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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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

●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详解:

◆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问:刑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日计算,还是以时计算?如果是以日计算,是到生日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认为是满周岁?

答: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四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四岁。例如,被告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十四岁。对已满十六岁、已满十八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并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只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后实施的相关危害行为成立犯罪,之前实施的行为可以

精神病是指因大脑功能紊乱而严重影响主体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或出现不同程度精神活动障碍的一种疾病。大致包含:重性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和病态人格三种类型。它是影响主体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一个重要因素。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①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医学标准或生物学标准)

②行为人因精神病病发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学标准或心理学标准)

③须经法定程序确认

(2)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病但精神病症状时有时无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

◆醉酒是指因吸入过量的酒精,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也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是指具有潜在性或过去发作是大量)饮酒后,出现罕见的行为紊乱,并继发过精神病、神经症或人格障碍的人,在少量(也可以记忆缺失的一种猝发性中毒症状。与普通醉酒(即生理性醉酒)不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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