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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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 • • • • •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概念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犯罪行为是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主体要件应是说明行为人是否存在实施行为和具有 罪过的前提条件;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就表明行为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具有罪过心理;反之, 则表明行为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不可能具有罪过心理。所以,犯罪主体要件,是成立犯罪必不 可少的要件。 自然人一般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 内容:认识能力、控制能力,二者关系。 什么是“能力”,《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 第五节 单位犯罪 • • 一、单位犯罪主体(此乃补充) • 单位的语词意义 • 单位的法律标准:刑事责任能力 • 单位的组织形式:法人、非法人组织 • 单位的社会性质:企业(包括公司)、事业、机关、团 体 • 一般单位犯罪主体与特殊单位犯罪主体 • 二、单位犯罪 • 立法沿革 •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单位犯罪的认定 •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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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 • 三大因素:年龄、精神、生理功能 • 一、刑事责任年龄 • 概念 •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三分法 (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 •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实为减轻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 二、精神障碍 • 完全无(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限制(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三、生理功能丧失 • 对两类人可从宽处罚:聋哑人、盲人 • 四、生理醉酒 • 此乃特殊问题,刑法不是作为影响刑 事责任的因素。
案例: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情摘要] 被告人唐某,1997年以来一起患精神病,时好时坏。 1998年2月,唐某持边呼“别打我!别打我!”边奔跑边 将路人郭某砍死。事后经鉴定,唐某当时系精神病发作, 丧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1999年7月,唐某将路人杜某 挟持回家中实施奸淫,案发后唐某辩称不具备刑事责任能 力。 [问题]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对唐某第三次实施的强奸行为追究 刑事责任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不应负刑事责任。唐某患有精 神病,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自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唐某实施前 两起危害行为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施强奸行为时精神正常,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 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刑法第128条)。 6,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刑法第336条)。 7,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生 产者、销售者(刑法第140条),投标人(刑法 第223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刑法第159条), 等等。 8,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 重性病患者(刑法第360条)。 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 份,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刑法第294 条)。
关于第二个问题。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 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一,相对刑事 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行 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 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绑 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 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 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第三个问题。后面将会讲到,刑法规定 未成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国家工作 人员(刑法第382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 397条等),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247条等),邮政工 作人员(刑法第253条、第304条),监狱、拘留所、看 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刑法第248条),行政执法 人员(刑法第402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刑法第 404条等),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刑法第409条),海关工作人员(刑法第411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刑法第413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刑法第165条),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66条等),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法第 167条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刑法第169条),军人(刑法分则第10章), 等等。
[讨论与提示] 本案需要澄清的有三个问题:一是对 行为人为何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如何定 罪?三是应否判处死期缓期执行?
关于第一个问题。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 见》,在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指出:刑法第十 七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行为而不是 具体罪名。刑法第17条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 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 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 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 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 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 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航空人员(刑法第131 条),铁路职工(刑法第132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第134条),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刑法第163条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刑法 第171条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 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81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183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刑法第222条),承 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报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的人员(刑法第229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 毒种的人员(刑法第331条),医务人员(刑法第335条),依法从 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刑法第355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 355 等单位的(刑法第362条),等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刑法第201条),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刑法第261条),等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证人、鉴定人、记 录人、翻译人(刑法第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法第306 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刑法第315条),犯法被关押的罪犯、被 告人、犯罪嫌疑人(刑法第316条),等等。
案例2:跨年龄段未成年犯能否适用死刑 [案情摘要] 被告人高某,1980年9月生。1998年7月,高某持刀闯入一高档住宅区李 某家,抢劫财物价Hale Waihona Puke Baidu9万元。抢劫过程中,高某将从后扑过来欲夺刀的李某一 刀刺成血气胸,经抢救无效死亡。1998年10月,高某强行登上过往的公共汽 车,对旅客实行“搜身检查”,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一审判处高 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处高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实施两次抢劫行为,第一次情节特别严重,持刀入 室抢劫且杀害李某,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审判时高某已达 18周岁,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应分为两个阶段,以18周岁为界。18周岁 前的行为即使再严重也不能判处死刑;18周岁以后的行为,如果罪行极其严 重,应当处发死刑。至于18前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看待。 [讨论与提示] 本案需要澄清的有二个问题:一是对18以前的行为能否同18周岁以后的 行为并处死刑?二是如果不能,又能否作为8周岁以后行为的量刑情节呢? 跨法定年龄段,主要是指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三个年龄段的刑事 责任问题。
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 一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如刑法第190 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转移到境 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的主体也只限于国家机关与 国有性质的其他单位。 二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如刑法第137条 137 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再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只 限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 三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第201条规定的 偷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211条又规 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案例1 不满十六周岁者绑架他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某,1984年7月生。1998年9月,林某为“找点零用钱花花”, 将邻居王某半岁的儿子抱出并杀害,向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林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两种针锋相对 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林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 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构成的绑架罪并不在8种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 罪种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林某应负刑事责任。尽管刑法规定14周岁到16周岁的8 种法定罪种,但这里规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而非法院经审理后确 定的罪名。本案中,林某实施绑架罪的过程中,存在杀害人质的行为。因此, 林某实施了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行为之一,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林某如 何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存在争议,有认为应确定为故意杀人罪,也有认为应 确定为绑架罪;有认为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有认为不应处以死刑缓期执 行。
•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自然人特殊犯罪主体 ) • •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 身份 • 身份犯 • 真正身份犯(针对定罪) • 不真正身份犯(针对量刑) •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 三、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 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刑法将特殊身份规定为某些犯罪的主体要件,一方面是因为有些 犯罪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如刑法第401条规定的徇私减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 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只能由司法工作 人员实施,一般公民不可能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行为只 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其社会危害性才达到犯罪程度,一般公民 实施时其社会危害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例如,侵犯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的行为,如果由一般公民实施,则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达到犯 罪程度;如果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人们便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身份与国家政策联系起来,这样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基万籁就严重。 因此,刑法规定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有些不作为性质的犯罪,由于相关法律只是 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故只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 具有相应的法律义务,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例如,隐瞒境外存款 罪,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一般公民没有这种 义务,故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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