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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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曲新久老师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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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要求学生理解并全面地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刑法规定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学时分配:2学时一、犯罪主体概述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以公历之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如何处理跨年龄段犯罪问题?分别认定。

3.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不能。

正义原则的要求,法治的要求。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指: A、虽然患有精神病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其行为并非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之下实施。 B、未因其患有精神病而使其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这种人仍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他们 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主要包括: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型精神病人,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有两种方式。 (1)代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
(2)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多都采用两罚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代罚制为例外。
开始计算的时间。以行为的结束为标准,注意持续犯与连续犯。
讨论案例: 被告人辛x,男,14岁,学生。 被告人辛x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某年8月份班主任带领全班同学去农场劳动。一日,老师让辛x留在
宿舍值班烧火,其他同学去另外房间开会。辛x烧水点火时,因为柴禾湿点不着,便去汽车队偷偷灌回一瓶 汽油,用以引火,但由于不慎,使汽油瓶着火并发生爆炸,开会的师生闻爆炸后,立即前来救火,终因火势 过猛,使同学的衣物及室内的门窗等全部烧毁。
53.《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 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 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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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的认定对于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犯罪主体展开论述,从不同角度来探讨犯罪主体的概念、特点及其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有偿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下,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犯罪主体一般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法人组织等。

首先,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尚未充分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干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罚轻重、执行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法人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主体在犯罪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责任,其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也会对整个组织和社会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特点1. 自由意志犯罪主体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决自由选择是否犯罪。

犯罪主体并非被迫或被胁迫,而是基于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违法行为能力,也就是心智状况正常,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没有严重缺陷。

只有具备违法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结果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正常人与精神异常人的区别之一。

三、犯罪主体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1. 基于公平正义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司法确定刑罚的前提,在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正确识别犯罪主体,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刑事判决的公平性。

2. 形成有效威慑犯罪主体的存在和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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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7.1 本章要点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的分类7.2 重难点详解一、犯罪主体概述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1.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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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刑法分论第 七 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分论第 七 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如下特征: 1.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的秩 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 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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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 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信誉及国家机关对公文 、 证件 、 印章 的正常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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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摇撞骗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9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 ,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 假冒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 进行招摇撞骗活 动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的 身 份进行招 摇撞骗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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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是指煽动群众以 暴力 方式抗拒国 家法律 、 行政法规实施 , 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实施法律 、 行政 法规的 正常活动 , 也即 国 家的 法律秩序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煽动群众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7

【司法考试】第七章犯罪主体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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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理功能丧失 1、聋哑人、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醉酒 1、病理性醉酒——精神病人 2、生理性醉酒 A、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B、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C、原因上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1、特殊身份——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 格、地位或状态。 2、身份犯——特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或者处罚 加减根据的犯罪
间路边停放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
买水果的顾客撞伤。季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季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出。2003年3月
27日季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
且还交代其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
包毒品,等劳务费5000元。根据案情分析季某上述各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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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分析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 力,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重 点: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障碍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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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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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老年人、 精神、生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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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 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 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犯罪时为标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什么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庭,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廖,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利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犯罪客体的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3)根据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①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②同类客体。

复杂行为的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③一般客体。

犯罪行为的一般客体是被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于外部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

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

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放火行为,等等。

选择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具备的要件,即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必须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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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4.“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华南理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2)单位犯罪(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 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年龄要素
行为要素
能力要素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的能力。 【内容】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3)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 事责任,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 任能力人,从而影响到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 2. 精神障碍 3. 生理功能丧失 4. 生理醉酒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 2. 精神障碍 3. 生理功能丧失 4. 生理醉酒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1)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要点07第七章刑法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要点07第七章刑法

第七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刑法的概念,一般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刑法是专指刑法典。

在我国就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二)刑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将某一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

凡是法律对某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2不溯及既往刑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即对刑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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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2)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内容——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 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2、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 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辩认识能力。——认识行为 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3、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3)
B 聋人或者哑人犯罪的
C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
D 盲人犯罪的
【分析】答案为D。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1)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1、特殊身份——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身份犯——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 加减根据的犯罪 3、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无身份不构成该罪) 如贪污受贿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不纯正身份犯(身份影响量刑) 如非法搜查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 的从重处罚
同堂练习
一、判断题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辨认和控制能力 减弱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 ( )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3.根据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身份可以分 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 )
4.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
2、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志——正常自然人具备刑事责 任能力的界限 3、以精神障碍为限制——排除、减轻责任
4、适当考虑生理缺陷——减免责任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5)
5、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A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B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C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D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精神)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分析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点: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障碍 单位犯罪
案例: 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 份 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40000余元。2001 年 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纪 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 满,双方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 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到在血泊 之中并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 自古规律,顿生外逃的念头。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 备之物的途中,纪某看到一大款模样的人手提皮包, 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 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 余元等物。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
第三节 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4)
二、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A 医学标准 B 心理学标准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B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 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患者 B 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C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分析】刑事立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这些犯罪, 这些属于典型的自然犯,像这个案子,木材加工厂的 行为虽然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以单位名义、 为了单位的利益,又单位集体决策,但最终处罚是按 照个人犯罪处理的,直接处罚相关责任人。最高人民 检察院2002年7月8日《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 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单位有 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 重的,依据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
1、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例4】某木材加工厂,因所在地区用电抽水抗旱而 导 致用电紧张,使该厂经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了 扭转这种情况,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 意采用偷电的方式解决问题。该厂隔壁有一个食品公 司,用电政策相对宽松,于是该木材厂就采取挖地道 的方式到对方的变压器上搭结电线,并且长达两三个 月的时间,致使该食品公司损失了20多万元。这例盗 窃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这一盗窃犯罪主体是 谁呢?是单位犯罪吗?类似如盗窃、诈骗、抢夺这些 犯罪“单位”可以构成犯罪吗?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5)
三、生理功能丧失
1、聋哑人、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醉酒 1、病理性醉酒——精神病人行为人故意使自 己陷入病理性醉酒?
2、生理性醉酒
A 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B 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C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例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下列人员 的 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有:( ) A 未成年人犯罪的
【例6】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2005年真题)
A 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 事走私犯罪活动
B 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 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 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 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 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主体的概念、共
同要件;理解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内容与 程度;理解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掌握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理解 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与醉酒对刑事责任 的影响;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作 用;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3、单位犯罪的特征:
A 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
第五节 单位犯罪(2)
B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 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C 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D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 决 定的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2)
4、身份犯的作用:
A 影响定罪 B 影响量刑 C 在共同犯罪中影响无身份犯者
5、身份犯的类型包括:
A 职务上的身份 B 职业上的身份 C 职责上的身份 D 其他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3)
6、注意两点: A 特殊身份产生于犯罪之前 B 特殊身份仅限于实行犯
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玩,见路边停着一 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使途 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百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 买水果的顾客撞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 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 出。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 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半年前即 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 费”5000元。根据案情:
4、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 犯刑法的能力。——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 法的行为。 5、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6、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影响和决定因素: A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4)
一般以年龄衡量,考虑生理缺陷对知识和智力成 熟程度的影响 B 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A 构成走私毒品罪 B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 构成贩卖毒品罪
D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分析】答案为C。
【例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 为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06年真题) A 参与运送他人偷越过(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 亡的
B 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家人死亡的
C 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 施了强奸行为的 D 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 缉私人员重伤的 【分析】答案为C、D。
【例1】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 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原钱和4小袋白 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 ‘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 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 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 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
5.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有精神正常 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 ) 6.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即每个自然人都能 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 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 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 ) 7.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中不 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2)
C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14-18)
A 从宽处理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不适用死刑原则——死缓也不适用
4、适用年龄的注意问题: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3)
A 年龄——实足年龄、生日的第二天 B 法定年龄能否突破——绝对不能 C 跨年龄段犯罪——(以8种犯罪考虑) (1)14~16与16周岁后——追究与否、量刑 (2)14~16与14周岁前——追究与否,量刑
请分析纪某上述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 犯罪,则构成什么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则简要说明理 由,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纪某依法如何处理?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 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的分类: A 自然人犯罪主体 B 一般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1)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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