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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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这说明,在中国,相对无责任能力的人是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责任 能力
是完全责任能力和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 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 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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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 罪 主 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
通说: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 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特征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单位
犯罪主体 的特征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 责任能力
3.自然人和单位之所以成 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它实施 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身份
量刑身份
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
3.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 积极身 份
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其行为成为刑法 中所规定的犯罪,这是身份对定罪量刑的积极影响
消极身 份
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刑法上规定的某 种犯罪不能成立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身份对定罪量 刑的消极影响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 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
①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 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 ③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7:犯罪主体

7: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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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6周岁者绑架他人的刑事责任
• 被告人林某,1984年7月生。1998 年9月,林某为“找点零用钱花 花”,将邻居王某半岁的儿子抱出 并杀害,向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 恐惧投案自首。 • 对林某的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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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 从宽处罚的原则 • 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Βιβλιοθήκ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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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某甲因醉酒杀人,辨认和控制能力 减弱,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B.某甲为精神病患者,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C.某甲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 节 • D.由于某甲的精神状态,审判工作可 以等某甲的病情好转或者有所控制以 后再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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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Specific Identity of Subjects of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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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认定
• 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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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
•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 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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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 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 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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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Factors Influencing Capacity of Criminal
管理资料 10
刑事责任年龄
• 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 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刑法典规定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 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另外,根据该解释,个人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 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 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 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 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 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 任所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分类:以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影响性质为标准,可分为: 所谓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 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此种身份是 刑法分则某些具体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特殊主体主要有:国家工 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 政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军人;纳 税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人、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 在押罪犯、首要分子;航空人员、 铁路人员、交通运输人员、生产 作业人员等。
C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是指周期性发作的精神病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七章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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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
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 辨认能力是前提、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精神状况 2、生理功能状况 3、醉酒或吸毒
2006年5月24日,12时许,李某在驾车途中 幻觉被人骑摩托车追杀。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双罚制 (二)单罚制 A31:我国采取单罚制和双罚制相结合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 定罪 • 量刑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P48)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P48-49)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满16周岁
完全负
相对 完全无
14周岁- 16周岁
不满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放火、 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

A49: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不适用死刑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 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对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辩认识能力
练习
甲在13周岁时盗窃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时抢劫 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盗窃价值4000元的物品, 在18周岁时又盗窃1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 计算其盗窃数额应为多少? (在追诉时效内)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二天乙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 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 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 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 伤。乙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 门逃走。当日下午,乙某将汽车以 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原则(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刑法第17条同时明确规 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 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 位。 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确定犯罪 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 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 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 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 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 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 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 重或轻一些。
例如,刑法典第243条诬告陷 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 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依照刑 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则应 从重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单位犯 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
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 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 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 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 以由单位构成。

刑罚学 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罚学 第七章犯罪主体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界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从宽处理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 执行和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年龄计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 (2)刑法上规定的是周岁而不是虚岁; (3)生日的第二天方为已满“周岁”; (4)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5、未成年人犯罪跨责任年龄段的问题 (1)满16周岁前后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2)满18周岁前后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之一 ——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1、概念 2、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相对负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理解刑法第17条第2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四、形式
1、纯正的单位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五、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单罚制 2、双罚制
六、单位行为主体的变更
思 考 题:
1、区分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根据及意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承担 刑事责任的范围? 3、如何理解身份对定罪和量刑的意义?
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五、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指生理性醉酒。 理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

第7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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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单位犯罪 处罚原则
既罚单位(罚金) 双罚制 也罚个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单罚制 只罚单位 只罚个人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 岁不满16周岁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 岁。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 不满18周岁;已满75周岁
不负
负8个 罪
负所有 罪
负不负?
负多少?
14 16 18 75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8周岁不满75 周岁的人 强调对所有罪承担全部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强调对所有罪承担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75周岁的老人
负部分
负全部
负部分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应负刑事责任的8个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罪 4、抢劫罪 5、贩卖毒品罪 6、放火罪 7、爆炸罪 8、投放危险物资罪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 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属于刑法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 犯罪
犯罪主体的立法方式: 如果某个罪对犯罪主体没有规定, 则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如果某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 则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八版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刑法 第八版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应当注意,这里说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非审判的时候。如果某人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二)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说,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2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一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对于因不满12周岁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应依法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7章 犯罪主体
不承认先天犯罪人,原罪论,血统论,危险性论, 不搞株连
3.犯罪主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二、犯罪主体要件 指根据刑法规定的要求,自然人或单位成为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 件。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 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三、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一)未成年人 1、量刑从宽处理 2、绝对不适用死刑 3、不适用累犯(修八新增) 4、应当从宽适用缓刑(修八新增)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6、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二)老年人 指75周岁以上 1、从宽处理: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3、从宽适用缓刑(修八新增) (三)孕妇 1、绝对不适用死刑 2、应当从宽适用缓刑
身份犯与共犯
例:甲男指使自己在银行工作的女友乙,借 到金库取款之机窃取库款,装在饭盒内,转 交给甲男。甲男预备好假钞交还给乙,以掩 饰。 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乙属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构 成贪污罪。 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返回
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pathological intoxication 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Alcohol idiosyncratic intoxication),是指所饮不 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 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 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 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 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发 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 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16周岁以上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周岁;判断满与不满的标准。 2、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3、跨年龄阶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4、开始计算的时间。以行为的结束为标准,注意持续犯与连续犯。
二、精神障碍 根据精神病人的具体情况,刑法上将其分为三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心神丧失) (1)医学标准: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
讨论案例: 被告人辛x,男,14岁,学生。 被告人辛x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某年8月份班主任带 领全班同学去农场劳动。一日,老师让辛x留在宿舍值班烧 火,其他同学去另外房间开会。辛x烧水点火时,因为柴禾 湿点不着,便去汽车队偷偷灌回一瓶汽油,用以引火,但由 于不慎,使汽油瓶着火并发生爆炸,开会的师生闻爆炸后, 立即前来救火,终因火势过猛,使同学的衣物及室内的门窗 等全部烧毁。 某甲在未满16岁时,将一人拘禁于山洞中,至16岁以后 始将该人释放。该人获释后将某甲控告。 某乙在未满14岁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余元。满 14岁以后不满16岁以前,两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余元。 17岁时,盗窃私人财物一次,价值1000余元。后某乙被抓获。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前理论界称为“法人犯罪”,后者的范围较窄。单位 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 的清算组织等在内,但它们都不是法人。 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2)必须是独立的单位,而 不能是单位的内部机构。 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 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1.行为能力说,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7章犯罪主体

第7章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犯罪主体要件是刑法规定 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决定犯罪成立及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求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某甲生于1984年4月21日,2000年4月20日—23日将某乙关押在自己家里。
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以前,多次盗窃各类财物4万余元。2001年6月5 日,纪某在酒店吃饭,与临桌发生争吵,纪某拔刀乱刺,致对方一人死亡。第二天,纪某路遇一 提皮包的妇女,抢过皮包就跑。一路人甲上前拦截,纪某将其刺伤后逃走。
案例
王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停在自家院内不翼而飞。其弟认为,本村张某十分可疑。两人设计诱使张某到村头 ,将张某捆绑在一棵树上,对张某打骂, 逼迫张某交待车的下落。殴打近14个小时后见张某始终不“招供” ,才将满身伤痕的张某放走。 问:王某兄弟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合法
单位名义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生日:1998年12月3日 已满14周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12年12月4日零点
姚某,1996年8月2日生,以捡废品为生。2010年8月2日,姚某到工地砸钢筋。50多岁的范某也在 边挖边砸。当砸到最后时,两人发现是同一根钢筋。范某凭身强体壮,将钢筋抢到手。姚愤怒万 分,在范某转身准备离去时,用铁锤向范某头上狠狠砸去,致范某当场死亡。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 的年龄。
国外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的规定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可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

其中,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而单位主体不具有普遍意义,依据刑法30条规定,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自然人主体(一)概念。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自然人的人格,生于出生,终于死亡。

2、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罪过、责任)的基础。

(二)刑事责任能力1、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二者关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影响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法条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十七条之一)(1)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解决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或四个阶段,含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在②中论述)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以周岁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 (2)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 2.刑事责任年龄计算的基准。以公历的年、月、 日计算。 3.关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1) .关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1 16岁后犯某罪,14-16岁间有相同行为的,如何 16岁后犯某罪,14-16岁间有相同行为的,如何 追究?(看是否属17条 追究?(看是否属17条2款的特定犯罪,否则只 能作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2 14-16岁间 能作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2)14-16岁间 实施特定犯罪,14岁前有相同行为的,如何追究? 实施特定犯罪,14岁前有相同行为的,如何追究?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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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犯罪主体,指的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指的 是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的独立个体。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3.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3.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可分 以下几个阶段: 1.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的精神,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所实施 根据刑法的精神,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所实施 的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 .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即这一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只对法律明 文规定的某几类极端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2.量刑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智力发育程度)决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意志能力)。

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

认识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的是,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有辨认能力。

二者缺乏其一,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正常的自然人,以及精神正常状态下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且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刑法第18条第3款)(3)生理有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主体
1犯罪主体概述 2刑事责任能力 3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 因素 4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5单位犯罪
本章核心内容
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阶段的划分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及处罚原则
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古代中外刑法或刑事司法实践中,曾存在把人类 以外之物作为犯罪主体,刑及动物,罚及物品的情 况。这是由古代刑法的刑罚威慑目的所决定的,而 且与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客观结果原则、株连原 则及古代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

各国刑法都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志,规定了正 常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同时, 刑法还对某些重要器官生理功能丧失者和精 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具备与否的问题, 作出了专门规定。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 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 刑事责任能力程度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三 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 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 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 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 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 能力必须齐备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只有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意义有认识,才能自 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 的行为。控制能力的具备以辨认能力的存在 为前提条件,只要确认没有辨认能力,控制 能力即不存在。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3)
A、年龄——实足年龄、生日的第二天 B、法定年龄能否突破——绝对不能 C、跨年龄段犯罪——(以8种犯罪考虑) a)14∽16与16周岁后——追究与否、量刑 b)14∽16与14周岁前——追究与否,量刑 二、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4)
第五节 单位犯罪(1)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1、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 2、没有正面界定单位,只是例举。 3、单位犯罪的特征: A、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五节 单位犯罪(2)
B、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 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C、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D、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 决定的。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A、医学标准 B、心理学标准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B、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患者; B、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5)
1、聋哑人、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醉酒 1 1、病理性醉酒——精神病人 —— A、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 2、生理性醉酒 A、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B、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C、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 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 认识能力 。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 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 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 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 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 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 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对定罪的意义 (二)对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 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 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 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 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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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身份犯的类型包括: • A 职务上的身份 • B 职业上的身份 • C 职责上的身份 • D 其他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 • 6、注意两点: • A 特殊身份产生于犯罪之前 • B 特殊身份仅限于实行犯
• • • • •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 (二)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 1、从宽处理的原则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 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3、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 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 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 • • • •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14-18) (见后面) 4、适用年龄的注意问题: A 年龄——实足年龄、生日的第二天 B 法定年龄能否突破——绝对不能 C 跨年龄段犯罪——(以8种犯罪考虑)
• 【例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试卷二第41题)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 •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 【解析】ABCD。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 1、特殊身份——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 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 2、身份犯——特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或者处罚加 减根据的犯罪 • 3、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 • 4、身份犯的作用: • A 影响定罪 • B 影响量刑 • C 在共同犯罪中影响无身份犯者
• 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 顿生外逃的念头。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备 之物的途中,纪某看到一大款模样的人手提 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 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 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纪某 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
• 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艇,见 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 将车开走。行使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 一百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买水果的顾客撞 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 卖出。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 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 其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 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三、生理功能丧失
• 1、聋哑人、盲人 •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醉酒
• 1、病理性醉酒——精神病人行为人故意使 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 • 2、生理性醉酒 • A 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 B 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 C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 【例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下列人 员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有: ( ) • A.未成年人犯罪的 • B.聋人或者哑人犯罪的 • C.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 • D.盲人犯罪的 • 【分析】D。
• 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 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 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 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延期考试试卷二第3题) • 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 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 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 【解析】B。
第七章 犯罪主体
【案例1】
• 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 年6月份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 40000余元。2001年6约5日,纪某被几个 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纪某等大声喧 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满, 双方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 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 方刺到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
二、精神障碍
•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A 医学标准 B 心理学标准 •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 A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 B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 A 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患者 • B 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 C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例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 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元;唆使李某(19岁) 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元;唆使王某(1 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 构成何罪?(2000年试卷二第23题) • A.盗窃罪 B.抢劫罪 •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 【解析】B。
• 【例3】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 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 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 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 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 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 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 甲的行为:(2004年试卷二第6题) •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 【解析】C。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 1、内容——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 2、认识能力: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 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辩认识能 力。 • 3、选择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 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 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影响和决定因素: A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B 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2、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志——正常自然人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 • 3、以精神障碍为限制——排除、减轻责任 • 4、适当考虑生理缺陷——减免责任 • •• •
• • • • •
5、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A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B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C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D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精神)
• 4、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 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 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 务。”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 1、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 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犯罪时为标准 •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 B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 • C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 1、单位犯罪——刑法所规定的经过单位决 策,为了单位利益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应受 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2、单位犯罪的特征: • A 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 • B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 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 责任的问题
• 【例5】《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 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 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 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的?(2008年试卷第53题) •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 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 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 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 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一)未成年犯罪人 1、从宽处理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轻或减轻处罚 •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 • •
• 3、不成立累犯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 • • •
(三)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 1、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 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 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例8】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 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 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 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 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 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 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 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 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案例2】
• 刘某,某纺织厂工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 劣迹。2010年9月某日下午,刘某因家务琐 事与其父赌气,先后在其家中和咸阳市广场 地下宫等处酗酒。深夜2时左右,刘又到该 市一家羊肉泡馍馆喝酒。饭馆经理发现刘饮 酒过量,怕他闹事,劝他不要再喝了,并让 服务员张某、徐某护送刘回家。
• 张、徐二人用自行车将刘护送到门口,等候 刘家人出来作了交代。此时,刘进屋拿出一 把菜刀,向张的头部猛砍一刀,徐见状逃离, 刘持刀追赶未追上,刘的弟弟和父亲到现场, 忙将张送往医院抢救,但张因颅脑严重损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刘某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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