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犯罪客观条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_OK
分配学时:4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重点掌握危害行为、不作为的概念 和特征,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解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教学方法:大脑风暴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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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 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1.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 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的行为在何种特定 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 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 何受到侵犯的。 2.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 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 实情况。 3.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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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 一是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如四肢、口、头部等动作实施作为。 – 二是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只有男性才可 以构成本罪的单独实行犯。 – 三是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如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就只有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人才可以单独构成本罪。这种类型作为的划分,主要是依 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的。
危害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 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 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特征: • (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 • (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 • (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 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 是法律的对象。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 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3. 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功能 4. 影响刑罚裁量的功能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是指不同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1. 哲学上因果关系与刑法上因果关系 2. 刑法上因果关系 ( 1 )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能否根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成立犯罪 所必须具备
•
的、行为人在其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活动。任何 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
(一)客观性
•(二)危害性
•(三)多样性
•(四)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一)必要因素 危害行为是成立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二)选择因素 ( 1 )危害结果。 ( 2 )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 3 )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者手段。 ( 4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或者场合。
第二,分析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原因力大 小,即分析危害行为对行为对象施加了多大程度的作用 力 ,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有多大的原因力。
第三,对危害行为原因力有无和大小的分析,并不是 相互分离、毫无联系的两种认识活动。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据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
( 2 )即便在犯罪成立之前分析何者引起危害结果发 生,也不是所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可成立犯 罪。
( 3 )刑法上所关注的行为虽然有很多,但只有危害 行为因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强烈否定,属于犯 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
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但
是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
的大小,因而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08-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 【考点:危害结果的法律属性】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 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 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 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 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 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其特征有:
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处于
核心地位,它既是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
带,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三)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这是区分作为 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纯正的不作为犯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 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一些犯
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第261条的遗弃罪、
第422条的拒传军令罪、第429条的见危不救罪。 对此,刑法理论上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而存在的客观范畴时,才能对其定罪量刑。
(二)具体性
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体的而
不是抽象的。旨在表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思考题:
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 果,也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 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所谓最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对于犯罪对象的有形的事 实作用。
问: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 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 罪还能成立吗?
2、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 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案例5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 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 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 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 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事实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或者地点以一定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如果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影响量刑的轻重其它客观要件要素其它客观要件要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或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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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作为 • 1 .不作为的概念和特征。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例外 或者补充形态,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 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 当为且能为而不为 ”。 除具备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以外,与作为相比,不作为的 特殊性在于 消极性、静止性、条件性。 • 2 .不作为的构成条件。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3个条件: • (1) 前提条件。 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 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 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 不作为。 • (2) 可能条件。 即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主 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 犯罪的不作为。 • (3) 事实条件。 即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某种法定 的危害后果的发生。
• •
4.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 1)客观性,指犯罪活动是人的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能被人们所直 接感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只有通过外化为危害行为时,才可能认定其 为犯罪。现代各国刑法都禁止“主观归罪”、禁止惩罚思想犯 。
( 2)具体性,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内容,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等,每一方面 的内容都是具体的。例如,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具体的身体动 静,犯罪对象是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具体的人和具体的物,犯罪的特定时间、 地点、方法(手段、工具)等就特定的犯罪而言,也总是具体的。
( 五)作为 1 .作为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 害社会行为,即“ 不当为而为” 。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且有许多犯 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例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强奸罪、脱逃罪、 滥用职权罪等。 2 .作为的实施方式。 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1) 利用自身条件的作为。 这包括3种情况:一是 利用自然条件实施的作为, 例如,利用人的手、脚、肢体、嘴、头等动作直接实施的行为。 二是利用自然 身份实施的作为,例如,男性利用其性别特征实施强奸,父母利用其监护人的 身份虐待家庭成员。 三是利用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例如,用人单位利用其地 位优势,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 施贪污。 (2) 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也包括3种情况:一是 利用他人的作为,即行为人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主观上无罪过的人)实施的行 为。二是 利用动物的作为,即将动物作为犯罪工具,以达到犯罪目的。三是利 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四是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例如,故意将不知情的被害人置 于山洪即将暴发的地带,致其被洪水淹死。
犯罪客观方面教学课件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定罪结果 过失犯罪 量刑结果 抢劫致人重伤
间接故意犯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危害结果是一切结果犯既遂,过失犯 罪成立的构成要件。
作用
影响量刑
影响定罪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要件2
法律不强人所难
行为人虽然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 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 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不构成 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要件3
纯正不作为
只能以不作为方式 实施的犯罪。
遗弃罪 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 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分类
不纯正不作为
我拿什么来救治您……
山东一男子将身患绝症的老母亲送到济南市
千佛山医院,三天之后不辞而别,仅留下一封 写给母亲的信:“母亲,儿子没能力去贪污、 做生意发财、去偷去抢,我真的无法弄钱给你 治病了,哪怕是人道一点的治疗费 ……”为治病
已经花了 15 万、体重仅剩 29 公斤、生活不能自
理的 66 岁老人,独自一人在病床上忍受着病痛 的煎熬……
量刑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要 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它不是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刑法第三章 犯罪构成 本章知识要点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14条~19条。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定义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故意犯罪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对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
2.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明知其一,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本条所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其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对行为人改造的难度也不同,施用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第二款是关于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和“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人在社会和国家面前承担的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条件,只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才能施用刑罚;而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是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手段,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并儆戒其他人犯罪的制裁措施。
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比如具有法定可以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处以刑罚;但受刑罚处罚的人,必须是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说〖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基本内容是: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
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
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属地原则(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
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
还要注意理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
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
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3)属地原则的例外。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
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2)单罚制 单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内部 的自然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并不同时对 二者进行处罚。 注意: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只处罚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 罚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 和其他法律未规定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 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纯正的单位犯罪 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犯罪。 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 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 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1、法人拟制说 古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原则 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不能成为犯 罪主体。 问题:法人无行为能力应该怎么样理解? 2、法人实在说 法人不仅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具有行为能力,可 以成为犯罪主体。 资本主义兴起,个人主义社会向法人社会演变→ 法人拟制说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法人实在说崛起
2、单位过失犯罪 行为一般来说具有个人性,个人行为往往是 职务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的单位 犯罪都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未处 罚单位。当然,我国刑法中规定少数单位过失 犯罪,也实行双罚制。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 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义务犯是什么?它与支配犯,正犯是什么关 系?
(1)真正身份犯,是指立法者根据身份确定罪 名,身份的有无影响定罪的情形(构成身份),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某种身份,就不符合要件的规 定。 (2)不真正身份犯,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 是某种特定的身份可能成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的 根据的情形(加减身份)。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1.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 内容:(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条件(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3)具备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区别: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1)成立犯罪的标准;(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4)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
它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
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的场合,必须认定:(1)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2)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客观方面);(3)行为人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4)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刑法学
二、对于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域外犯罪)的效 力 (一)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第7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一、现行刑法的时间效力 1997年10月1日生效 二、刑法对生效以前的效力(溯及力) 第12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 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从旧),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 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新)。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新:适用未决案 (适用上诉案件),已决案不适用(再审不适用) 三、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其时间效力附着于被解释的刑法条文。 两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 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 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 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论 犯罪客观方面
• 这几年在广东更是出现了不少见义勇为的事 迹。
• 2012年6月,先是最美路人“托举哥”周冲 用手托着头部卡在4楼阳台上3岁女童,直到 女童被救下后不辞而别;
• 同是2012年6月“夺刀侠”黄兆景闪电般出 击救下了4岁男童,行侠仗义后,他又闪电 般消失在人群中。
• 2013年3月1日下午,广州武警郑益龙外出途 中,因勇救落水青年陈永彪而英勇牺牲的英 雄事迹。
不作为方式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罪)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实际上是通过作为 的方法去达到一种不作为的目的。因此 ,它形式上是作为,而实质上还是不作 为。是适用法律认定犯罪的特殊问题。
在区分作为与不作为时要注意以 下方面:
1、不能认为不作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概比 作为犯罪小。(颠覆列车案)
反思“小悦悦”事件
• “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中国对道德良知的反思 ,“停止冷漠”的号召在网上疯狂转发,媒体 呼吁政府推动司法独立,进行道德重整,也有 人呼吁借鉴外国经验,规定见死不救者应受惩 罚。
•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举办多场“谴责 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讨论会, 会上有不少人建议为见义勇为立法,或将见危 不救行为入罪。
王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小悦悦 - 事件
•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 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 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 ,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 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 路人,竟然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 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 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 室经过7天7夜的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救治无 效,于2011年10月21日零时32分离开了人世。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不当为而为 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 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强奸罪) 2.利用身份条件的作为 (贪污罪)
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用刀杀人)
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放火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 有: 1.客观性(客观事实特征)
2.法定性(由刑法规定)
3.多样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1. 危害行为(必备要素) 2. 危害结果(选择要素) 3. 因果关系(不构成要素)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选择要 素)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案例分析:
例1:甲以故意杀人杀害乙,致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 尸灭迹,将乙扔到浅水中致乙溺亡,将的故意杀人行为与乙的 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例2:甲开车不小心将乙撞成重伤,为逃避责任,甲下车后将 乙砍死,甲开车撞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判断
1.判断介入因素是否正常,如果介入因素出现 概率很高属正常,先前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不 中断,反之则中断。 2.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独立达到导致结果发生 的程度或对结果发生起决定作用,如果达到了 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对结果发生起决定作 用则先前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反之不中断。
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类型
1.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 形式实施的犯罪。如:遗弃罪 2.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可由作为, 也可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 人罪
2015年司考真题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客观标准,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二、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条件,是指导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之根据,亦即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罪名,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
犯罪客观要件通常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手段、方式、结果等。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1、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损害的客体。
犯罪对象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利益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的要求不同,例如故意杀人犯罪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
2、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在刑法上通常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则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机构。
3、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可以是物质的或精神的。
例如盗窃犯罪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撬锁、剪断铁丝等;敲诈勒索犯罪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等。
4、犯罪方式犯罪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和形式。
不同的犯罪行为通常对犯罪方式有具体的要求,例如盗窃犯罪要求是非法占有,抢劫犯罪要求是使用暴力。
5、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犯罪结果通常指导致了某种危害或损害,并可能对社会、个人产生不良影响。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作用1、指导司法机关认定罪名犯罪客观要件是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指标,有利于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罪名。
2、规范犯罪行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和作用,对于规范犯罪行为、预防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精准把握,有助于明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从而能够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预警。
3、保护社会利益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和作用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
通过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可以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有力依据。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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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结果 (一)含义
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或现实危险。 危害结果具备客观性、特定性、多 样性、法定性的特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二) 危 害 结 果 的 种 类
以危害结果是 否是犯罪构成 要件要素为标 准
以危害结果的 现象形态为标 准
以危害行为对 犯罪客体是否 需要造成实际 侵害的事实为 标准。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要件 1、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2、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是部分犯罪构成的必 要要件。 (三)意义 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是区分犯罪完成与否的重要根据之一。 四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章 犯罪客观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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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义
1.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
二、危害行为
(一)含义
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 动。犯罪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
第一,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言论本 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 因而也是行为。
第二,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因此, 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第三,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 社会关系的行为。
(二)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
不作为
1.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 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 危害行为。作为是危害 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2.从表现形式上看,作 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 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 止性刑法规范。
不当为而为
1.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 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 不履行该义务。它是与作为相 对应的另一基本形式。
3、时间序列性
4、复杂性
(1)“一果多因”即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 成的。它最明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责任事 故这类过失犯罪;二是共同犯罪。
(2)“一因多果”即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 多种结果的情况。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1、必然因果关系 2、偶然因果关系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
主要区别: 1、二者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 同。
2、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不同。 3、二者在犯罪中是否受到实 际的损害不同。 4、二者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 同。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 特征。 1、客观性 2、法定性 3、复杂性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 法予以次要保护的法益。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一般认为,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 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 体,犯罪行为往往通 过作用于犯罪对象即 具体的物或人来侵害 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 罪客体
之是 一区 ;分
罪
与 非 罪 的
标 准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犯 罪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关 系。
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应否 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相对性
犯罪的一般客体
2.是一个抽象的法益整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 的共性,是犯罪客体的最高层次。
二
犯
罪
1.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某一部分或某
客 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一方面法益。 2.刑法分则的规定。
3.是对一般客体的具体化。
的
分 类
1、又称犯罪的具体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 为所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
以危害结果距 离危害行为的 远近为标准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意义
• • • •
之是 一影
响 诉
讼 程 序 的
因 素
之是 一影 ;响
量
刑 轻 重 的
因 素
之是 一区 ;分
犯 罪 形 态 的 标 准
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
2、决定着某一具体行为的定性。揭示了具体犯 罪侵犯的法益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
度。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
重要标准
犯 罪 简单客体 直 接 客 体 的 复杂客体 分 类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 所侵犯的复杂客体 中程度较为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 的法益。主要客体 决定了该具体犯罪 在刑法分则中的归 属,决定了犯罪的 性质。
犯罪的方法一般不影响定罪。但是某些犯罪 注如方意抢法劫规罪 定、 为暴 犯力 罪干构涉成婚要姻件自。由罪等,法律把特定的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4、刑法上因果关系具有那些特点?
5、甲某与乙某(女)恋爱中发生性关系,致乙某怀孕。甲 某提出分手,并要乙某做流产手术。乙某坚决不同意,几次 欲跳楼自杀。某日中午,甲某与乙某在甲某家中又发生争吵, 争吵中,甲某还用打火机扔打乙某。乙某感到绝望,走到走 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农药,又走进了甲某房间。 此时,甲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 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甲某走后很长时间,乙某才被人发 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 请分析甲某的行为?
2.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 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规范违反 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 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 还违反了某种命令性法律规范。
当为而不为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 性质的义务。
注意特定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 务、因法律行为需承担的义务四个方面。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危害结果。
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行 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五、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一)含义
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它们通常是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二)意义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实施的。但 是,只有少数几种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 狩猎罪等,才以法定的某种时间、地点为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