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合集下载

刑法总则第八章

刑法总则第八章
b.行为人确实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的心 理标准;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刑法7

刑法7

(4)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问题 A、计算基准依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去认定 比较科学。 但行为有连续或持续时(即隔时犯 的情形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 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则依行为状 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认定。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 是几种特定犯罪的,应一并追究刑事责 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后所 犯之罪的刑事责任,其先前的行为只能 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
(一) 刑事责任年龄
1、概, 其意义在于在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 任的范围。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但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可收容。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 第18条第3款) 亦称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
主要包括两种人: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 解期的精神病人;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 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其 危害行为的实施,不但是其精神病理机 制直接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使其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 法的行为的能力。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示例分析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 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解答】A、B、C、D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一)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例:甲为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水果腐烂变质。

经查,该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某市H蔬菜果品公司(国有公司)占60%股份和香港K 公司(私有)40%股份合资的企业。

甲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为按照现在对国有单位的理解,应该是国有全资单位,所以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甲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概述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拟制的人),其他动物或自然力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就非犯罪主体。

第三,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1、达到刑事法定年龄2、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三)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殊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三、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一)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仅是 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 帮助犯,并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自然身

份与法 定身份


的 类
定罪身 份与量

刑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 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 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的 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 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 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 身份。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
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
一些。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
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
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 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 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 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 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 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 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 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 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B.2.3 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四、特殊群体的刑事处遇
(一)未成年犯罪人
1、从宽处理原则 17.3 14—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 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 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 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①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 龄因素的制约。②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受到 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 响。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 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 三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 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的情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 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敌人重伤 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放危种情形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还是八种罪名? ——行为 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撕票的,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何种罪? (2)该款规定的“抢劫”是否包括刑法第269条规 定的“转化型抢劫”? 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 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第七章犯罪主体模版

【司法考试】第七章犯罪主体模版
精品课件
三、生理功能丧失 1、聋哑人、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醉酒 1、病理性醉酒——精神病人 2、生理性醉酒 A、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B、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C、原因上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1、特殊身份——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 格、地位或状态。 2、身份犯——特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或者处罚 加减根据的犯罪
间路边停放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
买水果的顾客撞伤。季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季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出。2003年3月
27日季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
且还交代其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
包毒品,等劳务费5000元。根据案情分析季某上述各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
精品课件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分析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 力,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重 点: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障碍 单位犯罪
精品课件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精品课件
5、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老年人、 精神、生理功能)
精品课件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 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 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犯罪时为标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2021年刑法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70题)

2021年刑法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70题)

2021年刑法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70题)1.刑罚的适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刑法的适用机关只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3.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如果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享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的权利。

√5.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享有部分政治权利。

╳7.一般缓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8.假释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9.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10.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11.一般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3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

╳13.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1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15.胁从犯是被胁迫和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16.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期间,应当同工同酬。

╳17.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未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缓刑期满,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18.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19.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20.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考察。

╳21.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22.只有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才适用我国刑法。

╳23.刑法的属人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中国刑法有权管辖。

√24.刑法的保护管辖是指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适用中国刑法。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这是从形成方式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所作的区分。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男女之别,有的犯罪如强*罪仅男子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再如,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属身份,有些犯罪的主体只能由具有此种身份者构成,如遗弃罪、虐待罪等。

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押罪犯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的性质和方式进行的区分。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此种身份是某些犯罪主体要件中必备的要素,缺此身份,犯罪主体要件就不具备,因而无以构成该特定的犯罪。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按照刑法的规定,此种身份的存在与否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其在量刑上,具体表现为是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据。

这两种身份分别与前述纯正的身份犯和不纯正的身份犯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纯正的身份犯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的身份,是量刑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二、犯罪主体的年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为⼈刑事责任的⾏为⼈⼈⾝⽅⾯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如国家⼯作⼈员、军⼈、司法⼯作⼈员、辩护⼈、诉讼代理⼈、证⼈、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男⼥、亲属等。

这些特殊⾝份不是⾃然⼈犯罪主体的⼀般要件,⽽是某些犯罪的⾃然⼈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份为要件,⾃然⼈主体分为⼀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根据的犯罪称为⾝份犯。

⾝份犯可以分为纯正的⾝份犯(也称真正⾝份犯)和不纯正的⾝份犯(也称不真正⾝份犯)。

纯正的⾝份犯是指以特殊⾝份为主体要件,⽆此特殊⾝份则该犯罪根本不能成⽴的犯罪。

如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若⾏为⼈不具备此种⾝份,其⾏为就不能成⽴贪污罪。

不纯正⾝份犯是指特殊⾝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不具有特殊⾝份,犯罪也成⽴;⾏为⼈具有特殊⾝份的,则成为刑罚加重或减轻的事由。

如⼀般⼈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但主体为国家机关⼯作⼈员时,则应从重处罚。

正确理解犯罪主体的特殊⾝份的含义,应当注意:(1)特殊⾝份必须是在⾏为⼈开始实施危害⾏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为⼈在实施⾏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并不属于特殊⾝份。

如刑法典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法律规定只处罚⾸要分⼦,但不能由此认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因为⾸要分⼦在此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这种地位或资格是在⾏为⼈实施犯罪后形成的,并⾮特殊⾝份。

实际上,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以聚集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成为⾸要分⼦,该罪的主体当然是⼀般主体。

如果把⾏为⼈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也称之为特殊⾝份,那么在犯罪主体中区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就可能失去意义,因为按照那种说法,“犯罪的实施者”本⾝也是⼀种⾝份,如故意杀⼈罪的主体是实施杀⼈者,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04-自然人犯罪主体

04-自然人犯罪主体
(4)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等管理层的 负责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
(5)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内在编人员和预备役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 刑法典分则第十章中。
(6)邮政工作人员。 2.从特定工作或者业务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是与公共安全有关的人员以及与市 场经营有关的人员。 3.从特定法律义务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例如,逃税罪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构成。 (2)家庭成员或者负有抚养、监护义务的人。例如,虐待罪必须由家庭成员构成;遗弃罪必 须由负有扶养、监护义务的人构成。 4.从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有两种情况: (1)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例如,伪证罪只能由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构成。 (2)在押罪犯等案件当事人。例如,破坏监管秩序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只能由依法 被关押的罪犯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公务的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中。
(3)司法工作人员。依据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 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和第 四章中。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各级共产党机关、政协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
工作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中“渎职罪”中。 (2)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1.行为能力说,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重点: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二、刑事责任年龄三、精神障碍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试卷二答案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试卷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D。

本题考查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并尽量使两者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2.A。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6)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据此,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并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A项正确。

现代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禁止对刑法规定进行类推解释,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B项不正确。

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论是谁作出的,都应该禁止,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C项不正确。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刑事立法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不正确。

3.D。

本题考查对刑法溯及力的记忆和理解。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对刑法规定颁布前发生,刑法规定生效后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的刑事案件来说的。

对于刑法规定修改前,已经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刑事案件,仍应该执行当时的判决。

4.B。

本题考查对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解。

钱某没有非法占有赵某钱财的目的,因此,钱某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钱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5.C。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

因此排除选项A。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

刑法第六章

刑法第六章

第六章犯罪主体第一节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二、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实施了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三、犯罪主体的意义⏹定罪方面量刑方面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两者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类:⏹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刑事责任能力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侵犯法益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问题(详见200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部分行为符合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的,以部分行为所涉罪名处罚⏹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该年龄段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二)(含答案)

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二)(含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含答案)《邓⼩平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部分⼀、判断题1.邓⼩平理论是指导中国⼈民在改⾰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

√2.邓⼩平同志⼀再强调:"法治是我们的⽬标"。

╳3.我们的民主是全国⼈民代表⼤会领导的⼈民民主制度。

╳4.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5.我国社会的主要⽭盾是⽆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盾。

╳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量发展⽣产⼒摆在⾸要位置。

√7.民主法制代替个⼈专断⾏政是现代化在政治领域的界碑。

√8.⼈民政协是国家⽴法组织。

╳9.邓⼩平提出了中央⽴法与地⽅⽴法并举的战略。

√10.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必须坚持法律⾯前⼈⼈平等。

√11.⽴法⼯作要坚持把调整政治活动的法律作为⽴法的重点。

╳12.改⾰最终能否成功决定于经济体制改⾰。

╳13.遏制腐败,监督是关键。

√14.坚持依法治国不是权宜之计,⽽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15.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略是伴随农业⽂明的兴起⽽出现的。

╳16.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基本价值原则是发展。

╳17.法律是具有内在联系、协调统⼀的有机体。

╳18.中国的实际就是发展⽣产⼒。

╳19.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0.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是中共中央。

╳21.配套法律是指有⼀个法律颁布以后,还需要⼀个或⼀些与之相关的法律的颁布,才能具体实施。

√22.实施细则是指⼀个法律颁布以后,为了便于实施和具体操作,由国家⾏政机关和地⽅权⼒机关在⾃⼰的职权范围内对此作出详细规定的⾏政法规和地⽅性法规。

√23.我国数量的法律渊源是法律。

╳24.建⽴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法权统⼀。

╳25.体现和维护⼈民民主就必须树⽴法律的权威。

√26.党的政策是社会稳定的基⽯和社会⽭盾的调节器。

╳27.法治的特征植根于民主政治的⼀般原则。

√28.法治的核⼼部分是针对国家权⼒本⾝,要求权利监督与制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老年犯罪人

1、从宽处理 17.1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49.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从宽适用缓刑 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 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 缓刑。(是宣告时,非犯罪时)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 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 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也是某些犯罪案 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 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 一些。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 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 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2、从宽适用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 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Add Your :“已满七十五周岁 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49.2审判的时候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的除外。
(二)、 老年犯罪 人
2、原则上 不适用死 刑
3、从宽适 用缓刑
72.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对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 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 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 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还将以特殊身份 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 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 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 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 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 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 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 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 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 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B.2.3 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特 殊 身 份 的 类 型
自然身 份与法 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 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 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的 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 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 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 身份。
定罪身 份与量 刑身份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四、特殊群体的刑事处遇

(一)未成年犯罪人 1、从宽处理原则 17.3 14—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 2、不适用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3、不成立累犯 65.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除外。
4、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 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 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 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是宣告时,非犯罪 时?)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100.2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入伍、就业) 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借助行为人某些特殊身份的有无,来 限制某些犯罪主体及犯罪成立的范围, 以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便准确妥当地对某些危害行为追究刑 事责任。 借助于行为人的某些特殊身份的有无, 来区分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之轻重罪责, 以突出和加重对某些具备特殊身份的犯 罪分子。
(三)怀孕的妇女

1、不适用死刑 49.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从宽适用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 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 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 刑,对其中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三)怀孕的妇女
1、不适用死刑 49.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
身 份 犯
真正 身份 犯 不真 正身 份犯
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则根本 不可成立的犯罪。例如: 刑讯逼供罪 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 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例如;诬告陷害罪
正确理解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含义, 应当特别注意这样两个问题:


(1)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 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 特殊地位或状态。 (2)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仅是 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 帮助犯,并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