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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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1)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的意识即罪过心理。罪过心理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此外,有的犯罪还要求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

(2)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故意或者过失等)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3)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具有分则对犯罪心理的特定要求,是成立犯罪的要件。

2.罪过责任原则

(1)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大陆法系学说称其为“责任主义”或者“主观责任原则”。“主观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客观归罪”、“结果责任”基础上确立的。近现代刑法主张主客观统一,反对客观归罪。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在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2)关于责任,大陆法系传统学说认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意思而实施行为侵害法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3)按照规范说,罪责的评价重心略有变化:

①偏重“结果”的观念被改变,认为刑法对犯罪的否定不单集中在结果上也应体现在行

为上(“行为无价说”),转向重视行为自身的反规范性;

②故意、过失心理是责任根据的说法被改变,强调人拒不服从规范的态度是归责根据,故意、过失心理事实只是认定人不服从规范态度的根据;

刑法第七章——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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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

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对量刑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了两种因素:认识(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知要素(知):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构成所描述的行为主体、犯罪对象、行为,行为

时的情况,行为结果等,均有所认识,才具备故意的认知要素,有成立故意的可能。明知:明确知道、应当知道

⏹2)决意要素(欲):行为人对客观的构成犯罪事实有所认识之后,并进而具有实现客观

构成犯罪事实的决意(希望或放任)。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明知故犯”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

⏹两方面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

⏹须认识的因素:行为本身、行为结果、行为对象、其它的法定构罪事实

⏹刑事违法性认识问题

⏹“会发生”的含义

2、意志因素:希望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又称未必故意

⏹两方面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刑法学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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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应以行为时为基准
3.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 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其在不满14周岁 时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只追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时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其在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如果是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一并追究刑事 责任;如果不是,只追究已满16周岁后行为的刑事责 任。
目录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起
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 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 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点及阶段划分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
16周岁
18周岁
完全无 刑事责 任年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刑
事责任 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年龄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第 一 编
刑 法犯 总罪 论论
之 犯 罪 主 体 要 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体要件的概念
1.犯罪主体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的行为要构 成犯罪的主体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
3.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 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刑法学课件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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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A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注意:这里是指8种行为,而非仅指8种罪名。
C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3、未成年犯罪案件处理原则(14—18) A 从宽处理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 不适用死刑原则——死缓也不适用





4、适用年龄注意的问题 A 年龄——实足年龄,生日的第二天 B 法定年龄能否突破—绝对不能 C 跨年龄犯罪—(以8种犯罪考虑) a 14—16与16周岁后—追究与否、量刑 b 14—16与14周岁前—追究与否、量刑 二、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A 医学标准 B 心理学标准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1、明知+希望—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明知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A 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B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3、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A目的很明确 B态度积极 C意志坚决 4、一般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要求很具体 5、某些犯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销赃 罪)

自考《刑法学》第七章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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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罪数

罪数标准

同⼀⾏为⼈的多次举动是⼀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对⼏次相同的犯罪⾏为能否进⾏⼀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2)对⼀个犯罪⾏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个犯罪⾏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卡诈骗罪。

(3)是否只对⼀个法益造成侵害?

(4)⾏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特征

典型案例

处罚

例外

实质的⼀罪

继续犯

1. 犯罪⾏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 ⼀定时间内针对同⼀对象。

3. ⼀个罪过

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法拘禁罪、重婚罪

绑架罪⼀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个犯罪⾏为触犯数个罪名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

从⼀重罪论处《刑法》T204第⼆款偷税骗税,实⾏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1. ⼀个犯罪⾏为由于发⽣严重后果⽽加重法定型。

2. ⾏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如果没有过失,不成⽴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故意杀⼈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认定为⼀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罪

结合犯

甲罪+⼄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罪论处绑架并杀害他⼈的仍成⽴绑架罪,不是结合犯

惯犯

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以赌博为业、⾮法⾏医⼀罪论处 

处断的⼀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的数个⾏为都可以单独成⽴犯罪,触犯同⼀个罪名。多次⾛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罪论处如果连续⾏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犯。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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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述

4.1 本章要点

一、犯罪的概念、特征

二、犯罪的分类

三、罪名与罪状

4.2 重难点详解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

(1)定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例

①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法律规定用刑罚威胁的行为;

②从实质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行为;

③将犯罪的实质内容与形式内容结合起来定义。

我国刑法属于第三种情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概念和意义

①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②意义

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对于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犯罪的特征

仅从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出发,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①含义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②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的判断

a.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是指行为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对此,《刑法》第13条作了高度概括,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作了具体规定。

社会危害性的量是指社会危害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对此,《刑法》第13条的“但书”作了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பைடு நூலகம்(二)分类
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 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 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 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 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 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 刑的犯罪 。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 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特征
1、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 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 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 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 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 劫罪论处
三、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 )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

刑法学--第七章 犯罪主体

刑法学--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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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某甲,男,29岁,公安干部,平时饮酒量为白酒4两。某 日,某甲下乡检查工作,村干部设宴招待,并殷勤劝酒,某甲 喝白酒1斤、红果酒5两。席间,某甲突然拔出腰问手枪对空射 击,然后向在座的人开枪,击毙村干部一名,其他村干部纷纷 逃走,未致更大伤亡。行凶后,某甲昏睡于酒桌旁,当晚被拘 留。归案后,某甲说他对杀人过程和情节不能回忆。经司法鉴 定某甲是病理性醉酒,因此甲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过一年后, 甲又在喝酒中突然拔枪,射杀一人。经司法鉴定某甲还是病理 性醉酒。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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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 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 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 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 要点笔记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 要点笔记

刑法学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渊源:1215《大宪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

理论基础:1、自然法思想;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3、卢梭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

传统内容: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现代内容:1、适当性(刑法只处罚应处罚的犯罪;禁止适用残酷的非常刑罚);2、明确性

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类推。第3条。

1、实现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79刑法的类推制度

3、重申了79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

4、分则的罪名相当完备

5、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更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具体体现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形式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刑法教案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法教案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具体犯罪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基本层次:一般主体

(1)必须是自然人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特殊层次:身份要求,如贪污,特殊主体

三.意义

定罪;量刑。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时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二.内容

1.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2.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

三.程度

1.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

2.精神状况——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和原则(概念:对地对人的效力解决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传统不同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

二、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涉及两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

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b、行为国内,结果国外。

c、行为国外,结果国内

2、“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是指即使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适用我国刑法。法定情形:a、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c、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的规定。d、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 7条1款规定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但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适用。

四、保护性管辖刑法8条“外国人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适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

五、普遍管辖 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 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纯正)身份犯与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 精神障碍 (1)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1)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 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包含三层含义或 称条件:149~150页 ) 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 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 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 行为的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 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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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3)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 事责任,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 任能力人,从而影响到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 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有的还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注意:相关争议内容详见第145页~147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 注意:时间计算方式;刚性规定不容突破;跨年龄段问题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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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

(1)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

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

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b.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列举的8种行为确定。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d.不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e.酌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⑤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⑥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刑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

⑦应当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⑧《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其他规定

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b.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c.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

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④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实际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正面规定。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前提。

(2)心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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