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第七章犯罪主体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指: A、虽然患有精神病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其行为并非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之下实施。 B、未因其患有精神病而使其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这种人仍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他们 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主要包括: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型精神病人,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有两种方式。 (1)代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
(2)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多都采用两罚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代罚制为例外。
开始计算的时间。以行为的结束为标准,注意持续犯与连续犯。
讨论案例: 被告人辛x,男,14岁,学生。 被告人辛x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某年8月份班主任带领全班同学去农场劳动。一日,老师让辛x留在
宿舍值班烧火,其他同学去另外房间开会。辛x烧水点火时,因为柴禾湿点不着,便去汽车队偷偷灌回一瓶 汽油,用以引火,但由于不慎,使汽油瓶着火并发生爆炸,开会的师生闻爆炸后,立即前来救火,终因火势 过猛,使同学的衣物及室内的门窗等全部烧毁。
53.《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 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 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
高 马 《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第二季
(2)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分类意义: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影响。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作为说 (2)不作为说 (3)择一行为说 (4)独立行为说
五、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
(二)作用:
(1)对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
(2)限定犯罪的具备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理论争议)
(1)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行为给客体造成的损害;
(2)有的认为,危害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
(3)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事实。
? 我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1)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时间;
(2)作为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场所;
(3)作为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大陆法系学说: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
(二)英美法系学说: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等。
(三)我国学说:
①必然因果关系说
刑法7
(4)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问题 A、计算基准依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去认定 比较科学。 但行为有连续或持续时(即隔时犯 的情形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 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则依行为状 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认定。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 是几种特定犯罪的,应一并追究刑事责 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后所 犯之罪的刑事责任,其先前的行为只能 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
(一) 刑事责任年龄
1、概, 其意义在于在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 任的范围。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但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可收容。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 第18条第3款) 亦称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
主要包括两种人: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 解期的精神病人;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 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其 危害行为的实施,不但是其精神病理机 制直接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使其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 法的行为的能力。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示例分析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 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解答】A、B、C、D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犯罪主体概述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拟制的人),其他动物或自然力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就非犯罪主体。
第三,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1、达到刑事法定年龄2、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三)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殊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三、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一)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刑法 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所实施的任何危害 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八种特殊犯罪 主体责任年龄要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 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 必须达到的年龄。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生理、心理才能成熟, 才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够要求他们 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 主体的前提条件。
二、研究意义 (1)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2)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3)影响量刑,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 处罚。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概 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
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
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 神病患者 •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 正常时期的间歇型精神病人,和非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人。其虽然患有精神病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 为,但其行为并非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之下实施 ,或者并未因其患有精神病而使其认识能力或控 制能力丧失或减弱。——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
犯罪的特殊主体
(一)概念:指刑法规定除符合一 般主体的条件外,构成某种犯罪还必 须具备特定身份或职务的自然人犯罪 主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4.“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华南理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2)单位犯罪(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人(不能完全);刑事责任有所减轻。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二)分类
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 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 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 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 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 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 刑的犯罪 。
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
基准进行计算。
苏州大学考研真题
思考题:传统刑法教科书把“刑事责任年龄”, 定义为“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 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 年龄。”然后又把“刑事责任年龄”的外延划分 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子项。 这一 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如何在理论上消 除“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和外延划分的矛盾?
第七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1)
㈠概念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
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㈡主要特征 1.客体: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主观方面:故意。 4.主体:一般主体
㈢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
【法理分析]
宝日的行为完全符合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特征, 应按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理。从犯罪 主观方面看,宝日是故意犯罪,其目的在于取消 民族自治,实现民族聚居地的完全独立,从中国 领土内分割出去,煽动的内容是分裂活动;从犯 罪客观方面看,宝日采用寄匿名信、贴传单的方 式,均是“煽动”的具体行为方式;从犯罪客体 方面看,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应特别注意查明行
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分裂国家的目的。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第107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
或者个人资助(原来有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 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国防利益,是指为防 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 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 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 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 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 四个方面。 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 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以战时论。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积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 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年龄要素
行为要素
能力要素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的能力。 【内容】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3)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 事责任,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 任能力人,从而影响到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 2. 精神障碍 3. 生理功能丧失 4. 生理醉酒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 2. 精神障碍 3. 生理功能丧失 4. 生理醉酒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1)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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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国家工作 人员(刑法第382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 397条等),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247条等),邮政工 作人员(刑法第253条、第304条),监狱、拘留所、看 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刑法第248条),行政执法 人员(刑法第402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刑法第 404条等),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刑法第409条),海关工作人员(刑法第411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刑法第413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刑法第165条),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66条等),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法第 167条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刑法第169条),军人(刑法分则第10章),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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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不满十六周岁者绑架他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某,1984年7月生。1998年9月,林某为“找点零用钱花花”, 将邻居王某半岁的儿子抱出并杀害,向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林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两种针锋相对 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林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 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构成的绑架罪并不在8种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 罪种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林某应负刑事责任。尽管刑法规定14周岁到16周岁的8 种法定罪种,但这里规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而非法院经审理后确 定的罪名。本案中,林某实施绑架罪的过程中,存在杀害人质的行为。因此, 林某实施了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行为之一,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林某如 何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存在争议,有认为应确定为故意杀人罪,也有认为应 确定为绑架罪;有认为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有认为不应处以死刑缓期执 行。
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 一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如刑法第190 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转移到境 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的主体也只限于国家机关与 国有性质的其他单位。 二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如刑法第137条 137 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再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只 限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 三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第201条规定的 偷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211条又规 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案例2:跨年龄段未成年犯能否适用死刑 [案情摘要] 被告人高某,1980年9月生。1998年7月,高某持刀闯入一高档住宅区李 某家,抢劫财物价值9万元。抢劫过程中,高某将从后扑过来欲夺刀的李某一 刀刺成血气胸,经抢救无效死亡。1998年10月,高某强行登上过往的公共汽 车,对旅客实行“搜身检查”,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一审判处高 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处高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实施两次抢劫行为,第一次情节特别严重,持刀入 室抢劫且杀害李某,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审判时高某已达 18周岁,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应分为两个阶段,以18周岁为界。18周岁 前的行为即使再严重也不能判处死刑;18周岁以后的行为,如果罪行极其严 重,应当处发死刑。至于18前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看待。 [讨论与提示] 本案需要澄清的有二个问题:一是对18以前的行为能否同18周岁以后的 行为并处死刑?二是如果不能,又能否作为8周岁以后行为的量刑情节呢? 跨法定年龄段,主要是指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三个年龄段的刑事 责任问题。
[讨论与提示] 本案需要澄清的有三个问题:一是对 行为人为何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如何定 罪?三是应否判处死期缓期执行?
关于第一个问题。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 见》,在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指出:刑法第十 七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行为而不是 具体罪名。刑法第17条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 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 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 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 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 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 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 • • • • •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概念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犯罪行为是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主体要件应是说明行为人是否存在实施行为和具有 罪过的前提条件;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就表明行为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具有罪过心理;反之, 则表明行为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不可能具有罪过心理。所以,犯罪主体要件,是成立犯罪必不 可少的要件。 自然人一般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 内容:认识能力、控制能力,二者关系。 什么是“能力”,《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 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刑法第128条)。 6,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刑法第336条)。 7,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生 产者、销售者(刑法第140条),投标人(刑法 第223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刑法第159条), 等等。 8,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 重性病患者(刑法第360条)。 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 份,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刑法第294 条)。
•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自然人特殊犯罪主体 ) • •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 身份 • 身份犯 • 真正身份犯(针对定罪) • 不真正身份犯(针对量刑) •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 三、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 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刑法将特殊身份规定为某些犯罪的主体要件,一方面是因为有些 犯罪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如刑法第401条规定的徇私减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 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只能由司法工作 人员实施,一般公民不可能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行为只 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其社会危害性才达到犯罪程度,一般公民 实施时其社会危害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例如,侵犯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的行为,如果由一般公民实施,则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达到犯 罪程度;如果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人们便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身份与国家政策联系起来,这样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基万籁就严重。 因此,刑法规定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有些不作为性质的犯罪,由于相关法律只是 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故只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 具有相应的法律义务,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例如,隐瞒境外存款 罪,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一般公民没有这种 义务,故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 第五节 单位犯罪 • • 一、单位犯罪主体(此乃补充) • 单位的语词意义 • 单位的法律标准:刑事责任能力 • 单位的组织形式:法人、非法人组织 • 单位的社会性质:企业(包括公司)、事业、机关、团 体 • 一般单位犯罪主体与特殊单位犯罪主体 • 二、单位犯罪 • 立法沿革 •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单位犯罪的认定 •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航空人员(刑法第131 条),铁路职工(刑法第132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第134条),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刑法第163条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刑法 第171条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 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81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183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刑法第222条),承 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报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的人员(刑法第229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 毒种的人员(刑法第331条),医务人员(刑法第335条),依法从 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刑法第355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 355 等单位的(刑法第362条),等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刑法第201条),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刑法第261条),等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证人、鉴定人、记 录人、翻译人(刑法第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法第306 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刑法第315条),犯法被关押的罪犯、被 告人、犯罪嫌疑人(刑法第316条),等等。
• 二、精神障碍 • 完全无(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限制(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三、生理功能丧失 • 对两类人可从宽处罚:聋哑人、盲人 • 四、生理醉酒 • 此乃特殊问题,刑法不是作为影响刑 事责任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