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特殊主体犯罪一览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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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仅是 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 帮助犯,并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自然身

份与法 定身份


的 类
定罪身 份与量

刑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 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 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的 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 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 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 身份。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
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
一些。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
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
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 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 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 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 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 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 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 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 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B.2.3 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四、特殊群体的刑事处遇
(一)未成年犯罪人
1、从宽处理原则 17.3 14—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量刑调节比例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论单位犯罪中的特殊主体

论单位犯罪中的特殊主体

国外一 般 将 组织 体 犯 罪 称 为 “ 法人 犯 罪 ” 我 国则 不 同。我 国在 刑 法 修 订之 前 , 于组 织体 犯 , 关 罪 的称 谓极 为 混 乱 , 法上 有 使 用 “ 业 事 业 单位 、 关 、 立 企 机 团体 ” 罪 的 , 《 于 惩 治 走 私罪 的补 犯 如 关
2 贵 州黔 南州 中级人 民法院 .
贵 州黔南 5 80 ) 5 00
内 容 摘 要 : 罪主体可 以分为一般 主体和特殊主体 , 犯 单位犯罪亦不例外。 刑法分则中某些单位犯
罪之 单 位 主 体 , 了 需要 具 备 单 位 的 一般 主 体 要 件 以 外 , 需 具备 某种 特 定 的 刑 法 身份 。 些特 定 身份 除 尚 这
士 的 《 位 身 份 犯 初 论 》 所 论 述 , 言 之 不详 , 文 详见 于《 州大 学 学 报 》 哲 学社 会 科 学 版 )0 7 第5 。 单 有 但 该 郑 ( 20 年 期
收稿 日期 : 0 9 l 一 8 2 0 一 2 O
作者 简 介 : 小 彪 , 17 一 ) 男 , 南 安 仁人 , 士 , 南 政法 大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南政 法大 学 毒 品犯 罪 与 对 陈 (9 3 , 湖 博 西 西
用 “ 人 犯 罪 ” , 有使 用 “ 位 犯 罪 ” 。《 法 》 一 称 为 “ 位犯 罪 ” 法 的 也 单 的 刑 统 单 。 ̄19 年 , 但 主要 批 评 即 为 “ 位 ” 词 非 法 律 术语 , 无 明 确 的 内 涵 与外 延 。应 单 一 亦
主体 和 特殊 主 体 。特 殊 主 体 的这 种 特 定 身份 可 以分 为 构成 身 份 和 加减 身 份 , 者 决 定 主体 的行 前

刑法中的特殊主体与特殊情形

刑法中的特殊主体与特殊情形

强制措施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被 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的人,在强制措施期间犯罪的,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06
刑罚适用原则及量刑建议
刑罚适用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 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04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成年人犯罪
01 02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在 刑法中具有特殊地位。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突发性、盲目性和团伙性。此外,未成年人犯罪 手段日趋智能化,犯罪后果也愈发严重。
0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
为辅”的原则。
案例二:精神病人犯罪
精神病人犯罪概述
精神病人犯罪是指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 的行为。精神病人犯罪在刑法中具有特殊地位,因为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受到限制。
04
推动国际交流与合 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在 刑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更加频 繁。通过分享经验、共同探讨特 殊主体和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问 题,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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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犯罪论成立条件▼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

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

(非其他罪则*这条)。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 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 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 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①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 龄因素的制约。②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受到 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 响。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 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 三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 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的情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 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敌人重伤 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放危种情形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还是八种罪名? ——行为 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撕票的,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何种罪? (2)该款规定的“抢劫”是否包括刑法第269条规 定的“转化型抢劫”? 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 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这是从形成方式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所作的区分。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男女之别,有的犯罪如强*罪仅男子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再如,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属身份,有些犯罪的主体只能由具有此种身份者构成,如遗弃罪、虐待罪等。

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押罪犯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的性质和方式进行的区分。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此种身份是某些犯罪主体要件中必备的要素,缺此身份,犯罪主体要件就不具备,因而无以构成该特定的犯罪。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按照刑法的规定,此种身份的存在与否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其在量刑上,具体表现为是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据。

这两种身份分别与前述纯正的身份犯和不纯正的身份犯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纯正的身份犯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的身份,是量刑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二、犯罪主体的年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犯罪的名词解释

特别犯罪的名词解释

特别犯罪的名词解释犯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特别犯罪是在一般犯罪行为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主体或特殊方式的犯罪行为。

这些特殊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更高的危害性、更大的社会影响力,需要特别关注和合理应对。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特别犯罪形态,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讨论。

1. 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利益或对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害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破坏金融秩序等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点是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传染性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信任造成严重影响。

2. 环境犯罪环境犯罪是指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非法倾倒废物、非法采矿、偷猎、盗伐森林等。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不易查证、危害长远、影响全局,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3. 假冒犯罪假冒犯罪是指冒用他人身份或制造虚假信息,从而达到欺骗、蒙骗他人及非法牟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制假售假、网络诈骗等。

假冒犯罪的特点是技术性强、隐蔽性高、侵害广泛,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极大损害。

4. 恶意侵权犯罪恶意侵权犯罪是指以恶意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精神、经济上的伤害的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谋杀、强奸、抢劫、纵火等。

恶意侵权犯罪的特点是暴力性强、后果严重、社会恐慌,给社会安全和公共法律秩序带来严重冲击。

5. 科技犯罪科技犯罪是指利用科技手段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网络犯罪、数据泄露、黑客攻击等。

科技犯罪的特点是技术含量高、高度隐蔽、高效快捷,给信息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挑战。

特别犯罪的存在对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针对特别犯罪的打击和预防需要法律、社会、企业等多方面合力。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特别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其次,社会应加强对特别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和打击的氛围。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为⼈刑事责任的⾏为⼈⼈⾝⽅⾯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如国家⼯作⼈员、军⼈、司法⼯作⼈员、辩护⼈、诉讼代理⼈、证⼈、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男⼥、亲属等。

这些特殊⾝份不是⾃然⼈犯罪主体的⼀般要件,⽽是某些犯罪的⾃然⼈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份为要件,⾃然⼈主体分为⼀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根据的犯罪称为⾝份犯。

⾝份犯可以分为纯正的⾝份犯(也称真正⾝份犯)和不纯正的⾝份犯(也称不真正⾝份犯)。

纯正的⾝份犯是指以特殊⾝份为主体要件,⽆此特殊⾝份则该犯罪根本不能成⽴的犯罪。

如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若⾏为⼈不具备此种⾝份,其⾏为就不能成⽴贪污罪。

不纯正⾝份犯是指特殊⾝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不具有特殊⾝份,犯罪也成⽴;⾏为⼈具有特殊⾝份的,则成为刑罚加重或减轻的事由。

如⼀般⼈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但主体为国家机关⼯作⼈员时,则应从重处罚。

正确理解犯罪主体的特殊⾝份的含义,应当注意:(1)特殊⾝份必须是在⾏为⼈开始实施危害⾏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为⼈在实施⾏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并不属于特殊⾝份。

如刑法典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法律规定只处罚⾸要分⼦,但不能由此认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因为⾸要分⼦在此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这种地位或资格是在⾏为⼈实施犯罪后形成的,并⾮特殊⾝份。

实际上,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以聚集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成为⾸要分⼦,该罪的主体当然是⼀般主体。

如果把⾏为⼈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也称之为特殊⾝份,那么在犯罪主体中区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就可能失去意义,因为按照那种说法,“犯罪的实施者”本⾝也是⼀种⾝份,如故意杀⼈罪的主体是实施杀⼈者,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重点: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二、刑事责任年龄三、精神障碍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览表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 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 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 2款);6、胁从犯(第28 条);(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第 17 条第 3);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 29第2 款);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 1 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 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从犯(第27条第2 款);4、自首(第67条第1 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 条第1 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 1款);2、累犯(第65条第1 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 款);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第3 款);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 款);4、猥亵儿童的(第237 条第3 款);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款);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第4 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宅罪的(第245 条第2 款);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 条);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 款);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 3款);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 条第4 款);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 款);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 2款);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 3 款);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 款);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 条第4 款);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 条);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 款);24、索贿的(第386条);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 条第3 款)。

几种特殊贪污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

几种特殊贪污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

主体 的基础上 , 根据 国有经济发展 变化的客观情况 , 通过特别 刑法规定及 司法解释 , 不断丰 富和发展 贪污罪
主体 的内涵。对 当前 司法实践 中具有代 表性的几 类特 殊贪 污犯 罪主体进行针对性研究 , 有助于在 司法实践 中 准 确把 握 相 关 法 律 的精 神 。 关 键 词: 贪污 主体 司法认定
等同于国家工作人 员。 因此, 此类人员 只能成为贪污罪 的主 体, 而不能成为受贿 、 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主体。
其次 , 根据相关刑 法 司法解 释文件 , 我们 也可 以得 出 , 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不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 范 畴。 高人 民法 院 20 最 0 0年 1 月 1 2 3日给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 、 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 国有资金 经
建议在贪污罪 中增加一款 : 国家机关 、 受 国有 公司 、 企业 、 事
业单位 、 民团体 委托管理 、 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 , 人 经 利用 职 务上 的便利 , 侵吞 、 窃取 、 取或者 以其 他手段非 法 占有 国 骗
有 财物的 , 贪污论。I 以 2 ]
( ) 二 受委托管理 、 经营国有 财产人员 的特征 。 将此类人 员作为贪污 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适用 中对于如何准确界定 该类人员也存在不少争议 。例如 ,0 2 2 0 年底 , 被告人朱某 与 泗 阳县食 品总公 司破产 清算组 签订租赁经营泗 阳县食 品总
2 1年第 1 00 期
N .,0 0 o12 1
广 州市公 安 管理 干部 学 院 学报 Ju u nzo oi ol e o mdo G aghu l e l g f P 特殊 贪污犯 罪主体 的司法认定问题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最新资料推荐------------------------------------------------------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 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 243 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 1 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1 / 21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 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 168 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五章 犯罪主体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五章 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禁止适用死刑(3)不成立一般累犯(4)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犯罪前科【例题·单选题】 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2-9)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答疑编号50604605010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

与本处知识点直接紧密相关的是B 选项。

选项A 错误。

《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本题中,甲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其是否构成累犯,应适用修正后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选项B 正确。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殊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特殊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首次增加了单位走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大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又参与实施杀害人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最新)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最新)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年12月21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前言一、报告的宗旨与术语说明本报告旨在揭示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特征和提出基本的对策思路,以此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综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在企业中的职务和实际作用,本报告所统计的企业家范围包括八类人员: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负责人;8、销售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其行为被认定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情形。

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则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二、样本收集与数据处理本报告首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从中筛选出符合本报告“企业家犯罪”定义的判决书、裁定书共计1014份。

考虑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信息有所缺失,或与一审判决书重复,最终选取一审判决企业家犯罪案件共计657例,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

为了准确描述企业家犯罪特征,本报告从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法适用三个方面,共设定了近40项指标,主要的统计指标包括:犯罪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涉案人数、主从犯;犯罪企业家所涉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发案地域、企业所在地、初犯时间、潜伏期、涉案金额、犯罪所得,以及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触犯频率、刑种适用、刑期分布、罚金刑适用、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免于刑事处分等。

特殊主体案件调研报告

特殊主体案件调研报告

特殊主体案件调研报告特殊主体案件调研报告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组织了一次特殊主体案件的调研活动,并撰写了以下报告,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本次调研主要围绕特殊主体案件展开,特殊主体案件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特殊身份或职务,例如公职人员、警察、律师等。

这类案件常常涉及法律风险、公信力问题、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调研过程中,我们深入了解了特殊主体案件的结构特点、办案难点以及查办措施,并采取了多种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主要调研结果如下:首先,特殊主体案件的结构特点表现为:案件主体具有特殊身份或职务,其在犯罪活动中往往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力,导致案件的隐蔽性高、犯罪手段复杂且巧妙。

这对于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审判和处罚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其次,特殊主体案件的办案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捕和收集证据难度大,因为特殊主体往往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能力;二是审判过程中的证据保全问题,这些案件涉及到公众的关注和舆论压力,需要确保审判公正和证据的完整性;三是案件的舆论管控,由于特殊主体案件的社会影响大,舆论引导和平衡很重要,以保持社会稳定;四是公信力问题,特殊主体案件容易引起公众的怀疑和质疑,如何维护司法公信力非常重要。

最后,为了应对特殊主体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工作,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特殊主体案件;二是加大对特殊主体案件的培训和学习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和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三是加强舆论引导和管理,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加强对特殊主体案件信息的发布和解读。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特殊主体案件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希望这份报告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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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纳税人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家庭成员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负有扶养义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预备役人员公民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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