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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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这说明,在中国,相对无责任能力的人是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责任 能力
是完全责任能力和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 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 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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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 罪 主 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
通说: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 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特征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单位
犯罪主体 的特征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 责任能力
3.自然人和单位之所以成 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它实施 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身份
量刑身份
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
3.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 积极身 份
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其行为成为刑法 中所规定的犯罪,这是身份对定罪量刑的积极影响
消极身 份
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刑法上规定的某 种犯罪不能成立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身份对定罪量 刑的消极影响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 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
①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 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 ③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控制能力:
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 辨认能力是前提、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精神状况 2、生理功能状况 3、醉酒或吸毒
2006年5月24日,12时许,李某在驾车途中 幻觉被人骑摩托车追杀。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双罚制 (二)单罚制 A31:我国采取单罚制和双罚制相结合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 定罪 • 量刑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P48)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P48-49)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满16周岁
完全负
相对 完全无
14周岁- 16周岁
不满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放火、 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

A49: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不适用死刑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 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对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辩认识能力
练习
甲在13周岁时盗窃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时抢劫 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盗窃价值4000元的物品, 在18周岁时又盗窃1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 计算其盗窃数额应为多少? (在追诉时效内)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7章  犯罪主体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单位犯罪 处罚原则
既罚单位(罚金) 双罚制 也罚个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单罚制 只罚单位 只罚个人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 岁不满16周岁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 岁。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 不满18周岁;已满75周岁
不负
负8个 罪
负所有 罪
负不负?
负多少?
14 16 18 75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8周岁不满75 周岁的人 强调对所有罪承担全部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强调对所有罪承担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75周岁的老人
负部分
负全部
负部分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应负刑事责任的8个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罪 4、抢劫罪 5、贩卖毒品罪 6、放火罪 7、爆炸罪 8、投放危险物资罪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 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属于刑法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 犯罪
犯罪主体的立法方式: 如果某个罪对犯罪主体没有规定, 则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如果某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 则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八版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刑法 第八版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应当注意,这里说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非审判的时候。如果某人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二)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说,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2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一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对于因不满12周岁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应依法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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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绝对无责 任年龄时期, 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 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 刑法第17 14周岁 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 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 辨认能力 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 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 、 意义 、 后果的辨别认识 能力。 能力。 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 刑法意义上的 控制能力 , 是指行为人决定自 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 也就是决定自己 行为的方向、力度、方法、时间、地点等的能力。 行为的方向 、 力度 、 方法 、 时间 、 地点等的能力 。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 控制能力 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15岁少年驾车肇事逃逸且破坏现场 15岁少年驾车肇事逃逸且破坏现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 22日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8月22日在 2002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 14周岁不满16周岁 《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 中指 现行《刑法》 17条第 款规定的8种犯罪, 条第2 出 , 现行 《 刑法 》 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 8 种犯罪 , 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不是具体罪名。 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 12月12日通过 日通过,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5 年 12 月 12 日通过 , 2006年 23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 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 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 , 如果同时触 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 应当依照刑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2012刑法总论第7章 犯罪主体

2012刑法总论第7章 犯罪主体

注 意

“周岁”的计算原则; “周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 准,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 生日当天不计算。
2、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 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 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程度、 生理醉酒等。
③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 见路边停一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撞死一老汉并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将该车以4万元低价卖出。 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获,主动交待了 上述行为,并交待在2002年8月受好友之托捎 带两袋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对于纪某的种种行为,应依法作何处理?

1.概念: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依 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公司、企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
2. 特 征:
(1)单位特征:合法性与广泛性; (2)行为特征:与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3)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4)法律特征:具有法定性。
案 例 三:
某市印刷厂一女职工甲因患职业病下岗,下岗 后待遇按照普通职工一样。甲咨询律师后得知厂方 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向厂方追讨,厂方拒 不履行。甲宣称若再不保证其合法权益,就举报该 单位多次盗版行为。厂领导(厂长、副厂长、财务 主管、法律顾问)于是召开会议商讨对策,一致同 意由单位出资1万元雇凶手杀掉甲,除去隐患。于 是悲剧发生。 问:对于以上行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谁 是犯罪主体?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一:
甲15周岁,中学生。先后盗窃他人财 物折价1万元; 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 2000余元; 抢劫他人财物1500余元。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总论第七到九章知识总结

刑法总论第七到九章知识总结

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犯罪主体的存在。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

因此,研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4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8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1999年4月1日又绑架一小女孩,因勒索财物未成,遂即将女孩杀死。

分析孙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分类:1、从主体的自然属性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2、从法律属性上对自然人主体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二、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对于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的能力。

例如,一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能不能认识到杀人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认识,就具备了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例如,能否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杀人行为,有这样的选择自由,就具备了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联系这两种能力是有机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但是人虽然辨认能力,但也有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一项缺之即不能以犯罪论处。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三、生理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生理醉酒,是由于过量饮酒
,造成一定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的减弱或者丧失。
(一)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原因自由行为说:在是否导致无 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这一点上, 该行为人原可作自由决定。
(二)病理性醉酒有无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是指行为人 偶尔饮用少量的酒,突然陷入 意识障碍,丧失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情况。对病理性 醉酒,应作为无责任能力对待 。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犯 罪 主 体 , 是 指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 事责任的人。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本 质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是 指 行 为 人 所 必 须 具 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对意志 自由,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 、后果和价值,并能够对实施或者不实 施某种行为进行选择。如果缺乏这种能 力,就失去了责任前提。
3.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 为人仅对部分犯罪具有责任能力。 一般是指严重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而对一般的犯罪不具有责任 能力。在我国刑法中,已满 14 周岁 不满 16 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
4. 限制责任能力。是指由于年龄 或生理缺陷的影响而使责任能力有一 定程度的减弱。刑法上,主要有三种 人:( 1 )未成年人和年满 75 周岁 的老年人。( 2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盲人。( 3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 人。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侯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7章 犯罪主体
不承认先天犯罪人,原罪论,血统论,危险性论, 不搞株连
3.犯罪主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二、犯罪主体要件 指根据刑法规定的要求,自然人或单位成为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 件。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 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三、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一)未成年人 1、量刑从宽处理 2、绝对不适用死刑 3、不适用累犯(修八新增) 4、应当从宽适用缓刑(修八新增)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6、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二)老年人 指75周岁以上 1、从宽处理: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3、从宽适用缓刑(修八新增) (三)孕妇 1、绝对不适用死刑 2、应当从宽适用缓刑
身份犯与共犯
例:甲男指使自己在银行工作的女友乙,借 到金库取款之机窃取库款,装在饭盒内,转 交给甲男。甲男预备好假钞交还给乙,以掩 饰。 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乙属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构 成贪污罪。 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返回
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pathological intoxication 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Alcohol idiosyncratic intoxication),是指所饮不 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 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 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 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 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发 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 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16周岁以上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可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

其中,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而单位主体不具有普遍意义,依据刑法30条规定,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自然人主体(一)概念。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自然人的人格,生于出生,终于死亡。

2、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罪过、责任)的基础。

(二)刑事责任能力1、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二者关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影响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法条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十七条之一)(1)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解决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或四个阶段,含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在②中论述)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以周岁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 (2)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 2.刑事责任年龄计算的基准。以公历的年、月、 日计算。 3.关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1) .关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1 16岁后犯某罪,14-16岁间有相同行为的,如何 16岁后犯某罪,14-16岁间有相同行为的,如何 追究?(看是否属17条 追究?(看是否属17条2款的特定犯罪,否则只 能作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2 14-16岁间 能作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2)14-16岁间 实施特定犯罪,14岁前有相同行为的,如何追究? 实施特定犯罪,14岁前有相同行为的,如何追究?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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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犯罪主体,指的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指的 是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的独立个体。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3.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3.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可分 以下几个阶段: 1.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的精神,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所实施 根据刑法的精神,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所实施 的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 .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即这一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只对法律明 文规定的某几类极端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2.量刑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智力发育程度)决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意志能力)。

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

认识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的是,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有辨认能力。

二者缺乏其一,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正常的自然人,以及精神正常状态下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且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刑法第18条第3款)(3)生理有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可分为自然身份法定身份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或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或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影响定罪如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主体构成要件要素影响此罪彼罪区分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拆开毁弃隐匿邮件电报罪影响无身份者的定罪内外勾结窃取公款的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身份影响量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非主体构成要件要素第四节特殊身份犯罪论之犯罪主体?3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四)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说明:A.未成年人对严重犯罪已经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能力
B.对未成年人重教育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C. 易为性常发性的犯罪特点 讨论: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传播性病人员)
7.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生产者销售者)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第四节 特殊身份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特殊身份的概念 1.概念: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
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例如: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2.分类:可分为自然身份、法定身份 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或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①影响定罪(如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主体构成要件要素) ②影响此罪彼罪区分(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拆

刑法总论教学课件7-----犯罪主体

刑法总论教学课件7-----犯罪主体

比较研究
受中华法系“矜老怜幼”传统的影响,我国在民国时代颁 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典》 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典》(台湾地区仍在适用)对刑事责 任年龄也有独特规定。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一、刑事责任年龄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刑法》 17条第1款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己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己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的生理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 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己经达到一 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 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己经具备了刑法意义上 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 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规定要求己满 16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违反刑法的一切危害行 16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违反刑法的一切危害行 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同样,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 同样,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法 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 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有 关解释,此处并非仅指八个具体罪名 关解释,此处并非仅指八个具体罪名,而 此处并非仅指八个具体罪名, 种犯罪行为) 是8种犯罪行为)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 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所 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所 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 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 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是犯罪年龄。 (中华法系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较早认识)

刑法总论 犯罪主体

刑法总论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范围:自然人,单位1、自然人犯罪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单位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相应地适当减轻。

(二)内容1、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支配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控制能力=自制力3、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责任能力即正常责任能力,是一个具备一定年龄且精神和生理正常的人就具备有完全责任能力。

2、(完全)无责任能力即行为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3、限制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又不是完全丧失的情况。

4、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中所规定的一部分犯罪具有责任能力,对其余部分犯罪则无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两种情形:(1)是在能力的方向上受到限制,只对某种类的犯罪具有责任能力。

例如,好诉妄想的偏执症患者(2)是在能力的程度上受到限制,只对某范围的犯罪具有责任能力。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 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 认识能力 。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 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 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 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 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 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 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对定罪的意义 (二)对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 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 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 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 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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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案例2 被告:肖某,男,43岁,某图书音像公司负责人 1998年9月至1999年3月间,肖某伙同他人以北京 市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知心爱人》磁带,中国唱片 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的《还珠格格音乐全记录》为版 本,进行了非法复制25万盒,以本单位名义向深圳、 昆明等地大量销售,非法所得100万元,归其个人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聋哑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
年满18周岁
2
智力正常
3
精神正常
4
生理功能健全
注意问题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法定
单位特征
非法单位以个人犯罪论处
合法性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
(除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 私营企业外的一切单位)
广泛性
行为特征
单位名义
单位
罚金 刑罚
双罚制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特征
单位利益 单位意志
法定性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单 位都可以作为主体,要根据 刑法的明确规定来判定。
保安措施
第17条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从宽年龄阶段
不适用死刑
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第七章
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自 然人和单位两种情况。犯罪主体要件是刑
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决
定犯罪成立及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求是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注意问题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关键 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是否属于精神 正常状态。
(三)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的犯罪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
刑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供罪:
受贿罪:
司法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不纯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 从重处罚 犯此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意义
定罪: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强奸罪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量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诬告陷害罪从重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 合法
单位 名义
单位 犯罪 单位 利益
案例1 某木材加工厂,有一段时间因为该地区抽水抗 旱,电力紧张,使该厂经常处于半停产状态。为 了扭转这种情况,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一致同意采用偷电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个木材加 工厂隔壁有一食品公司,电力比较充足,他们到 对方变压器上搭接电线,时间长达3个月,致使该 食品公司损失了20多万元。该案应如何处理?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 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 16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14-16
从 宽 年 龄 阶 段
14-18 75以上
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14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非法拘禁罪
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以前, 多次盗窃各类财物4万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 友邀请到一家酒店吃饭,与临桌的几个小青年发生争吵, 斗殴中纪某拔刀乱刺,致对方一人死亡,逃离。第二天, 纪某路遇一提皮包的妇女,上前一把抢过皮包,路人甲上 前拦截,纪某持刀将其刺伤后逃走。纪某到乡下的外婆家 躲了一年多。2002年10月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在一公 厕前见一别克轿车未熄火,车内无人,将车开走。行驶途 中,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人撞死,纪某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2003年2月27 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动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 2002年8月,受好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纪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所有。
利益归属个人,按个人犯罪论处
注意
涉 嫌 犯罪 的 单 位被 撤销、注销、吊销营 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的,对实施犯罪行为 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对该单位不再追 诉。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 的,或者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 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 能力
控制 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 义、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 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制约
年 龄
精神障碍
生理功能
无刑事责任能力 分类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种犯罪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邵某、刘某、单某系中学同班同学,均为15岁。一日, 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邵某说:“我们大院的高某是外 企的老板,是个有钱的主,我们绑架他的儿子作人质”。 刘某、单某听后表示赞同。1998年3月15下午4时30分,高 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被三被告人掳走。邵某指使刘某, 用匿名电话通知高某携带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并 威胁说:“如果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高某接到电话后,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高某的儿子被三被告人掳至野 外一僻静处,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并说认识邵某。三 被告人深感情况不妙,害怕罪行暴露,遂起杀人灭口之念。 当晚10时30分许,三被告人用石头猛砸高某儿子的头部, 致使其当场死亡。 问:邵某、刘某、单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9岁犯案 被抓12次 “老大”今年13岁!
2008年4月14日,福建长乐市金峰派出所成功破获 一起特大抢劫、盗车团伙。6名团伙成员中最大的20 岁,其中最小的只有13岁。而这13岁的小孩居然是该 团伙的老大。
不满十四周岁 2006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少年褚某从外面 回家经过一楼时,见黄家门未上锁,家中只有小 女孩一人在家,就溜进去想实施盗窃,被女孩发 现后恼羞成怒,找到一把菜刀将其杀害。 2007年4月25日凌晨,四川荣县旭阳镇某校初 一学生钟后憾(化名)因为找不到上网钱,杀害 了自己的外公和母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
罚。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 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 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3
行为人在未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实施的危害 行为不应与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后 实施的犯罪行为 混在一起作为犯 罪来处理,量刑 时予以考虑。
某甲14岁生日时,因一语不合与同学乙起 冲突,甲用刀刺伤了乙,乙第二天死亡。
故意伤害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
某 甲 生 于 1984 年 4 月 21 日 , 2000 年 4 月 20 日—23日将某乙关押在自己家里。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按公历计算实足年龄,自过生日的第 二天起才为“已满”
生日:1988年12月3日
已满14周岁: 2002年12月4日零点

跨越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
危害行为的 实施和危害结 果的出现分别 发生在不同刑 事责任年龄阶 段时,应该以 实施危害行为 时行为人的实 际年龄计算。
2
危害行为的 开始和结束分 别发生在不同 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应按结 束之日计算行 为人是否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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