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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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2.量刑意义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1.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智力发育程度)决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意志能力)。
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
认识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的是,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有辨认能力。二者缺乏其一,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正常的自然人,以及精神正常状态下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且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刑法第18条第3款)
(3)生理有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1款)
(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
应负刑事责任。
2.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
(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应以行为时为基准。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
不仅包括第232条、第234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仅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形。
(2)对“强奸行为”的理解
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
(3)对“抢劫行为”的理解
1)抢劫普通财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①对第263条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②对第267条第2款“准抢劫”,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
事责任。
③第289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④对第269条“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对第127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4)对“贩卖毒品行为”的理解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第347条的“贩卖毒品罪”。
(5)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理解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三种常见、多发犯罪负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54条第2款:“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五)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其在不满14周岁时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只追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如果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只追究已满16周岁后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中的身份犯
(一)身份犯的概念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而形成的身份。如男女身份、亲属身份等。
法定身份是指人因法律关系而形成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职人员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