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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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第八章

刑法总则第八章
b.行为人确实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的心 理标准;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总论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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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法定制造、销售枪 支的企业才能构成 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从事 特定生产、 经营业务方 面来规定特 殊条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 然 人 主 体
必须 满足 的条 件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概 述
概 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
在刑事责任能力中,辨认能力是一种认 知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 能力,它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 有无及其强弱,受到多种 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单位 犯罪 主体 的分 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的 所有制性 质方面来 规定其特 定条件
这主要是规定只有国 有单位才能构成犯罪 的情况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才能构成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负有 特定义务方 面来规定其 特殊条件
承担军事订货义务 的单位才能构成的 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 能构成的犯罪
在押特定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 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航空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从特 定职 业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铁路职工才能构成的犯 罪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构 成的犯罪 金融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犯 罪 主 体
特 征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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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分为两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 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共同预备行为 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实行行为
二是组织行为 三是教唆行为 四是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包括:聚合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相
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 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 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 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 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 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二人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可以
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符合单位主体要件的 单位;还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与符合单位主体要件的单位。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张某与刘某打赌,双方约定刘某若在 10分钟喝掉一斤白酒,且不吐酒,张某就 给刘某200元钱并付酒钱;若刘某在10分钟 喝不完或喝后又吐出来,得支付给张某200 元钱并自付酒钱,刘某对着酒瓶一阵牛饮, 不一会儿酒瓶底朝了天,张某按照约定, 支付给了刘某200元钱和商店的酒钱。中午 饭时,刘妻发觉刘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 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经鉴定 刘某为酒精中毒导致死亡。张某的行为构 不构成犯罪?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特征: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间接故意主要发生的情形: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 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 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 重结果的发生。
甲上山打猎,发现仇人在山上,遂躲在暗 处朝仇人开枪,将仇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 还构成犯罪吗? 甲上山打猎,发现猎物旁边有一个陌生人, 该人离猎物较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 开枪有可能将人打死,但打猎心切,开枪打猎, 结果将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还构成犯罪 吗?
放任结果发生 轻信结果能避免 (行为人不反对、 (行为人反对、 不排斥结果的发生, 排斥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不违背 结果的发生违背 行为人意志) 行为人意志)
是否违背意志,应该以行为时的客 观表现为判断依据。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概念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章节重点-第八章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章节重点-第八章

第8章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8.1.2 金融犯罪的种类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3.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

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其中,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论述 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
一是依法取得 二是受委派而取得
被国有单位聘用 再被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2)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A、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受托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1、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
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分述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组 贪污型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 则就 不是职务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

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

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第八章

刑法第八章

倒,致其当场死亡。沈某见状,立即外逃。当晚11时许,在
外逃途中,沈某看到路上一人臂下夹着手包,一边走一边打 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想到其外逃不知何时是个终点, 需要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 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沈某到乡下亲戚家躲避一年多。 2005年10月11日,沈某外出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 车未锁车门,将车开走准备卖掉。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
2008年1月17日,在凯旋路上经营一家石材店的叶女士夫妇发
现5岁的儿子迟迟没有回家,随即报了警。傍晚,丈夫便收到 了一条勒索短信:“你的孩子在我手上,请给我准备20万元 钱,等我电话,你只有2天的时间”事发第二天,警方在距离 凯旋路20多公里外的青浦沪青平公路旁,找到了被害男孩的
尸体。根据线索,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他对其
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 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
定为强奸罪
D 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
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 程某(男,14周岁)因买篮球和小吃等欠账70余元,
为了还账,便于2002年4月21日7时许,从家中走小路到泸县 某镇国营酒厂其爷爷(70岁)的住处,乘爷爷不备时,盗窃 其爷爷枕头下的70多元现金。后程某又捡了半截砖头砸办公 桌的锁时被其爷爷发现,其爷爷称要将此事告知其父母。等
行死刑,人民法院均顶住压力,坚决拒绝。如何理解刑事责
任的本质?应否终止对张某执行死刑?
王某、蒋某是某人民银行的金库看管员,对工作一向认真负
责。2000年8月某日夜王某值夜班,凌晨两点左右,三个歹徒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3、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 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 • 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 实施某种行为。 • 例如,行为人在黑暗中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 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行为人没有放火罪 的犯罪故意,只是一种日常生活意义上“故意”。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 述
•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主观上是有恶性的!
•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
的、犯罪动机、无罪过事件、 认识错误
• 二、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故意犯罪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案例7】
• 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 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 在这时,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 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 ;乙说先把火熄灭掉,不然会起火;丙说 马上就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 ?还是赶快避雨要紧。
• 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往山 下奔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最终没 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 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 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的火 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都是有认识的,那 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 所谓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
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而常常导致
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 犯意转化主要有两种情形: • 1、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在实行阶段转化 彼犯意——以实行阶段行为性质定罪 • 2、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以

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_2

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_2
3
课前案例三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甲发现猎物 旁边有一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此人 站的位置很危险,但同时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 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
课前案例四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猎物旁边突 然出现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但甲没有 发现猎物旁边出现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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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类型
依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意志因素的不 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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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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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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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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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 ②意志因素:放任
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 室,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内睡觉但仍然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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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表现形式: ①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 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丈夫毒妻害子 ②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 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突发性捅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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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讨论(1):犯罪的内容是否要求包含刑事违法性认 识? 讨论(2):如何理解奸淫幼女犯罪中对幼女的明知 情况?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讨论(1):犯罪的内容是否要求包含刑事违法性认 识?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 :
一是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一天晚上,张三跑到李四的家门口从门缝向里 故意杀人罪 张望,看见屋里有个人影一闪,从体形上看与 李四是一模一样(李五),于是开枪射击,结 (既遂) 果打死了李四的弟弟。
故意杀人罪 •一天晚上,张三从院门往里看,李四院子内一
(未遂)
棵大槐树下面有一条黑影,张三以为是李四, 于是开枪射击,结果打死了李四的驴。
3、行为工具或手段的认识错误
1 某甲想生儿,他已 经有一个女儿(1岁), 他想毒死她。就向他 妈要砒霜。他妈怕儿 子干傻事,不给砒霜 肯定要到别处去弄, 所以就包了一包面粉 给某甲。某甲喂女儿 吃下,女儿无恙。

货车司机甲马马虎虎将物品装上车后,超速行驶, 致使车上的物品掉下撞死正在路边步行的乙。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两个基本特征: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 意志因素: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 。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 相同点: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均有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 不是希望的态度。
❖ 不同点: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程度不同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所 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认识的程度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 “明知会发生”的含义 。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 的发生。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 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 意志因素。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 见的标准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 作参考 ,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 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 工作经历、生活经验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和 条件,综合分析他的预见能力。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 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 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所实施的行 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原因 是疏忽大意。
(3)二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不同
案例
王某,某公司的货物押送员,张某,某公司的司机。王 某经常和张某一起执行送货任务。某日,王某和张某一 起到郊区送货,当车行至郊区公路上时,王某见路上前 后无人,便请求张某让他开一会。张某知道王某没有驾 驶证,而且仅粗通驾驶技术,却答应了王的要求,并鼓 励地说:“你放心开吧,有我给你看着呢!”王某接过方 向盘,启动车辆,以低速行驶。过了一会,王某见自己 开得还比较稳,就加大油门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行驶。 结果车辆行至较窄路面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面包车相 遇,王某一紧张又打错了方向盘,结果两车相撞,造成 面包车内乘客两死一伤,二人也受了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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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

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
●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

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详解:
◆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问:刑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日计算,还是以时计算?如果是以日计算,是到生日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认为是满周岁?
答: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四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四岁。

例如,被告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十四岁。

对已满十六岁、已满十八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

并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只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后实施的相关危害行为成立犯罪,之前实施的行为可以
精神病是指因大脑功能紊乱而严重影响主体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或出现不同程度精神活动障碍的一种疾病。

大致包含:重性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和病态人格三种类型。

它是影响主体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一个重要因素。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①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医学标准或生物学标准)
②行为人因精神病病发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学标准或心理学标准)
③须经法定程序确认
(2)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病但精神病症状时有时无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
◆醉酒是指因吸入过量的酒精,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也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是指具有潜在性或过去发作是大量)饮酒后,出现罕见的行为紊乱,并继发过精神病、神经症或人格障碍的人,在少量(也可以记忆缺失的一种猝发性中毒症状。

与普通醉酒(即生理性醉酒)不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
第三节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
一、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要求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是指只有相应身份的人参与实施这些犯罪才能成立。

◆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量刑依据的犯罪。

(一)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①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②法定身份是指人因法律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二)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①定罪身份: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例: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行为
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般公民:侵犯通信自由罪
②量刑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第四节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

①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
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

③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④单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范围
5.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双罚制或两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罪主要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等。

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刑法中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①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
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
③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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