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这说明,在中国,相对无责任能力的人是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责任 能力
是完全责任能力和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 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 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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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 罪 主 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
通说: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 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特征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单位
犯罪主体 的特征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 责任能力
3.自然人和单位之所以成 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它实施 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身份
量刑身份
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
3.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 积极身 份
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其行为成为刑法 中所规定的犯罪,这是身份对定罪量刑的积极影响
消极身 份
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刑法上规定的某 种犯罪不能成立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身份对定罪量 刑的消极影响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 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
①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 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 ③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第七章犯罪主体
控制能力:
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 辨认能力是前提、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精神状况 2、生理功能状况 3、醉酒或吸毒
2006年5月24日,12时许,李某在驾车途中 幻觉被人骑摩托车追杀。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双罚制 (二)单罚制 A31:我国采取单罚制和双罚制相结合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 定罪 • 量刑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P48)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P48-49)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满16周岁
完全负
相对 完全无
14周岁- 16周岁
不满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放火、 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
•
A49: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不适用死刑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 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对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辩认识能力
练习
甲在13周岁时盗窃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时抢劫 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盗窃价值4000元的物品, 在18周岁时又盗窃1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 计算其盗窃数额应为多少? (在追诉时效内)
刑罚学 第七章犯罪主体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界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从宽处理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 执行和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年龄计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 (2)刑法上规定的是周岁而不是虚岁; (3)生日的第二天方为已满“周岁”; (4)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5、未成年人犯罪跨责任年龄段的问题 (1)满16周岁前后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2)满18周岁前后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之一 ——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1、概念 2、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相对负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理解刑法第17条第2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四、形式
1、纯正的单位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五、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单罚制 2、双罚制
六、单位行为主体的变更
思 考 题:
1、区分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根据及意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承担 刑事责任的范围? 3、如何理解身份对定罪和量刑的意义?
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五、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指生理性醉酒。 理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
刑法 第八版 第七章 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应当注意,这里说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非审判的时候。如果某人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二)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说,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2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一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对于因不满12周岁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应依法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12刑法总论第7章 犯罪主体
注 意
“周岁”的计算原则; “周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 准,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 生日当天不计算。
2、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 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 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程度、 生理醉酒等。
③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 见路边停一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撞死一老汉并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将该车以4万元低价卖出。 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获,主动交待了 上述行为,并交待在2002年8月受好友之托捎 带两袋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对于纪某的种种行为,应依法作何处理?
1.概念: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依 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公司、企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
2. 特 征:
(1)单位特征:合法性与广泛性; (2)行为特征:与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3)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4)法律特征:具有法定性。
案 例 三:
某市印刷厂一女职工甲因患职业病下岗,下岗 后待遇按照普通职工一样。甲咨询律师后得知厂方 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向厂方追讨,厂方拒 不履行。甲宣称若再不保证其合法权益,就举报该 单位多次盗版行为。厂领导(厂长、副厂长、财务 主管、法律顾问)于是召开会议商讨对策,一致同 意由单位出资1万元雇凶手杀掉甲,除去隐患。于 是悲剧发生。 问:对于以上行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谁 是犯罪主体?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一:
甲15周岁,中学生。先后盗窃他人财 物折价1万元; 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 2000余元; 抢劫他人财物1500余元。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刑法学课件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
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
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
妇女、儿童罪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
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
位。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某些犯罪要求主体要件, 不符合不构成犯罪。放纵走私,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如侵吞单位财务的行为, 主体不同,罪名不同。
3.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从重处 罚
3.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已满”一定年龄,指实足年龄,应当按公历的年、
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山西省服,以原审
判决事实不清为理由,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樊国兴因其前妻病故, 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作案前后言行异常。根据樊国 兴的种种异常表现,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山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指令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转请有关部 门对樊国兴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1994年8月11日, 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对樊国 兴作出鉴定结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责任能 力。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人(不能完全);刑事责任有所减轻。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二)分类
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 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 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 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 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 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 刑的犯罪 。
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
基准进行计算。
苏州大学考研真题
思考题:传统刑法教科书把“刑事责任年龄”, 定义为“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 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 年龄。”然后又把“刑事责任年龄”的外延划分 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子项。 这一 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如何在理论上消 除“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和外延划分的矛盾?
第7章 犯罪主体
3.犯罪主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二、犯罪主体要件 指根据刑法规定的要求,自然人或单位成为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 件。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 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三、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一)未成年人 1、量刑从宽处理 2、绝对不适用死刑 3、不适用累犯(修八新增) 4、应当从宽适用缓刑(修八新增)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6、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二)老年人 指75周岁以上 1、从宽处理: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3、从宽适用缓刑(修八新增) (三)孕妇 1、绝对不适用死刑 2、应当从宽适用缓刑
身份犯与共犯
例:甲男指使自己在银行工作的女友乙,借 到金库取款之机窃取库款,装在饭盒内,转 交给甲男。甲男预备好假钞交还给乙,以掩 饰。 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乙属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构 成贪污罪。 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返回
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pathological intoxication 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Alcohol idiosyncratic intoxication),是指所饮不 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 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 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 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 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发 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 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16周岁以上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 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罪名”还是“具体行为”? 罪名”还是“具体行为”
被告人:严某, 被告人:严某,男,15岁。 岁 2003年某日,严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绑架勒 年某日, 年某日 索的念头,从家中拿一邮政袋窜至某县湫水河河滩, 索的念头,从家中拿一邮政袋窜至某县湫水河河滩, 见有两小孩( 岁 玩耍,便上前搭讪。 见有两小孩(8岁)玩耍,便上前搭讪。得知一小 孩叫刘某,其父开出租车,家庭经济状况较好, 孩叫刘某,其父开出租车,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即 写了一封勒索信,让另一小孩宋某送至刘家。随即, 写了一封勒索信,让另一小孩宋某送至刘家。随即, 将刘某想办法骗至邮政袋内, 将刘某想办法骗至邮政袋内,沿河滩扛至某县黄白 塔村自来水公司蓄水井旁,投入水深2.23米的井内, 米的井内, 塔村自来水公司蓄水井旁,投入水深 米的井内 逃离现场。次日,刘的尸体被发现, 逃离现场。次日,刘的尸体被发现,系生前 入水后吸入大量水液阻塞呼吸窒息死亡。 入水后吸入大量水液阻塞呼吸窒息死亡。 分析严某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严某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 1.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 2.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 3.完全负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依法完全负刑事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16 责任。 责任。
第七章犯罪主体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周岁;判断满与不满的标准。 2、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3、跨年龄阶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4、开始计算的时间。以行为的结束为标准,注意持续犯与连续犯。
二、精神障碍 根据精神病人的具体情况,刑法上将其分为三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心神丧失) (1)医学标准: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
讨论案例: 被告人辛x,男,14岁,学生。 被告人辛x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某年8月份班主任带 领全班同学去农场劳动。一日,老师让辛x留在宿舍值班烧 火,其他同学去另外房间开会。辛x烧水点火时,因为柴禾 湿点不着,便去汽车队偷偷灌回一瓶汽油,用以引火,但由 于不慎,使汽油瓶着火并发生爆炸,开会的师生闻爆炸后, 立即前来救火,终因火势过猛,使同学的衣物及室内的门窗 等全部烧毁。 某甲在未满16岁时,将一人拘禁于山洞中,至16岁以后 始将该人释放。该人获释后将某甲控告。 某乙在未满14岁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余元。满 14岁以后不满16岁以前,两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余元。 17岁时,盗窃私人财物一次,价值1000余元。后某乙被抓获。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前理论界称为“法人犯罪”,后者的范围较窄。单位 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 的清算组织等在内,但它们都不是法人。 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2)必须是独立的单位,而 不能是单位的内部机构。 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 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刑法教案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具体犯罪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基本层次:一般主体(1)必须是自然人(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特殊层次:身份要求,如贪污,特殊主体三.意义定罪;量刑。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时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二.内容1.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2.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
三.程度1.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2.精神状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犯罪心理学第七章 犯罪主体心理
•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心理
• 第二节 初犯和再犯心理 • 第三节 群体犯罪心理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心理
• 重点把握: • 青少年犯罪的年龄范围 • 为什么青少年时期容易受外界不良影响而 走上犯罪道路 • 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特征
一、青少年及青少年犯罪概念
• 发展心理学对青少年的界定
1、模 仿 性 和易受暗示性
3、戏 虐 性
2、情境性 4、情绪性 5 5、反复性 、反复性
6、暴力性和 团伙性
根据犯罪经历的差异
初犯与累犯(刑法学的规定) 初犯与再犯(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偶犯与惯犯(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的范畴)
第二节
初犯和累犯心理
根据犯罪经历的差异
第一次实施违 法犯罪的个体
性器官发 育成熟, 性功能和 性欲望强 烈。
青少年的心理特点
1
2
3
4
自尊感增强 独立意识增 ,逆反心理 强 增强
同辈群体的 影响力增强
性意识的 觉醒
1、青少年的身心矛盾
精力过剩与缺乏 支配力之矛盾;
生理发育先 于心理发育
容易兴奋与 控制能力 差之矛盾 性机能成 熟和性道 德观念缺 乏之矛盾
六、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
二、青少年犯罪概述
1 2
低龄化趋势比较明显
犯罪向暴力化发展
青少年团伙犯罪突出 犯罪原因丰富化
3
4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 主观因素: • 生理上,体能强壮,精力充沛;(具备犯罪能力) • 心理上,未完全发育成熟,缺乏抵御诱惑的能力; 青少年的欲求最多、最强烈; (身心之间存在诸多
冲突,生理发展要早于心理发展,生理成熟要早于心理成 熟)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以周岁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 (2)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 2.刑事责任年龄计算的基准。以公历的年、月、 日计算。 3.关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1) .关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1 16岁后犯某罪,14-16岁间有相同行为的,如何 16岁后犯某罪,14-16岁间有相同行为的,如何 追究?(看是否属17条 追究?(看是否属17条2款的特定犯罪,否则只 能作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2 14-16岁间 能作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2)14-16岁间 实施特定犯罪,14岁前有相同行为的,如何追究? 实施特定犯罪,14岁前有相同行为的,如何追究?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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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犯罪主体,指的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指的 是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的独立个体。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3.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3.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可分 以下几个阶段: 1.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的精神,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所实施 根据刑法的精神,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所实施 的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 .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即这一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只对法律明 文规定的某几类极端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2.量刑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智力发育程度)决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意志能力)。
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
认识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的是,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有辨认能力。
二者缺乏其一,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正常的自然人,以及精神正常状态下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且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刑法第18条第3款)(3)生理有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四)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说明:A.未成年人对严重犯罪已经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能力
B.对未成年人重教育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C. 易为性常发性的犯罪特点 讨论:
身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份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犯
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传播性病人员)
7.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生产者销售者)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第四节 特殊身份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特殊身份的概念 1.概念: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
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例如: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2.分类:可分为自然身份、法定身份 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或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①影响定罪(如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主体构成要件要素) ②影响此罪彼罪区分(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拆
犯罪主体ppt课件
•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 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素: • 1.是有生命的人。 • 人的尸体、自然现象(雷电、洪水)、物品、 动物,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一些西方国家的刑 法把动物的侵害也当作犯罪来进行审判;我国封 建社会有对死者定罪,对其“鞭尸”、“戮尸” 的判例。
•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 因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 以下四种情况: •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 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这一规定的精神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特殊生理缺陷的范围仅限于又聋又哑和盲 人二种情况 • 2.又聋又哑或者盲人是限制责任能力之人 • 3.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应从宽处罚,但 最终是否从宽处罚或从宽处罚的幅度,应考虑其 缺陷是先天形成的还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形成 的,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犯罪的性 质与生理缺陷的关系等等。
• 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 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 犯罪主观要件。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 的。因此,对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当追 究其刑事责任。
•
病理性的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 常反映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 • 从现代各国刑法规定精神看,一般都把病理 性醉酒纳入无责任能力的严重精神病范畴。司法 精神病学将其作为暂时性的精神病处理,认定其 无责任能力。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3)
A、年龄——实足年龄、生日的第二天 B、法定年龄能否突破——绝对不能 C、跨年龄段犯罪——(以8种犯罪考虑) a)14∽16与16周岁后——追究与否、量刑 b)14∽16与14周岁前——追究与否,量刑 二、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4)
第五节 单位犯罪(1)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1、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 2、没有正面界定单位,只是例举。 3、单位犯罪的特征: A、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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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单位犯罪(2)
B、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 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C、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D、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 决定的。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A、医学标准 B、心理学标准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B、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患者; B、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5)
1、聋哑人、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醉酒 1 1、病理性醉酒——精神病人 —— A、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 2、生理性醉酒 A、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B、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C、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第7章 犯罪主体 ppt课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此罪从重处罚
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定罪
此罪与彼罪
强 罪与非罪 奸
罪
量刑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诬告陷害罪从重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特征
非法单位以个人犯罪论处
合法性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
辨认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与后果的能力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年龄年龄生理功能发育生理功能发育正常与否正常与否精神障碍精神障碍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已满14不满18周岁聋哑人和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生理功能健全注意问题注意问题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注意问题注意问题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关键关键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是否属于精神正常状态
利益归属个人,按个人犯罪论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 犯罪论处。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 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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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有的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 于某种原因丧失控制能力。例如因身体受 强制的铁路扳道员,受不可抗力阻止的消 防救火人员,他们因此而没有履行自己的 职务行为,从而造成严重的危害,也不能 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 段
• 刑法第17条第1款:已满16 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 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 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 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故刑事责任 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 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 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 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刑法第17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
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但是对于不 满14周岁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也可视需要对未满14周岁的人,由政 府收容教养。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为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 阶段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同样, 对于不满16周岁实施了危害社会而不予刑 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 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 养。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 (一)定罪的意义 • 首先,区分罪与非罪 • 根据刑法第17、18条,行为人没有达
到法定年龄,就不成立犯罪;刑法分 则对有些犯罪还要求具备特殊身份的 人才能实施,如果不具备特殊身份, 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 其次,区分此罪与彼罪
• 如刑法第171条,一般公民购买伪造 的货币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虽然客观 行为相同,但后者的罪质更为严重, 刑法将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再 如,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 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精神 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 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人。
• 3.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
• 4.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 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1)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 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刑法第19条:不具 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3)刑法第18款第3款: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 能力的精神病人。
再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与国家工 作人员受贿,虽然客观行为相同, 但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后者主要侵犯的是职 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故刑法将前 者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一章中,将后者规定在 “贪污贿赂罪”一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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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的意义(重罪与轻罪)
• 例如,刑法总则规定,已满14周岁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 法分则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诬告、陷害等 罪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 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 各国刑法都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志,规 定了正常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界限。同时,刑法还对某些重要器官 生理功能丧失和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 任能力具备与否的问题,作出专门规 定。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 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 能力。
•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 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意义、性质、 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 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人利用动物作为犯罪工具
• 1. 人与动物是共同犯罪,还是人与动物的 行为分而论之?
• 2 .人作为动物背后原因力的推动者,危害 行为的实施者究竟是谁?
• 3 .对动物的行为可否动用刑罚?符合刑罚 的目的性追求吗?
(二)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 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刑 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 关键要件。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 概念: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是指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或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或与刑事责任能力 有关联的因素,包括人的年龄情况、 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
一、刑事责任年龄
•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 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第七章 犯罪主体
• 学习目标 明确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 的意义;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及及其要素;了解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 的内容;学会运用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 任年龄的规定与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 学习重点 刑事责任能力及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 因素。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 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人,而决
不是人以外之物,其根据在于:
一是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二是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