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犯罪主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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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分论第 七 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如下特征: 1.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的秩 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 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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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 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信誉及国家机关对公文 、 证件 、 印章 的正常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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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摇撞骗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9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 ,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 假冒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 进行招摇撞骗活 动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的 身 份进行招 摇撞骗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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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是指煽动群众以 暴力 方式抗拒国 家法律 、 行政法规实施 , 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实施法律 、 行政 法规的 正常活动 , 也即 国 家的 法律秩序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煽动群众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7
刑法 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所实施的任何危害 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八种特殊犯罪 主体责任年龄要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 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 必须达到的年龄。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生理、心理才能成熟, 才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够要求他们 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 主体的前提条件。
二、研究意义 (1)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2)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3)影响量刑,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 处罚。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概 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
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
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 神病患者 •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 正常时期的间歇型精神病人,和非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人。其虽然患有精神病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 为,但其行为并非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之下实施 ,或者并未因其患有精神病而使其认识能力或控 制能力丧失或减弱。——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
犯罪的特殊主体
(一)概念:指刑法规定除符合一 般主体的条件外,构成某种犯罪还必 须具备特定身份或职务的自然人犯罪 主体。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什么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庭,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廖,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利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犯罪客体的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3)根据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①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②同类客体。
复杂行为的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③一般客体。
犯罪行为的一般客体是被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于外部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
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
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放火行为,等等。
选择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具备的要件,即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必须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4.“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华南理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2)单位犯罪(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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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采用 暴力、胁迫等手段,聚众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 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 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基于报复的目的而实施的 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确实基于报复的目的而 首先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但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被告 人等人的行为发展成为满足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指向对被害 人特定性器官进行用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猥亵行为,故原 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述行为构成强制 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准确。 对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构成抢劫罪一 节,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中 强拿被害人2元人民币,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 寅、王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沈秀 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沈秀敏、 董丽莉、徐佳寅、王兰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 予以采纳。
问题:侵害的公务人身权利,还是司法机关秩序?或者 两者兼而有之?
事例1、甲当官数年虽清廉为政但不闻于上级,于是让乙 向检察机关写信检举自己受贿,上级派人调查甲后发现 其清廉遂重视并升官,甲、乙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事例2、中国公民甲向美国某州警察局发去邮件,谎称该 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恐怖爆炸事件是自己的邻居中国公 民Z某所为,由于Z某恰巧在案发时旅游到过案发地附近, 遂引起该州警察局关注。甲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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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民等遗弃案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人(不能完全);刑事责任有所减轻。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二)分类
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 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 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 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 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 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 刑的犯罪 。
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
基准进行计算。
苏州大学考研真题
思考题:传统刑法教科书把“刑事责任年龄”, 定义为“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 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 年龄。”然后又把“刑事责任年龄”的外延划分 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子项。 这一 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如何在理论上消 除“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和外延划分的矛盾?
第七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1)
㈠概念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
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㈡主要特征 1.客体: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主观方面:故意。 4.主体:一般主体
㈢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
【法理分析]
宝日的行为完全符合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特征, 应按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理。从犯罪 主观方面看,宝日是故意犯罪,其目的在于取消 民族自治,实现民族聚居地的完全独立,从中国 领土内分割出去,煽动的内容是分裂活动;从犯 罪客观方面看,宝日采用寄匿名信、贴传单的方 式,均是“煽动”的具体行为方式;从犯罪客体 方面看,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应特别注意查明行
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分裂国家的目的。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第107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
或者个人资助(原来有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 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国防利益,是指为防 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 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 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 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 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 四个方面。 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 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以战时论。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刑法第七章单位犯罪
刑法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据此,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
单位依赖壬其成员而存在,如果没有成员,单位就不可能存在;反之,单位的任何成员,如果脱离了单位,就不具有其在单位中的地位与性质,不再作为单位的成员起作用,只是孤立的个人。
而且,单位成员之间是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形成单位整体的。
单位犯罪,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的•,从法律上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
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
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
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没有单位本身作为犯罪主体,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独立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如果没有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丰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
基于上述理由,释甩、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单位犯罪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_OK
下残棋、小赌博,托儿
3、幸运中奖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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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刊登假广告进行诈骗 5、金融诈骗 (1)贷款诈骗
从银行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
(2)保险诈骗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 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 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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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贫困县股长卷款亿元
从2006年开始,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利用职务之便,与当地信 用社主任勾结,采取私刻公章等手段,连续多年从 财政专项账户上套取资金9400万元,相当于这个国 家级贫困县年财政收入的1/4。其间竟无人察觉,在 安全抽身外逃后还主动打电话给单位领导泄露“机 密”。
施骗---被骗阶段:取得被害人的完全信任后,于是犯罪人开始实施骗术,收起 诱饵,获取财富,而被害人则完全被蒙在鼓里,主动将钱物交到骗子手里。
结束期:
逃避---悔恨阶段:诈骗活动的尾声,表现为犯罪人的迅速逃离与被害人的幡然 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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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受骗的心理原因:
需求迫切:面临困境,急于解决问题(资金短缺、产 品滞销、原材料短缺、急找能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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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暴力犯罪的一般特点
1、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青少年
多数为14-25岁的青少年,高峰年龄为23岁
2、具有突发性
情绪控制能力差,遇到刺激,容易冲动
3、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各种犯罪动机都可能出现
4、犯罪的恶劣性
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非法 剥夺和对他人身体的伤害,手段极其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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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是人的本性”、“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生 在世,吃喝二字”……
法制观:对法律的评价和法律对行为的调节 控制能力存在偏差,侥幸心理严重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 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年龄要素
行为要素
能力要素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的能力。 【内容】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3)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 事责任,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 任能力人,从而影响到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 2. 精神障碍 3. 生理功能丧失 4. 生理醉酒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 2. 精神障碍 3. 生理功能丧失 4. 生理醉酒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1)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要点07第七章刑法
第七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刑法的概念,一般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刑法是专指刑法典。
在我国就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二)刑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将某一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
凡是法律对某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2不溯及既往刑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即对刑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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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指: A、虽然患有精神病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其行为并非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之下实施。 B、未因其患有精神病而使其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这种人仍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他们 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主要包括: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型精神病人,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有两种方式。 (1)代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
(2)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多都采用两罚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代罚制为例外。
开始计算的时间。以行为的结束为标准,注意持续犯与连续犯。
讨论案例: 被告人辛x,男,14岁,学生。 被告人辛x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某年8月份班主任带领全班同学去农场劳动。一日,老师让辛x留在
宿舍值班烧火,其他同学去另外房间开会。辛x烧水点火时,因为柴禾湿点不着,便去汽车队偷偷灌回一瓶 汽油,用以引火,但由于不慎,使汽油瓶着火并发生爆炸,开会的师生闻爆炸后,立即前来救火,终因火势 过猛,使同学的衣物及室内的门窗等全部烧毁。
53.《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 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 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七章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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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 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06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是决定刑事责任性质的身份。 量刑身份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四、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3) 特殊主体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4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02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二、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心神丧失) (1)医学标准: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 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1)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生理缺陷患者也有可能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某甲在未满16岁时,将一人拘禁于山洞中,至16岁以后始将该人释放。该人获释后将某甲控告。
某乙在未满14岁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余元。满14岁以后不满16岁以前,两次盗窃公私财物, 价值2000余元。17岁时,盗窃私人财物一次,价值1000余元。后某乙被抓获。
某甲(男,时年15岁,中学生)一日用刀威逼一警察,叫其交出手枪,得枪后逃走。(甲构成抢劫枪支 弹药罪)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 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 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3、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16以上。
(三)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3、老年人犯罪。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周岁;判断满与不满的标准;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年龄。
2、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3、跨年龄阶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 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罚。
四、生理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种,适用关于精神病的规定。 生理性醉酒:兴奋期、共济运动失调期和昏睡期。 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生理醉酒的人的辩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非是完全丧失。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 3、醉酒的行为是人为的,是不良的行为,且可戒除,也是可以控制的。 4、如不负刑事责任,醉酒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借口。 西方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的清算组织等在内,但 它们都不是法人。
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23) (1)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2)必须是独立的单位或独立的分支机构。 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 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A、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精神病的范围: 所有慢性和急性的严重精神障碍。 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不是精神病,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B、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 C、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而不是缓解 期或间歇期。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精神病人的医学标准。
某甲,男,29岁,公安干部,平时饮酒量为白酒4两。某日,某甲下乡检查工作,村干部设宴招待,并 殷勤劝酒,某甲喝白酒1斤、红果酒5两。席间,某甲突然拔出腰问手枪对空射击,然后向在座的人开枪, 击毙村干部一名,其他村干部纷纷逃走,未致更大伤亡。行凶后,某甲昏睡于酒桌旁,当晚被拘留。归案 后,某甲说他对杀人过程和情节不能回忆。经司法鉴定某甲是病理性醉酒,因此甲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 过一年后,甲又在喝酒中突然拔枪,射杀一人。经司法鉴定某甲还是病理性醉酒。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