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六节 其他客观要件要素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 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特征 (一)犯罪客观要件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总则对犯罪客观要件没有做专门性的规定;分 则条文除极个别的以外,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各 种犯罪客观要素的内容。 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 强奸罪】 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在这里‘ 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在这里‘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 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都是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要 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 必备要素;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对象 称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素。 根据目前的通说,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刑法因果关系虽然是犯罪客观要件中重要的内容和问 题,但不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独立的要素,而是危害行为 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三)犯罪客观要件是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 的事实。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旨在说明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 什么样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何种程度的侵害。 例如,强奸罪的客观要件,说明行为是通过暴力、胁迫 等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 可侵犯的权利。
(四)犯罪客观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 心要件。
杀害他人。 ⑸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这是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危害行为,其特 点是以他人的身体动作或由他人操纵工具作用于犯罪对 象,而他人的活动是由行为人的身体活动引起的。例如 教唆不满14岁的人杀人,医生令不知情的护士给病人注 教唆不满14岁的人杀人,医生令不知情的护士给病人注 射毒药等。 国外刑法理论,将第⑴种-第⑷种作为称为直接正犯, 将第⑸种作为称为间接正犯。
因为只有这样的身体外部动静,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 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因此,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 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⑵ 无意志和无意识和身体动静主要有: 无意志和无意识和身体动静主要有: 第一,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这种情况下的举动,并不是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表现。 第二,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动静。 这种情况下的动静并不表现人的意志,却往往是直接违 背人的意志的; 第三,人在身体受强制状态下的动静。 这种情况下的动静是主观上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客观 上他对自己身体的强制是无法排除的。 因此,这种动静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二)犯罪客观要件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犯罪行为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 事实:主观方面是人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客观 内容是主观内容的客观化,即行为人在有意识、有意志 的心理态度支配下表现于外部的事实特征。 而且我国刑法理论已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独 立的共同要件. 立的共同要件. 因此,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客体之外 的客观事实特征。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 要注意义务的时限,如果不是行为人应当执行职务或从 要注意义务的时限,如果不是行为人应当执行职务或从 事业务之时,就不可能产生义务; 二要注意义务的对象,其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 二要注意义务的对象,其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 围之内的事项。 【案例】 案例】 被告人王某、李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 1999年 199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在上海市某区看守 21日,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在上海市某区看守 所值班,负责对该所E1监区进行看管期间,违反值班民 所值班,负责对该所E1监区进行看管期间,违反值班民 警工作职责及值班巡视规定,从当天15时许在E1监区办 警工作职责及值班巡视规定,从当天15时许在E1监区办 公室和在押人员朱某等人一起打扑克牌。 直至17时许E112监房发生在押人员陆某、陶某等七人 直至17时许E112监房发生在押人员陆某、陶某等七人 殴打同监在押人员徐某、张某死亡的重大恶性事故。 被告人王某和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违反值班民警工 作职责及值班巡视规定,在值班期间打扑克,疏忽对监 区进行巡视管理,致使发生两名在押人员被打死的严重 后果,是一起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⑴ 不作为的行为性。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行为,那么为 什么还可以构成犯罪呢? 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应当认为,把握不作为的行为性,应当从其社会价值的 角度入手。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同属于危害行为, 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法律上应做 而不做,它与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这一点上是相 同的,即具有同等的否定性社会价值。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刑法理论上把各种各样的危害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形 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也就是刑法上的动和静。
(一)作为
1.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违反禁止 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特征有: 第一,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危害行 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二, 作为的行为形式只能是以身体的活动来表现, 以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的犯罪; 第三, 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规范或其他 社会规范禁止去做而去做。 刑法中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作为实施,而且有 许多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比如抢劫罪、诈骗罪、强 奸罪、贪污罪等都是如此。
在通常情况下,应把握三点要求: 第一,由于犯罪客观要件系刑法所规定,所以必须严格 依法确定其客观内容; 第二,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是为这 种犯罪的成立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三,刑法没有规定的客观因素,就不是该犯罪的客观 要件。 但是,有些极个别的犯罪由于其客观方面内容为众人所 周知,刑法就没有详细描述其客观要件,但是我们容易 把握其客观方面的要件。 例如,刑法第232条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其客观 例如,刑法第232条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其客观 要件包括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危害行为和致人死亡的危 害结果。 此外,类似的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 致人重伤罪等。
⑴ 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有一定的身体动静,否则不 可能构成危害行为。因为人对客观世界的改变,只能由 身体的动静来实现。 ⑵ 危害行为的身体动静,包括动和静两个方面: 首先是“ 首先是“动”,是指身体的运动,称为“作为”,表现 ,是指身体的运动,称为“作为” 为积极的行为方式,,包括四肢活动,如举手投足,使 用工具;也包括身体的其他活动,如以目示意,语言伤 人; 其次是“ 其次是“静”,它是指身体的相对静止,称为“不作 ,它是指身体的相对静止,称为“ 为”,在特定的情况下表现为消极的行为方式。 2.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 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有意 性” ⑴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志
但是人在精神强制、威胁状态下实施某种损害社会行为 的情况,除了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属于 合法行为的以外, 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这时行为人 的行为是受到其意志和意识支配的。例如我国刑法第28 的行为是受到其意志和意识支配的。例如我国刑法第28 条对胁从犯的有关规定。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被称为其“社会性” 这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被称为其“社会性”。 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外乎有两大类:即有害于社会的行 为和无害于社会的行为。无害于社会的行为,尤其是其 中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正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当然不 是刑法惩罚的对象。例如,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虽然在 客观上造成损害,但在法律上属于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只有有害于社会的无价值行为,才可能成为刑法惩罚的 对象,成 为刑法中犯罪构成中客观要件的要素。
⑴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不仅是指刑法,而且指其他各种法律和法 规,包括宪法、狭义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和规章等。 需要强调的是,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 都是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其中经过刑法认可的才能 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例如,我国《宪法》 例如,我国《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 婚姻法》 相互抚养的义务,并由《刑法》 261条加以认可。 相互抚养的义务,并由《刑法》第261条加以认可。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遗弃家庭成员的话,就成立犯 罪的不作为。
2.实施方式 ⑴ 利用自己身体直接实施的行为。 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之一,身体活动既可以是四肢的活 动,比如拳打脚踢等;也可以是五官的活动,比如眼神 示意的教唆或口出秽言的侮辱。 ⑵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这也是作为最常见的形式之一。物质性工具是多种多样 的,有刀枪棍棒等小型简单的工具,也有交通工具、通 讯设备等大型而复杂的工具,也有电脑技术及化学药剂 和病毒等高科技产品的工具. 和病毒等高科技产品的工具. ⑶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自然力包括水、火、雷、电。利用自然力实施的犯罪并 不少见,如放火、决水等。 ⑷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例如利用毒蛇、恶犬伤害或
⑵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消极的身体静止,但这并不是 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 身体活动。例如偷税罪、抗税罪等。因此,积极的身体 活动与消极的静止共同构成一个刑法上的不作为。
3.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形式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刑法理 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之所以称其为特定的“法律义务” 之所以称其为特定的“法律义务”,一方面是为了强调 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不包括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义上 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为了强调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不局 限于法律“明文规定” 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特定的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种:
第二节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要件中首要的要素, 也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要件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行为 作为犯罪客观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 作为犯罪客观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 意志或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称为危害行为的“有体性” 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称为危害行为的“有体性”。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共同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处于核心 地位。因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 危害行为这个客观要件的要素,是犯罪其他方面要件所 要依附的核心要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一)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是指成立犯罪在犯罪客观要件上 必须具备的因素。 首先,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均必须 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的一个范畴,属于犯罪构成四个 共同要件之一;
其次,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是犯罪客观要件这一范畴的 一个下位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是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 种犯罪成立在客观要件上应当具备的客观要素。
(二)客观要件的要素
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对 象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要件上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也是犯罪客观要件中唯一的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要素; 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要件中必须具备的 要素; 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某些犯罪成立而 在犯罪要件中必须具备的要素。
(二)不作为 1.概念
不作为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 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法律特征有:
第一,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应当具备危 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二,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 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 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其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 立的重要条件。不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能力,不可 能成立不作为。 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 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⑵ 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的义务,以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 相应的业务为前提,故与一般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 务相比,有明显的不同特征。 例如值班医生有抢救危重伤者及病人的义务;值班消防 队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值班民警负有制止正在发生的 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实行正当防卫的义务等。 从广义的讲,这种义务实际上也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 务,因为这类义务一般见之于各种法规、条例、规章或 司法解释中,而其效力的根据还在于法律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