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犯罪客体法益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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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玉莲将张桂堂、努尔别克、里提甫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7月
由王新乘火车将病人刘海生、单培义、郑世忠、王春、杜建新、无名遗弃在
甘肃境内。
源自文库
经五病区科主任、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的认可和护士长、被告人于永枝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 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 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 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问题:遗弃罪的主体是否必须要求是家庭成员?
王益民等遗弃案
[案情]乌鲁木齐精神病福利院是国家全额拨款的慈善机构,民政部门每月为 该院收容的有残疾的精神病人每人拨出3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被告人王益民 系该院院长。1996年至1999年8月间,为裁留安置费,在王益民的同意和指 派下,该院病区科主任、护士长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 胡加基、于永枝 等人,多次指令该院职工,乘火车或汽车将将精神病福利院的28名“三无” 公费病人(即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由国家拨款救治的病人), 带出乌鲁木齐,遗弃在甘肃省及新疆昌吉附近沿途的火车站,汽车站甚至野 外。其具体情况如下:
问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要求“满足变态性刺激” 的主观目的,或者“猥亵、侮辱”故意中要求此内容?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采用 暴力、胁迫等手段,聚众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 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 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基于报复的目的而实施的 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确实基于报复的目的而 首先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但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被告 人等人的行为发展成为满足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指向对被害 人特定性器官进行用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猥亵行为,故原 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述行为构成强制 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准确。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1)诬告陷害罪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既未遂标准 (1)绑架罪:人身 (2)抢劫罪:人身、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 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本章只作一般理解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 义社会关系
法益: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法益: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三、犯罪客体(法益)之于刑法的作用
犯罪分类 解释刑法、区分罪名
对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构成抢劫罪一 节,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中 强拿被害人2元人民币,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 寅、王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沈秀 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沈秀敏、 董丽莉、徐佳寅、王兰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 予以采纳。
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 2001年8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彩萍邀约其父母被告
人倪稳香、周传美等人到兴化市大邹镇简家村家中,捉其 丈夫钱某某与别人通奸。周彩萍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某 与妇女林某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 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打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 的身体。倪稳香在帮忙拖拉林女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身 上的睡衣,致林女全身赤裸。钱某某欲上前制止时,遭到 周传美的殴打,从二楼跳窗逃走。 嗣后,周传美让周彩萍母女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 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周彩萍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 亮。期间虽有邻居规劝周彩萍、倪稳香、周传美让林女穿 上衣服,但三人执意不肯,并扬言该女与钱某某通奸,要 出出该女的洋相,让她现现丑,待天亮后再将其扔到户外 公路上给大家看。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 劝说周彩萍等人才让林女穿上衣服。 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左右,围 观村民10余人。后经他人干预,周传美才将捆绑林女的绳 子解开。
经四病区科主任、被告人刘晋新的认可和护士长、被告人田玉莲的参与,
送走“三无”公费病人4次,病人19名。其中,1996年6月由该院工作人员王
新、王子茂乘火车将病人王伟鹏、周宁、荣站、沙天山遗弃在甘肃省境内;
1998年7月,由该院工作人员王新、谢洪培乘火车将病人李庭昌、童明克、
王伟、王沙区、童二月、县公安遗弃在甘肃境内;1999年5月由被告人刘晋
问题:侵害的公务人身权利,还是司法机关秩序?或者 两者兼而有之?
事例1、甲当官数年虽清廉为政但不闻于上级,于是让乙 向检察机关写信检举自己受贿,上级派人调查甲后发现 其清廉遂重视并升官,甲、乙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事例2、中国公民甲向美国某州警察局发去邮件,谎称该 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恐怖爆炸事件是自己的邻居中国公 民Z某所为,由于Z某恰巧在案发时旅游到过案发地附近, 遂引起该州警察局关注。甲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