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及其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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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30年:我国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及其发展趋向
报告全文:
一、运输价格改革发展回顾
从20世纪80年代起,围绕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改革开放进程。以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运价为主体的交通运输价格,也经历了改革开放前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管制的过程。我国运输价格管制的改革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1年
该阶段是我国经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向以国家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再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的过渡阶段。伴随着农副产品价格的放开,极大地释放出农村地区的运输需求,围绕农产品运输服务的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日益暴露出运力短缺的问题,公路内河货运价格率先突破政府对货运价格的严格管制。
公路运价改革。到1984年,公路部分运输服务产品价格突破了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在一些地方货运出现市场调节价。交通部通过颁发《汽车运价规则》,进一步明确公路运输价格逐步放松管制,对汽车运价结构实行以差别运价为重点的调整,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开展运价管理;从1985到1991年,交通部通过两次调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交通部、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运价管理职权,对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了界定,公路运输企业拥有了一些企业定价自主权。公路货运方面,除国际联运、跨省集装箱、零担运价、危险品、重点物资运输实行政府定价外,公路货运已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且处于基本稳定、合理浮动的状态。公路客运价格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公路客货运相关的客货运站收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水运价格改革。水运价格的改革分别按照航运货运价格和港口收费两个方面推进。以长江水系、珠江水系、松花江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货运运价及沿海货物运输突破政府定价实行以政府指导价为主的货物运输价格,水运货运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港口收费分外贸和内贸两部分。外贸港口收费经多次调整,码头收费、船舶和货物收费标准逐步统一,收费管理逐步放宽。内贸港口收费中货物的综合装卸费及港口的各项杂费和驳运费率经过适当调整,将内贸港口收费部分项目的定价权下放给企业。港口收费均要接受地方政府的价格监督与指导。水运客运价格仍以政府定价为主。
该阶段,铁路运输价格和民航运输价格仍然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
2.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2001年
该阶段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始阶段,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准备阶段。此时,我国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取消计划价格,实行市场价格,价格双轨制逐步消除。在此形势下,公路、水运运输价格改革继续深入。尤其是公路运价改革,带来了公路运输市场的繁荣,加强了公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基础地位,不断分流铁路客货运输,并因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在一些重要路段上,开始与铁路展开竞争。促使铁路运输价格以适应运输需求多样化为特征开始调整,民航开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价格改革探索。
公路、水运运输价格改革。围绕公路、水运运输企业价格自主权的继续扩大而深入改革,到1994年,公路货运价格基本实现运输企业自主定价,公路货运市场处于完全的市场竞争状态中;到1996年,公路客运价格基本实现运输企业自主定价,并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报备。到2001年,外贸港口费率标准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内贸港口收费除计划内重点运输货物的装卸费执行国家定价外,运输货物的装卸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水运客货运输价格全面实现市场调节,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中央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输价格由企业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运输价格报相关省交通主管
部门备案。
铁路运输价格改革。为应对运输市场化的深入发展,铁路在客运方面,进行了多次价格调整,分别推出了优质优价、阶段运价以及浮动票价等价格改革措施。在货运方面,不断完善以9个运价号为货品分类的运价规则,并对货主征收铁路建设基金和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同时实行新路新价政策。此外,对电力附加费、取送车费、自备车或租用货车停放费、变更手续费等项货运杂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通过《铁路法》明确铁路运价的分级管理职责,并通过《价格法》明确铁路运价的形成机制:在客货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过程中,首先由铁道部经过市场调查、拟定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并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可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最终经过批准的实施方案,将由铁道部发文通知各铁路企业,各铁路企业则可依据基准价,在浮动幅度范围内享有有限的自主定价权。
民航运输价格改革。1996年以前,民航客货运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上调客运、货物、行李等的公布票价,对中外旅客实行统一票价,仍然执行较为严格的政府定价。1996年以后,根据《民用航空法》和《价格法》,国内航线票价管理明确为以民航总局为主,会同国家计委管理,管理形式为政府指导价。民航总局先后推出一种票价多种折扣、燃油加价、旅游团队优惠、多级票价等政策,加大运价制定的市场化程度,并放松对支线票价的管理。民航客运仍不具备企业自主定价权。民航货运在政府指导价下,除邮件以及超重行李外,享有一定的企业自主定价权。
3.第三阶段:从2002年至今
2001年底,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高、更深的层次发展。反垄断、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客运价格改革方面,引入价格听证制度。在货运方面,围绕物流成本降低实行了一系列的企业价格策略和措施。
(1)价格听证制度下的客运价格改革
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把听证制度引进到价格决策过程之中。但价格听证的实施缺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导致价格听证的实践步履维艰。2001年铁道部的春运涨价由于未举行价格听证会而引发了全国关注的河北律师乔占祥与铁道部的诉讼案。2001年8月生效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及时弥补了价格听证程序操作上的缺陷,把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向前推进了一步。它不仅确立了贯穿价格听证程序的公开、公正、客观原则,而且对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的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均作了详尽的规定。2001年11月,国家计委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将铁路、民航客运价格列入其中。
春运公路涨价的价格听证会。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曾就2002年广东省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浮动方案组织价格听证会。最后经广东省政府批准的方案比广东省交通厅提价申请方案的最高提价幅度减少了25个百分点。
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的价格听证会。国家计委就《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经充分论证,大多数听证会代表原则同意铁路价格调整方案。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2003年,国家发改委就《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方案获得通过。《方案》实施后,扩大了民航运输企业定价自主权,引入多级票价制度,机票“明折明扣”,提高了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透明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物流服务理念下的货运价格改革
本世纪初,物流概念得到我国政府、工商业界的广泛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物流热。物流领域被当作“第三利润源泉”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交通运输作为物流服务的核心环节,物流服务理念在交通运输货物服务领域得以广泛深入的渗透。
公路、水运运输价格改革。公路、水运运输价格实现了客户“一口价”服务,即客户货