要构成要件,是否一定受危害,以及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等,在下文中我将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我自己的观点。
—:论犯罪客体(一):就概念而言:1:教材中所提到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若某一行为没有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如贩毒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了人们的经济,健康,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秩序,所以毒品交易这一行为所危害的这一类社会关系也就必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又如,若甲拾到了乙的不小心遗失的钱包,时候明知是乙的也不还,这叫不当得利,是民法上所调节的民事行为,故不适用于刑法,也就是说着类社会关系并不受我国刑法所保护,也就是这类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我所理解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地受刑法保护的,同时也是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在这里我之所以会强调时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因为我觉得社会关系是涉及到社会的各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面。
社会关系与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这一部分社会关系的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等利益等。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刑法理论将他们归类划分。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注意:犯罪对象是属于犯罪客 观方面)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人 被害人
隐藏在背后 犯罪对象 的社会关系, 即犯罪客体 物 被侵害 的物
此时,我们可以得出的二者联系 是:
1、犯罪对象是某种社会关系(犯罪客 体)的具体表现,同样,也是社会关 系(犯罪客体)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2、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行为所具 体侵害的人或物背后的社会关系,是 对犯罪对象的理论上的升华和概括。
那么,在本案中何某行为构成什么犯 罪?该犯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它的犯罪对象又是什么? 何某构成抢劫罪! 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健康权! 犯罪对象是手提包和被害人! 此时,我们强调的是犯罪对象是犯罪 行为所作用的,为刑法所保护的具体 的人或物。
理解:
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读出犯罪对象的 基本含义是: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 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
(一)犯罪对象是具 体的人或物。 刑法的传统观点认为: 这里的人或物必须是 客观存在的。 此时,你们在虚拟游 戏中的人物和武器则 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1、具体的人:
自然人(传统观 点认为人仅仅包 括自然人)、法 人、非法人团体、 国家。 注意:此观点在 学界中还存在争 议!
2、具体的物: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从理论上 如何进行分类的? 试述犯罪对象和犯 罪客体的关系。
讨论:
王某,男,40岁,青岛动物园职工。 王某因单位分房问题而对领导不满,于是, 为了报复单位领导而向动物饲料中投放了 毒药,毒死两只马来熊、五只梅花鹿和一 只金钱豹。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构成什么犯罪? 此时,王某行为侵犯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害一定的客体,而且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严重。
可见,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首要条件。
那么什么是犯罪客体呢?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刑法学理论界历来有不同的认识。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们认为,犯罪客体只是那些规定抑制实行某种行为(禁止)或者规定实行一定行为(命令)的法律规范。
以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犯罪客体是某种利益,即由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从而说明刑法无所谓“阶级性”可言,它将对社会中各个人的生存条件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均予以必要的保障。
此外,另一些资产阶级刑法学者还提出了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的主张,认为犯罪对象有被害法益和被害人,被害法益是财产、物品等,这些都是犯罪客体。
(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某种权益、制度、秩序等。
)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在犯罪客体的研究中,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犯罪客体概念。
这一犯罪客体概念,揭示了犯罪的本质,说明了它在犯罪诸要件中的重要地位。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它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依据犯罪客体的界定,其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
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某一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
犯罪行为由于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动摇和危害社会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从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不同的层次。
刑法论述题

1、简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答案要点:(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首先,行为人必须按照客观事实供述;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归案方式不同;供述的犯罪内容不同。
2、试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答案要点:(1)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因此应当用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即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不能超过所要保全的合法权益。
(3)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限度条件所指的权益性质,前者是非法权益,后者是合法权益。
第二,正当防卫中,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权益可以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其限度可能超过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大小。
紧急避险中,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
3、简述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答案要点:(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总论-犯罪客体

例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人的 生命权利,故意伤害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 人的健康权利,这些受到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直接危害的社会关系就是这两种 犯罪所危害的直接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
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 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 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 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 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 衣物、珠宝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 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 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
• 许多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 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 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
• 人们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过程,往 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的感知, 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 护的社会利益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例-03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 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 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 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 或卖得高价。
例-04
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 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 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 行划分的。
思考题
一、什么是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 二、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一、概念
•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社会关系(法益)。
• 社会关系体现为物质资料生产关系及 其基础上的政治、法律、艺术、宗教 等关系甚至阶级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
• (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 (二)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 • (三)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 11. 下列关于犯罪客体说法错误的有
(
)。
A.犯罪客体有助于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 B.犯罪客体同犯罪对象都是任何犯罪构成
的必要条件 C.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
罪客体也是相同的 D.每一种犯罪行为,只能侵犯某一种犯罪
客体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 (一)联系: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即通过犯 罪对象(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 (二)区别 •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
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
关系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 •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 被告人王某某,男,40岁,野生动物保护 基地职工。
• 王因对领导不满,在动物饲料中投入有毒 物质。毒死两只马来熊、一只金钱豹。 2002年3月2日,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了本案。
• 如何认识本案件中的犯罪客体问题?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 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 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 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 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 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 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 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3.阐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 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 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汤凤娇
【摘要】中国乃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有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从而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名,根据宪法,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国情即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而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则是构成刑法的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都有自己的特点,两者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又有很大的区别,例如:他们的概念,性质,必要构成要件,是否一定受危害,以及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等,在下文中我将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我自己的观点。
—:论犯罪客体
(一):就概念而言:
1:教材中所提到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若某一行为没有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如贩毒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了人们的经济,健康,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秩序,所以毒品交易这一行为所危害的这一类社会关系也就必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又如,若甲拾到了乙的不小心遗失的钱包,时候明知是乙的也不还,这叫不当得利,是民法上所调节的民事行为,故不适用于刑法,也就是说着类社会关系并不受我国刑法所保护,也就是这类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我所理解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地受刑法保护的,同时也是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在这里我之所以会强调时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因为我觉得社会关系是涉及到社会的各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面。
社会关系与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这一部分社会关系的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等利益等。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刑法理论将他们归类划分。
1、一般客体:主要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3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同类客体: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也就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中的某一部或某一方面。
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他们性质几近相同或相似,这样便更有利于分类的方便。
3、直接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就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直接侵害的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直接侵害的是也是公私财物。
抢劫罪在这里又可以将犯罪的直接客体作一下分类。
首先: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将其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其次:可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序,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再进行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二、论犯罪对象
(一)就概念而言
1、教材上的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物受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从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受到危害,然而人闪对犯罪对象的感知进一步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性质。
在犯罪对象的概念里,我们需注意一些问题。
1、犯罪对象要是具体的人或物。
在认定犯罪对象时,主要是以刑法分则中的刑法条文规定为依据,例如《刑法》第276条规定抢夺罪,犯罪对象就是公私财物,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中,犯罪对象就是妇女或幼女,也可以说成是女性。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唯物论中说到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普遍性,在这里作为具体的人或物的犯罪对象,也具有客观实在性。
(1)可能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并未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还没有受犯罪行为分割。
(2)也要将犯罪对象和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区分开,犯罪所得之物即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从犯罪对象那取得的财产或物品,犯罪所用之物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所用的工具。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在刑法分则中,大多都是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我们还可以将犯罪对象从不同角度作一个分类:
(1)从物质表现形式看呢:可分为物何或人体,首先,物体主要是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按其归属关系可分为国家所有物、集体所有物、混合所有物以及个人所有物。
其次:按其作用可分为生产资产,生活资料。
再次,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而人体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生命、健康、荣誉受到损害或胁迫。
(2)从犯罪对象自己限制来看,又可分为普遍犯罪对象与特定犯罪对象。
三、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辩证唯物主义联系观中说到,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联系是客观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
1、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犯罪,往往是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所以,刑法条文中或有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者物,可用以表明犯罪对象。
2、犯罪对象即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客体即社会关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而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
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犯罪行为是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害犯罪客体的。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概念与区别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而犯罪对象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在刑法中所处位置的区别
(1)犯罪客体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都能体现,例如犯罪客体中的一般客体在刑法总则第2条,第13条都有规定。
(2)而犯罪对象只在刑法分则中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而不是在总则里。
3、犯罪的客体决定了犯罪的性质,而犯罪的对象未必。
我们要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的性质,而单单以犯罪对象是不足以确定其性质的。
4、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而犯罪对象则仅仅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例如:《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是公款,而像教材中所说到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逃脱罪,偷越国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则很难说清有什么犯罪对象。
5、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比如说入室抢劫犯在入室将电视机抢走后,自己使用,他侵害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是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并未受到损害,甚至保管得很好。
6、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体的概念在前面我们强调过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
我国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
如果用犯罪对象来划分的话则无尖进行分类。
而犯罪对象也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很多犯罪中犯罪对象是相同的,例如: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其犯罪对象则都公私财物。
在同一类犯罪中也是可以不同的,也就是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
具有不确定性,还有一部分犯罪没有犯罪对象。
所以犯罪对象就不了犯罪分类的基础。
结束语:我本人认为就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这一题目范围相对小一点,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这一类知识点需要透彻,或者就要读得懂,看得透方可进行论述。
在内容上,比较具有直接性,不复杂,万变不离其宗,大体内容:例如:犯罪客体的概念在概念叙述部分,犯罪客体的分类叙述部分以及最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是都反复使用,同时也说之以情,入之以理,写完后,回头过来觉得对此节知识无论是大体内容,还是框架结构,理论层次等都觉得很明朗,但第一次写论文,难免出错,望老师指点。
参考文献:
1、黄京平主编《刑法》第四版
2、指南针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全三卷)
3、舒国滢主编法理学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