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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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理功能丧失
我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 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 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 而是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应在原则上令行为人对 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少数情况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也可成为 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任能力人,从而影响到减 轻刑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 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以下 几种情况: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 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 能力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 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指从年龄上划 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 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 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 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 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这里的“精神病人”,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这种患 者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 弱; 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 精神发育迟滞者,脑部器质性病变或精神病后遗症所引起 的人格变态者,神经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症患 者等。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关系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 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 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 的控制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 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确认了 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人虽然有辨 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 事责任能力。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明确三个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怎样计算? (2)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 龄界限能否突破? (3)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 任问题.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来自百度文库
各国在立法上判定的标准,有三种方式:
一是医学标准 二是法学标准或心理学标准 三是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标准(我国)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 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八章 犯罪主体
本章重点:
1、犯罪主体的概念、共同要件; 2、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内容与程度; 3、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5、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与醉酒对刑事责任的影 响; 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作用; 7、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本章难点: 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及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及处罚。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犯罪主体对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就定罪而言,任何犯罪都有主体,即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 的承担者,离开了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 也不会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2、犯罪主体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 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 具体情况又影响到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 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 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按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 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 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 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 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 的减弱或降低。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有四种: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 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 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 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 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