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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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曲新久老师刑法讲义

(2)曲新久老师刑法讲义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要求学生理解并全面地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刑法规定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学时分配:2学时一、犯罪主体概述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以公历之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如何处理跨年龄段犯罪问题?分别认定。

3.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不能。

正义原则的要求,法治的要求。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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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的裁量17.1 本章要点一、刑事裁量的概念、内容、原则二、刑罚裁量的情节三、刑罚裁量的制度17.2 重难点详解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量刑的权力。

(2)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人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质量的好坏。

2.刑罚裁量的内容(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一般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免除处罚制度。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审判机关应当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相应不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和幅度不同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3)决定刑罚实现的方式3.刑罚裁量的原则(1)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量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指其中“犯罪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节。

a.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是定罪情节。

b.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是量刑情节。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总论第七到九章知识总结

刑法总论第七到九章知识总结

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犯罪主体的存在。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

因此,研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4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8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1999年4月1日又绑架一小女孩,因勒索财物未成,遂即将女孩杀死。

分析孙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分类:1、从主体的自然属性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2、从法律属性上对自然人主体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二、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对于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的能力。

例如,一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能不能认识到杀人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认识,就具备了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例如,能否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杀人行为,有这样的选择自由,就具备了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联系这两种能力是有机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但是人虽然辨认能力,但也有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一项缺之即不能以犯罪论处。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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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述4.1 本章要点一、犯罪的概念、特征二、犯罪的分类三、罪名与罪状4.2 重难点详解一、犯罪的概念1.犯罪的概念(1)定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例①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法律规定用刑罚威胁的行为;②从实质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行为;③将犯罪的实质内容与形式内容结合起来定义。

我国刑法属于第三种情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概念和意义①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②意义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对于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犯罪的特征仅从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出发,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①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②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的判断a.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是指行为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对此,《刑法》第13条作了高度概括,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作了具体规定。

社会危害性的量是指社会危害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

对此,《刑法》第13条的“但书”作了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b.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或者说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

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只有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无罪过,或者只有犯意而无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均不是犯罪。

我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量刑的权力。

(2)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人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质量的好坏。

2.刑罚裁量的内容(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一般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免除处罚制度。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审判机关应当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相应不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和幅度不同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3)决定刑罚实现的方式3.刑罚裁量的原则(1)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量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指其中“犯罪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节。

a.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是定罪情节。

b.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是量刑情节。

④正确评价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

刑法学课堂笔记

刑法学课堂笔记

刑法总则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三条即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

(二)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规定的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若仅从上述任一方面表达的话,都不能准确的表达出罪刑法定的内涵,反而会违背该原则保障人权的目的。

(三)该原则并非是单一的法条规定,而是由一系列的派生原则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则:1、禁止类推。

类推是指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规定地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自然要求禁止类推适用法律,即不得类推使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

2、反对事后法。

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下具体如何处罚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进行评价。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要求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立法者不能规定、司法者不能适用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

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

(四)我国的罪刑法定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刑法规定也有特殊规定:1、过失解释出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未遂金额15万元是扩大的解释3、生产销售假烟的利润在两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立法类推。

5、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扩大到用于运输的拖拉机。

(五)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石。

自14世纪以来,该原则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我国的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意义重大。

该原则为防止司法机关扩大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并且为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内涵不断的做出新的贡献。

在该原则的名义下所形成的一系列派生原则,将会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题目:中外罪刑法定原则的比较。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曲新久版《刑法学》核心考研笔记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曲新久版《刑法学》核心考研笔记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曲新久版《刑法学》核
心考研笔记
曲新久版的《刑法学》是法学领域的重要教材,对于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的考生来说,掌握这本书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关于曲新久版《刑法学》核心考研笔记的简要介绍:
笔记内容提要:
1. 笔记概述:该笔记全面梳理了曲新久版《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将刑法的各种理论、原则、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归纳,方便考生快速把握教材的主旨和重点。

2. 笔记特点:该笔记由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编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涵盖了刑法的基本理论,也引入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有助于考生深入理解刑法的应用。

3. 适用人群:该笔记适用于参加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的考生,对于本科阶段学习刑法的学生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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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官方购买:考生可以在各大电商平台上搜索该笔记,选择官方店铺进行购买。

请确保所购笔记为正版教材,避免侵权问题。

2. 复印版:部分考生可能会选择复印版笔记,但请注意,复印版笔记可能存在清晰度不高、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影响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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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于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的考生来说,曲新久版《刑法学》核心考研笔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复习资料。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获取方式,确保所获取的笔记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同时,考生还需要结合教材和真题进行复习,全面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特殊形态)【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特殊形态)【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七章犯罪的特殊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4.犯罪预备(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包括: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曲新久老师刑法笔记

曲新久老师刑法笔记

《刑法学》教学大纲曲新久编著前言一、为了适应和满足刑法学教学的需要,参考各类刑法教材,编写本《刑法学教学大纲》。

二、本大纲指明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并将刑法学体系高度抽象使之形成基本框架,一目了然,便于学生宏观掌握。

三、本大纲提纲挈领地指出刑法学的基本知识点、理论要点和基本应用,删繁就简,突出重点。

四、本大纲供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教学使用,其他层次的法学专业也可以用作参考。

五、本大纲由曲新久编写,刑法研究所刑法学教师讨论后修改定稿。

六、欢迎批评指正,并希望能得到信息反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篇刑法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和分类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保护客体的广泛性),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是指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4.国际刑法。

刑法的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功能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是我国宪法,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是我国刑法的任务。

刑法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功能:1.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

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

2.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侵害。

刑罚权象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主体)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1.1 本章要点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二、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三、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1.2 重难点详解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1.刑法的概念(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①刑法的这一定义由犯罪、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

刑法,就是关于刑事惩罚的法律,即关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犯罪概念联系密切,还可以被称为关于“犯罪”的法律。

②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由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的概念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刑法学总论由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组成;刑法分则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概念与特殊构成要件(罪状)及其具体刑罚(法定刑)。

③刑法的基本概念并不限于犯罪与刑罚,刑法定义中的基本概念是可以适当增加和改变的。

例如,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最基本实体概念之间,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性仅次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又可以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基本特征①独立性a.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刑法。

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b.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是调整社会关系。

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规范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②严厉性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刑事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③广泛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

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④最后性刑法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a.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b.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裁量)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

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武大2009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3.法定的量刑情节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及其适用。

(中央党校2004年研)相关试题:(1)酌定量刑情节。

2022年秋季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公示信息

2022年秋季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公示信息

2011-2022年度秋季学期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公示信息1.考试依据1.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7月第4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重要立法.司法解释(限于教材中列出的款文)。

3.本科生教学大纲。

2.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满分100分,分为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4种题型。

(1)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计20分。

包括小案例.基本制度及理论应用题.文字题。

(2)多选题:共5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包括小案例.基本制度及理论应用题.文字题。

(3)简答题:共4题,每题5分,共计20分。

为识记题。

(4)案例分析题:共4题,共计50分。

为较大的案例分析。

以上,客观题共30分,主观题共70分。

3.考试内容及考察方向(1)考试内容:刑法学总论重点内容1.考试内容涉及刑法基本制度.刑法理论.法款规定等内容。

2.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种类.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3.其它内容亦考察,但所占分值较少。

(2)3个考察方向1.对刑法基础知识的识记能力(20%)指简答题4道。

要求识记刑法总论相关理论.制度规定.款件.内容。

2.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30%)指单选.多选题。

要求能够简单运用总论知识及法款,套用简单的案件和事例。

3.案件分析能力(50%)指案例分析题。

要求能够运用刑法总论知识分析略为复杂的案件。

4.其它事项1.本期末考试不涉及重大刑法理论争议,只考察法款规定.通说理论.基础制度。

在出现争议问题时,标准答案将以指定教材为准。

2.本次考试尽量避免出现复杂的刑法分则问题,如出现,将配以法款。

3.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较多,提醒同学们注意考试时间的合理安排。

大学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整合

大学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整合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说明:1、整理的根据是教务处的刑总考试公示信息中所列的二十六个要求重点掌握的词条: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种类、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2、整理的资料来源:(1)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XX年7月第四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重要立法、司法解释(限于教材中列出的条文)。

(3)本科生教学大纲(4)方鹏老师、徐久生老师课件(5)《刑法48讲》3、只代表个人思路,且全文3万多字皆为手打,难免有个别错误,仅供大家参考。

4、人人日志把原来的排版和格式全给搞乱了,大家将就着看吧……预祝大家复习愉快考试成功~~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解释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十六、共犯形态十七、罪数形态十八、刑罚的种类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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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
(1)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
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
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b.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列举的8种行为确定。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d.不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e.酌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⑤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⑥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刑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

⑦应当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⑧《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其他规定
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b.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c.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
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④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实际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正面规定。

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前提。

(2)心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些精神病人是间歇发病的,不发病时则无精神病症状,与正常人一样。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当然要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确定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标准。

a.医学标准(或者称生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

b.心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①生理性醉酒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醉酒的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②病理性酒精中毒,则属于一种疾病。

如果这种病人因饮酒而致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应视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病人如果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自己陷于醉态,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根据行为人醉酒前的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确定其是否有罪过以及罪过的形式(故意还是过失)。

③“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学说的提出。

行为人可能因为醉酒事实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但仍然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醉酒在行为时可能是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但是,只要在醉酒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正常的,就可以认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不以犯罪时的醉酒精神状态为准而以犯罪之前的精神状态为准,这就是所谓“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学说。

它是精神状态与犯罪行为“同时性”原理的一个例外情况,即不要求精神状态与犯罪行为完全同步,可追溯到犯罪行为前的精神状态。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主体
(1)特殊主体的概念
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

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要件是由刑法典分则规定的。

(2)身份的概念
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特殊犯罪主体所要求的身份通常是以特定公职或者职业为内容的,还包括其他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在理解、掌握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

②作为特殊犯罪主体所要求的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

③作为特殊犯罪主体所要求的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

④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的。

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3)身份的作用
在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特殊身份有两种不同的作用或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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